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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常见问题分析

发表日期:2011-04-23 11:48: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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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已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在许多企业得到广泛应用。其中“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4.3.1)、“目标”(4.3.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4.3.4)是GB/T 28001标准中有关“策划”的要素。笔者在审核中发现,部分组织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对这三个要素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实施时,偏离标准的要求,导致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较差。本文重点讨论几个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2 常见问题分析及处理

2.1 危险源识别不充分
  识别危险源要考虑组织所有的活动(常规的和非常规的),作业场所的所有人员,所有的设施,并要考虑三种时态和三种状态。但有的组织在辨识危险源只考虑了生产活动的危险因素,而未考虑辅助生产活动中的因素;有的考虑了自己能控制的因素而未考虑相关方的因素;有的只考虑了正常情况下的因素而未考虑异常情况下的因素;有的只考虑了安全方面的因素,忽略了健康方面的因素。如某电力施工企业的危险源清单中,只列出了项目部的危险因素,而未识别公司本部的危险因素,考虑了安装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而未考虑设备检修时的危险因素。某汽车运输企业的危险源清单中只考虑了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而未考虑车辆检修时的因素。这都是危险源识别不充分的体现。

2.2 重大危险因素评价不准确
  评价重大风险因素要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的大小,人在危险环境中的暴露的频繁程度,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的伤害大小,组织以往的经验教训,风险控制能力等。凡是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可承受的风险,同行业出现过事故而本组织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反复出现过事故而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不明显的因素均应定为重大风险因素。
  在实际中,不少组织在风险评价时只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而没有在定性方面作出规定。如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相关方强烈投诉、同行业曾出现过事故而本组织未采取有效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没有在文件中规定应被评价为重大风险,或将其判定为非重大危险因素。
  在应用LEC法进行定量风险评价时,L值的选取没有考虑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LEC法中,L值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有些组织对危险源引发事故的可能性没有考虑自己的安全管理水平,如设备安全水平、安全措施等,所以定量计算得出危险源所带来的风险值没有真实地反映组织该危险因素的风险水平,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成为空话。

2.3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与重大危险源发生脱节
  在组织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时,应根据评价出来的重大危险源,进一步考虑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各相关方的观点,确定需要实现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凡是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重大危险源都必须解决,不能遗漏。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应在评价出来的重大危险源的范围中确定,能够与重大危险源清单相对应。
  有些组织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时,没有考虑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导致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泛泛而谈。如有的组织的安全健康目标是这样的:无群伤及人身死亡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爆炸事故,不发生职业病等。这样的目标,没有针对具体危险源,没有可操作性。如其中的无群伤及人身死亡事故目标几乎可以与所有危险源对应,如此宽范围的目标,无法通过几个具体的管理方案实现。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把上述目标作为企业安全管理总目标和方向,作为方针的内容处理。具体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要通过前面所述的“危险源辨识——评价出重大危险源和控制策划——目标”的管理思路确定,进而为下一步制定管理方案和运行控制奠定基础。

2.4 制订的管理方案不符合标准的要求
  管理方案是为了实现目标而制定的,也就是说,有一个管理方案,就应对应一个目标,但不是所有的目标都要制订管理方案,也不是所有重大风险因素都要用管理方案来控制,只有那些通过运行控制和佩带防护设施无法降低风险等级实现的目标才需要制订管理方案。一般情况下,完成了管理方案,目标就应该实现,否则应该及时进行评审,修改方案,以实现目标。目标的实现也可通过运行控制来实现。为了使组织达到最佳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管理方案中所采取的措施应考虑企业财力和可选技术方案,努力消除或降低风险。
  常见问题是企业对所有重大风险因素都建立了许多管理方案,而方案的内容却是日常的管理办法。如执行程序文件,遵守操作规程、实施培训、加强检查之类的措施,采取的控制措施则全部是用于日常的运行控制。而且管理方案中的作业活动都是日常的工作,管理方案没有开始和结束时间,每年都是这些管理方案。这相当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没有了管理方案这个要素。
  CB/T28001:2001标准还规定,管理方案应包含形成文件的“为实现目标所赋予组织有关职能和层次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时间表”。常见的问题是:管理方案的内容比较粗,如只列出一个主要部门的职责,只规定最终完成的时间,或根本就没有具体的完成时间。正确的做法是:关于职责,应列出“为实现目标所赋予组织有关职能和层次的职责”,即包括所有有关的职能和层次,而不仅仅是主管部门这一个职能和层次;关于时间,应包括实施所有有关职能和层次的职责所应实现目标的时间。

3 结语

  以上问题多数是对标准理解不准确造成的。目前许多企业正在或准备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但愿本文对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有所指导作用,在实施过程中对上述问题予以改进。


——摘自《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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