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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探析

发表日期:2011-04-23 11:47: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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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02年11月1日实施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随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在我国的不断深入及推广,目前,OSHMS认证工作已在全国各地迅速展开,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建立并实施OSHMS可大大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控制死亡事故和职业病,有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和《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后,为OSHMS在我国的迅速推广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和光明前景,同时也对OSHMS工作特别是OSHMS认证认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如何在新形势下科学、规范、系统地搞好OSHMS认证认可工作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本文将结合《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此课题做一下初步的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对建立规范有效的OSHMS认证认可工作机制有所帮助。

2 OSHMS认证机构及认证市场准入机制

  企业建立并实施0SHMS后必然会寻求0SHMS认证,以向外界证明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水平符合了相关标准的要求,从而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有利的态势和良好的企业形象。因此,0SHMS认证是推行0SHMS的必然结果。由此可见,0SHMS认证的潜在市场需求是巨大的并可以预见的。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应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认证市场准入机制,培育一批有实力的OSHMS认证机构从事0SHMS认证工作,确保0SHMS认证工作在有序、健康的轨道上发展。
  管理体系认证按认证的受委托方主体划分,一般可分为第一方认证、第二方认证、第三方认证。众所周知,第三方认证的特点是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第三方认证证书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为了适应加入WTO后市场经济规则要求,我国已加快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职能真正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从而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羁绊,坚持依法行政,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这就要求把原先由政府依法规来完成的这类认证转交给第三方中介机构(认证机构)。为了防止第三方认证机构出现欺诈和滥用权力的现象,应建立完善的市场准人机制,对认证机构实施授权。本文所讲的0SHMS认证就是指第三方认证。
  0SHMS认证是安全认证中的一种,已被纳入《安全生产法》的管辖范围,因此,0SHMS认证机构也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这是一个强制性法律规范,任何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从事0SHMS认证活动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这里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到底指的是什么条件?关于这个问题的理解需从以下几方面考虑。首先,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拟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和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OSHMS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全国OSHMS工作进行管理、鼓励并引导企业建立OSHMS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职能的具体体现。其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安全生产法》的具体执法部门。再者,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明确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我国OSHMS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宏观控制,同时授权OSHMS认证指导委员会下设的OSHMS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C)具体负责OSHMS认证单位的资格认可工作,随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该公告履行职责对OSHMS认证指导委员会及其下设的CNASC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和充实。以上行政授权符合法律程序,是正确履行国家所赋予的政府职能的必然结果。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所要求的“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就是指CNASC授予的OSHMS认证机构认可资格,也就是说凡未获得CNASC认可资格的机构均不得从事OSHMS认证活动。

3 OSHMS认证过程中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国际标准化组织至今没有制定关于OSHMS的国际标准。目前,关于OSHMS的国际性文件是国际劳工组织(ILO)去年发布并实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ILO/OSH:200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ILO/OSH:2001制定并发布了我国的OSHMS认证标准性文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2001),这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结果。笔者认为,在从事OSHMS认证活动中需对以下几个问题高度关注,仅供取得国家规定资质条件(CNASC认可资格)的OSHMS认证机构参考。
  (1)OSHMS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适用认证标准的问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参照ILO/OSH:2001、OHSASl8001:1999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并正式发布实施的OSHMS认证标准性文件,凡取得国家规定资质条件(CNASC认可资格)的OSHMS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只有当申请认证的组织建立并实施的OSHMS满足了该文件的要求,方可颁发OSHMS认证证书,证书中必须注明该文件的全称。在OSHMS认证证书上,认证机构可根据申请认证的组织的需要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后标注其它补充性标准文件,如GB/T28001、OHSAS18001。
  (2)OSHMS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如何认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OSHMS中的作用问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OSHMS的基本要求。OSHMS的建立与实施,正是为遵守法律、法规提供保障。只有掌握国际公约、国内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规范要求,使企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才会从根本上保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从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OSHMS中的作用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提供依据;为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提供依据;为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同时,也是OSHMS认证审核的准则之一。
  (3)OSHMS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如何保证OSHMS认证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问题。OSHMS认证直接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健康与财产安全的保障问题,其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是至关重要的,任何不客观、不公正的OSHMS认证结果都会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健康与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比如,一个未对主要危害和重大危害实施有效控制及管理的企业获得了OSHMS认证证书,借助OSHMS认证证书在市场上树立的并不真实的良好形象,该企业获得了更多的业务或订单,在完成这些业务或订单的生产过程中未实施有效控制及管理的主要危害和重大危害导致了伤亡事故,在这里OSHMS认证证书成了企业追逐利润的工具,全然不顾职工生命安全健康,OSHMS认证证书与伤亡事故发生了间接因果关系。由此可见,不客观、不公正的OSHMS认证结果会严重影响安全生产。为了规范OSHMS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保证其不出现欺诈和滥用权力的现象,《安全生产法》在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承担安全认证的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认证结果负责,并在第七十九条中对出具虚假证明(如不客观、不公正的OSHMS认证结果)的安全认证机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OSHMS认证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往往涉及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如何保证OSHMS认证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呢?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来保证:首先,OSHMS认证机构应根据自身人力资源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状况确定认证业务范围,按照认可规范的要求对专业能力进行严格控制与管理,不具备专业能力的认证申请坚决不予受理;其次,对审核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技术能力严格把关,不能简单地将只参加了短期OSHMS知识培训的IS09000或IS014000审核员作为OSHMS审核员来使用,对于是否可通过某种方式将IS09000或IS014000审核员转换为OSHMS审核员,这取决于OSHMS认证人员注册委员会的要求以及本人的教育经历、培训经历、实际技能和经验、工作和专业经历尤其是现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等;另外,还应加强审核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审核人员的行为表现实施有效监控。
  (4)OSHMS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实施“三标”一体化整合型管理体系审核的问题。为了突破贸易壁垒,增强国际竞争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越来越多的企业在通过IS09000和IS014000认证后,迫切希望通过OSHMS认证,于是认证市场上出现了“三标”一体化整合型管理体系认证的需求。为了满足这种需求,各认证机构争相研究并尝试“三标”一体化整合型管理体系审核。的确,各个管理体系的分立无论在贯标、咨询和认证上,还是在体系运行和维护上,都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和麻烦。如何做好“三标”一体化整合型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是大家面临的共性问题,需要共同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目前,在国内外尚未出台关于“三标”一体化整合型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之前,笔者认为,在认证活动中应对以下问题引起特别注意:要处处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要维护标准、规范的严肃性和体系认证的公正性;要注意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要严格控制和掌握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在审核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周密的策划。
  (5)OSHMS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问题。OSHMS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有必要及时主动地和申请认证组织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保持沟通,以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确保认证过程中获得信息的真实性和颁发证书的有效性,使OSHMS认证工作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发展。

4 OSHMS认证机构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像IS09000、IS014000等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一样,OSHMS认证机构必须获得权威机构的认可资格方可从事OSHMS认证活动,这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所以,建立一套合理、规范的OSHMS认证机构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是搞好OSHMS认证工作的重要环节。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和监督管理是一项具有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工作。
  众所周知,至今有关OSHMS的国际标准没有出台,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劳工组织(ILO)介入了此项工作,并于2001年公布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这说明,OSHMS的发展道路与IS09000、IS014000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在建立IS09000、IS014000国际通行认证认可制度方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相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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