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措施的跟踪与认证后监督/证后监督及复评
发表日期:2011-04-23 11:44: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证后监督及复评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获准认证的受审核方在证书有效期内(一般为三年)应定期实施监督审核,以验证其是否持续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这是促使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有效保持和不断改进的主要手段。
证后监督包括审核和管理,对在监督审核和管理过程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置,并在特殊情况下组织复审。监督审核和复审程序应与对审核方进行初次审核的程序一致。受审核方的认证书有效期满时,可通过复评,再次获准认证。
一、监督审核
1.监督审核的目的
验证获证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或考察组织运行引起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变化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2.监督审核的要求
(1)对组织环境管理体系监督的频次和深度应视组织环境因素的复杂性及环境影响程度等情况决定,通常至少一年一次,对初次通过认证的组织的首次监督审核应在通过认证后半年内进行;
(2)每次监督审核应派出正式审核组按初次现场审核的程序进行。
一般监督审核的成员中应包含参加过该组织认证审核的审核组成员,其中必须有熟悉受审核方行业的人员,而不能由实习审核员单独组成
(3)监督审核可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如果获证组织分布于几个不同的场所,每次监督审核可针对不同的现场进行抽样,但应确保在三年中覆盖全部现场,其中每年对其总部的审核应至少一次。
(4)每次监督审核应涉及全部环境管理体系要素,三年内的不同次监督审核对各个要素审查的深度和广度可各有侧重,特别应注意对初次现场审核或上次监督审核遗留问题的检查。
(5)较之初次审核,监督审核的要求不仅不应放松,反而应适度从严,如发现与上次审核相同的问题,应考虑不符合性质的升级。
(6)监督审核之后,审核组应为认证评审提供审核记录及报告,以便对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作出保持认证证书,认证暂停或认证撤销的决定。、
3.监督审核方案
每次监督审核均应特别关注以下内容:
(1)环境管理体系在实现组织的环境方针、目标方面的持续有效性;
(2)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
(3)内审及内审结论的跟踪;
(4)组织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符合性的定期评价工作是否有效,是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了违法行为;
(5)为实现整体环境绩效的改进,依据组织的环境方针对环境管理体系加以不断改进而采取的方案措施、计划等的进展情况;
(6)与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包括有关接收、记录及反应程序以及执行情况;
(7)上次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所采取纠正措施的现场验证;
(8)体系文件的修改与调整;
(9)体系范围的变更;
(10)认证证书、标志和报告的使用和宣传情况;
(11)选定的其它审核内容。
监督审核同认证审核一样,可以采用审阅文件、查阅记录、现场观察、交谈及会谈的方式。需指出的是与负责环境管理体系的环境管理者代表交谈是监督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因为他们在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维护保持中起着核心的作用,这种关键职能的作用对体系的持续良好运行至关重要。
审核组不应根据获证组织对其环境管理体系所作的重大更改(或发生了可能影响其认证资格的其它变化)或其具体的环境问题及时调整其监督方案,以保证监督方案的合理性。
4.监督审核结论
监督审核结束以后,审核组应作出以下主要结论:
(1)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2)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确保持续适用性和有效性;
(3)重要环境因素是否得到有效地控制;
(4)组织是否持续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有无违法超标现象;
(5)不符合项是否破坏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是否得到纠正;
(6)是否推荐保持认证证书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
(7)对下一次监督审核应关注的要点及需要重点抽查的要素提出线索和建议。
二、监督审核和管理中发现问题的处置
监督审核的管理中对所发现问题,视轻重程度有如下三种处置方式:
1.认证暂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暂停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
(1)认证证书持有者未经认证机构批准,对获准认证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了重要更改,且该项更改影响到认证资格;
(2)监督审核发现认证证书持有者环境管理体系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严重程度尚不构成撤销认证资格;
(3)认证证书持有者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认证机构的规定;
(4)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且经指出后未予纠正;
(5)发现其他违反认证规则的情况。
认证暂停后,若认证证书持有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规定的条件后,认证机构取消暂停,否则,被撤销认证资格者,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2.认证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收回认证证书:
(1)暂停认证资格的通知发出后,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纠正措施;
(2)监督审核发现认证证书持有者环境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
(3)出现认证机构与认证证书持有者之间正式协议中特别规定的其他构成认证资格撤销的情况。
被撤销认证资格者,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3.认证注销
认证注销是认证机构注销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并收回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认证注销:
(1)由于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认证证书持有者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要求;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认证证书持有者未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足够时间内向认证机构提出重新认证申请;
(3)认证证书持有者正式提出注销。
三、复审
获准认证的受审核方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由认证机构组织复审:
1.获准认证的受审核方出现重大变更可能影响组织的活动与运行(例如组织所有权,人员或设备的改变等);
2.获准认证的受审核方发生了影响到其认证基础的更改(如:体系认证标准变更或体系认证范围扩大或缩小);
3.发生了重大环境事故;
4.相关方的严重投诉、抱怨,或其它来自相关方的信息的分析,表明已获认证的组织不再满足认证机构的要求。
四、复评
获准认证的受审核方的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提出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受理后,重新对组织进行的审核称为复评(再次审核)。
1.复评的目的
为了证实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满足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且环境管理体系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和保持。
2.复评的要求:
(1)对组织环境管理体系的定期复评一般不应超过三年,复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限终止前三个月内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和保持情况进行审核;
(2)复评所需的人日数在认证基础无更改的情况下可比初次审核略少;
(3)复评的审核方法与初次审核相同,复评方案应考虑上一次审核的结果并至少包括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核和现场的审核;
(4)复评至少应确保组织:
①环境管理体系的所有要素之间统一协调;
②发生变更后,环境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③环境管理体系得到有效的保持。
(5)复评过程中,审核组应检查组织投诉,申诉及对其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记录,并检查组织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6)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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