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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批发证与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发表日期:2011-04-23 11:44: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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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发证与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一、认证评定及签发证书

    1.认证评定

    认证机构应设有负责认证评定的组织或部门,授权对审核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评定,作出认证结论。

    2.签发证书

    认证证书的签发一般由认证机构的最高管理者签发,签发认证证书的依据是认证评定的结论。

    二、认证后的监督与管理

    在认证证书的三年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实施监督审核。监督审核一般分为定期审核与不定期抽查两种。

    监督审核的频次与深度应视获证方环境因素的复杂性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决定,认证后的首次监督审核一般在获证后半年内进行,以后至少每年一次。

    当获认证的环境管理体系发生较大变化,或遇有发生相关的环境事件,产生较大影响等情况时,应增加监督审核频次。

    当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获证组织需提前至少三个月提出申请,由认证机构进行全面复评,以便重新确认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决定是否核发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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