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要求(试行)
发表日期:2011-04-23 11:49: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本文件所包含的全部要求均构成了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2引用文件
ISO/IEC导则62:《对认证机构评审和认可的基本要求》1996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1999
3定义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此外本文件还采用下列定义:
3.1认证机构:根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和体系所要求的其他辅助文件,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认证的第三方机构。
3.2认证机构认可:认可委依据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按照认可程序对认证机构所具有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能力及范围的承认。
3.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认证机构依据规定的标准及程序,对受审核方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实施审核,确认其符合标准要求而授予其证书的活动。
3.4标志:由认可或认证机构向被认可方或被认证方发放的一种标识,以表明受审核方的认证体系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符合特定的标准。
3.5认证制度:为保证认证工作的质量及水平而建立的一套程序和管理制度,认证机构依据该制度开展审核认证以及对获证组织的监督活动。
3.6认可业务范围:认证机构经认可机构认可的有能力保证的认证活动范围。
3.7认证评定: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及受审方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予以评审,对受审核方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予以最终确认并决定是否准予认证的过程。
4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4.1认证机构
4.1.1总则
a)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原则和方针以及其管理方式应具有公正性,不应使用违反本文件的程序来阻止或阻碍组织的认证申请。
b)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的申请组织开放,不应附加额外的财务或其它条件,认证机构不应为自身利益而对某些申请予以优先,也不应借故拖延申请的受理。
c)认证机构应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或与其职能相关的引用文件作为审核准则,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
d)认证机构应在批准的认可业务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
e)认证机构应仅在拟认证的范围内规定其认证要求、进行审核评定并作出认证决定。
4.1.2组织结构
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能确保其认证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并满足以下要求:
a)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该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独立法人资格组织的一部分。它必须在认证活动中具有充分明确且独立的授权。如果认证机构是某一组织的一个部门,应清楚地界定其与该组织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并保证该组织及其它部门所从事的活动不影响认证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b)具有认证活动的权限和职责。
c)保证其制定的方针、实施的审核和所作出的认证决定具有公正性。
d)组织结构应确保其运作的公正性,当其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向认可委通报。
e)认证机构应授权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或部门,执行以下职能:
1)管理委员会:负责参与制定认证制度的方针和原则,并监督其实施情况。该委员会应由来自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过程有关的各方代表组成。委员会的结构应保证各方利益均衡,任何一方不处于支配地位。应有必要的工作程序及规则以保证委员会的决定由各方积极参与制定。管理委员会负有监督认证机构的职能,认证机构应及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认证活动信息,委员会有权将认证机构的不适当行为向认可委通报。
认证机构的负责人应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并就认证工作向该委员会负责。
2)认证机构应授权一个技术监督及认证评定部门,负责认证评定、确定认证的技术原则并
监督执行。当认证项目需要时对有关标准进行解释并公布。认证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保证认证评定及制定技术原则的工作不受任何商业、经济或其他压力的影响。该部门的工作应直接向认证机构的负责人负责。
3)认证机构应授权相应的部门负责受理认证申请,实施审核与监督以及负责人事、行政、财务管理,处理申诉与投诉等工作。部门设置和职权分配不应影响审核认证的公正性;
f)具有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认证活动的正常开展,并具有区分认证活动和本机构从事的其它活动的方针和程序。
g)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工作的类型、范围和承担的工作量配备至少10名专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审核员必须经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注册委)注册。
h)具有稳定的财务状况和认证制度运作所需的资源。
i)确保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者和全体人员均不受到任何可能影响认证结果的商业、经济和其它方面的压力的影响。
认证机构应确保与其有关的机构或审核员的活动不影响认证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应建立并保持一个对相关机构或审核员违反规定的活动进行纠正的程序。
〔注]:与其有关的机构指与认证机构有共同所有权、财务联系或共同管理因素的机构。下同。
j)应对其做出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决定负责,并应确保认证的评定不是由执行审核的人员做出。
k)有能力处理机构运作与活动中所引发的责任问题。
1)确保与其有关机构的活动不影响认证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且不应提供:
——为获得或保持认证的咨询服务;
——设计、实施或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服务;
[注]:认证机构可以从事下列工作而不构成咨询或存在潜在利益冲突:
-——安排有关认证的公开信息发布会;
——安排并参与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有关的公开教学及研讨活动;
——依据认证机构的规则在明确限定的次数和持续的时间内进行的预审核,其目的仅为确定是否已做好认证准备;
——依据超过认可范围以外的标准或规范进行的第三方审核。
m)认证机构所聘用的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在受聘于该机构前如果为一个组织提供过咨询服务,该人员在两年内不得参与对该组织的认证活动。
n)认证机构在咨询问题上应遵循以下要求:
——认证机构和与其有关的机构均不能参与咨询;
——认证机构在对一个组织进行认证时,也不应从事与为该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有联系的活动;
——如果认证机构的上级机构或该上级机构的其它部门在两年内为一个组织提供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咨询服务,则认证机构不得对该组织进行认证;
——认证机构不应为申请认证的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内部审核。
o)认证机构不应为在审核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不符合项提供具体纠正措施的建议或解决办法。
p)认证机构不能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组织如果接受了某一特定机构的咨询、培训服务,就可;
——简化认证程序;
——容易通过认证;
——减少认证费用。
4.1.3质量保证体系
a)认证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制定质量方针(包括质量目标及其对质量的承诺)并将其文件化,同时应保证质量方针在各个层次中得到理解、实施和保持。
b)认证机构应依据本文件中的有关要求,依据其工作类型、范围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c)认证机构应指定一位可向最高管理者直接汇报的代表(可以是负有其它职责的人员)并确定其权限:
——确保依据本文件建立、实施与保持一个质量保证体系;
——向认证机构的管理层汇报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作情况以便进行管理评审,并提出质量保证体系改进的建议。
d)该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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