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对认证活动的要求
发表日期:2011-04-23 11:44: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3.对认证活动的要求
3.1 认证的申请
3.1.1 认证机构向申请方提供的有关信息
1、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审核和批准认证的程序进行详细描述,对于认证要求和获证组织的权利义务应予以文件化,这些文件应及时更新并提供给申请者及获证组织。
2、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
a)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
b)对进行认证审核、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保证能进入所有现场、调阅所有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访问人员;
c)获认组织应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做出声明;
d)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不得做使认证机构认为使人误解的或未授权的声明。
e)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后,不得继续进行任何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认证机构要求交回所有的认证文件;
f)只能用认证来证明环境管理体系符合特定的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不能用认证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认证机构的批准。
g)保证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
h)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例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进行认证的宣传时,应遵守认证机构的要求。
3、当拟认证的范围涉及某一具体的认证计划时,应向申请组织提供必要的解释。
4、当申请者提出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向其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3.1.2 申请
1、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填写正式的申请书,并由申请组织授权的代表签字,申请书或其附件应包括:
a)申请认证的范围;
b)申请组织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审核所需的必要信息。
2、在现场审核前,申请者至少应提供下列信息:
a)申请组织简况,如组织的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以及有关的人员和技术资源;
b)有关环境管理体系及其所覆盖的活动的一般信息;
c)对拟认证体系所适用的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的说明;
d)环境管理体系手册及所需的相关文件。
收集到的信息将用于现场审核的准备,认证机构应妥善保管并注意保密。
3.2 审核准备
3.2.1 在进行审核前,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的申请进行评审并保存记录,以确保:
1、认证机构的各项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间在理解上的分歧已被消除;
3、认证机构有能力在拟认证的范围和活动现场内实施认证并能满足申请组织的其他具体要求(如申请组织使用的语言等)。
3.2.2 认证机构应拟定审核活动的计划以便作必要的安排。
3.2.3 认证机构应任命一个合格的审核组代表认证机构实施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相关的技术专家可作为顾问参加认证机构的审核组,这种技术专家可以不是注册审核员。
3.2.4 认证机构应提前将审核组成员的姓名通知受审核方,并征得受审核方的同意。
3.2.5 认证机构应正式任命审核组并提供一定的工作文件,审核日期及计划应得到受审核方的同意。对审核组的授权应明确界定并通知受审核方。授权包括审核组有权要求检查组织的结构、方针和程序,确认其满足有关认证范围的要求,并确认组织执行了该方针和程序,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能够给予信任。
3.3 审核
审核组应依据适用的准则在确定的范围内审核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
3.3.1 认证范围
对于不同性质和不同行业的组织,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可按组织要求的表达方式予以描述,但应防止组织遗漏应包含在其环境管理体系运行中的要素。
认证范围应涉及受审核方在确定的管理控制下的特定场所内从事的活动。认证范围可以由以下方面确定:
1、组织对拟认证的环境管理体系的管理权限
a)本条款所描述的管理权限应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对与拟认证的环境管理体系相关的所有环境因素及其相关影响负有责任的管理范围;
—有权决定如何通过建立组织环境目标、指标以及管理方案来实施其环境方针;
—有权分配一定的财力、人力资源进行环境管理和改进(可包含预算权或其他控制权);
b)组织应明确界定投入和产出的责任界限;
c)不能完全包容在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的有交叉的服务或活动(如一个公用的污水处理厂)应在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时加以声明。
2、组织的活动
应明确界定认证所涉及的活动。
3、组织的现场
1)现场的定义是:
有一定的位置且组织能够控制的全部区域。其中包括任何与原材料、副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废弃材料相关的存贮区域和活动所需的设备或基础设施。
2)多现场
当一个组织有多个现场时,可以对在相同管理控制下运行的有相似环境因素的现场进行抽样评审。认证机构应建立一套程序,以保证抽样方案的可信度,只有那些运行可靠,并且有能力进行多现场抽样的认证机构,才允许其利用一个样本做基础,进行多现场评审。
认证机构的程序应确保最初的合同评审已在最大的程度上识别出各现场间的不同,这样根据下面从c)到e)项就可以决定抽样的适当层次。
对于一个环境管理体系覆盖了几个类似的现场的组织,在下列情况下,其认证证书可以覆盖所有这些现场:
a)所有现场在被集中管理与审核的同一个环境管理体系下运行,归属统一的管理评审。
b)所有现场都已按内审程序进行了审核;
c)考虑到如下要求,认证机构已对一些有代表性的现场进行了抽样:
—内部现场和统一的审核结果
—管理评审的结果
—现场规模的变化
—环境管理体系的复杂性
—现场的复杂性
—操作规程的变化
—从事活动的变化
—因素的重要性
—敏感环境问题的潜在相互作用
—不同的法律要求
—来自相关方的信息交流
d)对环境管理体系中包括的有特殊的重要环境因素的每一个现场或经营单位,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前进行过现场初审;
e)根据上述要求应制定一个监督方案,能够覆盖组织的所有现场;
f)若一个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证书覆盖了多个现场,一旦发现了不符合,不论是在总部,还是在一个单个的现场,其纠正措施程序都应适用于证书所覆盖的全部场所。
第一阶段审核应涉及组织管理层部门的活动,以确保一个环境管理体系适用于所有现场。第一阶段审核应记录上述a)—f)的情况。
3)对于临时现场(例如建筑现场),不论其现场位置处于何处都应受控于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之下,其可以被作为认证的样本进行审核,以证明整个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4)当无法界定现场区域时(例如服务),认证应考虑组织总部的活动及其服务的传递。在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也可以仅在组织提供服务的范围内进行认证审核。这时应对服务机构的总部中与该服务有关的部门进行审核。
3.3.2 审核方法
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的审核,至少要包括二个阶段(即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在特殊情况下可调整认证过程以适应特小型组织的需要。以下阐述了每一阶段的主要目标以及覆盖的最小范围。
1、第一阶段审核
认证机构应拥有一套程序,要求受审核方在第二阶段审核开始前对以下各项提供证明:
—内审的过程已被程序化,内审方案和程序有效且具有可操作性;
—进行了管理评审。
1)第一阶段审核的目标是:通过对组织的环境方针、目标、环境因素及影响,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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