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是80年代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它与ISO9000和ISO14000等标准管理体系一样被称为后工业化时代的管理方法。它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规模扩大和生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企业不能不随之采用相应的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使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在内的所有生产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也是当前国际经济形势的需要,即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劳工标准等问题愈来愈引起各国的关注,为使我国企业在加入WTO后更好地实现与国际接轨,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国家经贸委根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所取得的经验,并参考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于2001年12月20日颁布了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明确指出:参与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确保与员工及其职业安全健康代表进行协商,并对他们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培训,包括与其工作有关的应急预案的培训;用人单位应做出安排,以保证员工及其职业安全健康代表有时间和资源来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和改进措施等活动。
工会作为企业管理活动中一个重要的职能部门,自然不能置身于OSHMS之外;同时,作为员工自愿结合、以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群众组织,法律法规又赋予其监督和检查的权利。因此,工会在OSHMS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工会在OSHMS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 通过平等协商和沟通交流,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和安全健康。
2) 依法执行群众监督,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测和检查。
根据《员工代表公约》(1971年第137号文)的规定,员工代表可以是工会代表(即工会或工会成员指定或选举的代表),或者由用人单位的工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或集体协议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因此工会可以作为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参与并协商以下活动: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和评审、体系文件的策划和制定;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确定风险控制计划;
——当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状况有变动时,如引入新的或改造的设备、原料、化学品、技术、工艺过程、程序或作业模式等,安全健康措施的讨论;
同时,工会在职业安全健康事务上应享有代表性,即在安全管理上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对生产中危及职工健康与安全的问题具有反映权、调查权、抵制权和控告权。
1 工会在我国OSH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国际社会解决劳工及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的官方机构是国际劳工组织,其基本原则是政府、雇主和工人之间的三方协调机制,通过三方的共同参与和协商,保持各方利益的协调、平衡。
迄今为止,我国已签署《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等四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四个公约的签署表明了我国承担全球职业安全健康义务的承诺。
目前,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工作体制是“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群众监督是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这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重要保证。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它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是群众监督的主要方面,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我国保障工会依法监督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件(1997年4月26日起施行);
——基层工作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1991年4月26日起施行);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1997年4月26日起施行);
——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群众监督大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几项措施(1986年7月15日起施行);
——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1989年3月29日起施);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起施行);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总工发[1999]9号);
——工业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意见纲要(1988年1月18日起施行)。
2 工会在OSHMS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围绕着员工安全和健康的保护,在企业实施OSHMS过程中,工会有权力并有义务履行以下职责。
2.1 参与、协商和沟通:
——根据《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工会应参与本企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职业安全健康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代表全体员工与企业进行协商与沟通,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安全健康、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事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书面协议。
——根据《基层工作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条,工会应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参与本企业劳动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参加涉及职工安全健康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对劳动保护决策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八条,工会参与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2.2 教育、宣传和协助
——根据《基层工作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条,工会应宣传国家劳动休护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工会应向职工进行有关安全技术和劳动健康、科技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能力;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针对性地宣传典型经验,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的技术协作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协助行政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和各类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群众活动;
2.3 监督和检查
——根据《基层工作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条,工会应开展广泛的群众监督和检查活动,包括:
a) 监督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解决劳动安全健康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b) 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执行;
c) 监督企业行政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2.4 维护和监督整改
——根据《基层工作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条,工会应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二条,工会应当代表员工与企业交涉,制止不提供劳动安全健康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和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四条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4.4.7应急预案与响应的要求,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基层工作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健康标准规定的问题,工会应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要求限期解决;对拒不执行的,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根据《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第四条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4.4.7应急预案与响应的要求,发生伤亡事故,工会应立即上报,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并协助保护事故现场。
——根据《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第四条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4.5.2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要求,工会应对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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