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10:1996环境审核指南/通用原则
发表日期:2011-04-23 11:43: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引言
环境审核已经成为验证与帮助改进环境绩效的一项重要手段。本指南是向组织、审核员和委托方提供环境审核通用原则的。它提供了关于环境审核及其他有关术语的定义和环境审核的通用原则。
本指南是关于环境审核系列中的一个,该系列指南目前还包括:
ISO14011环境审核指南——审核程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ISO14012环境审核指南——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环境审核指南——通用原则
1.范围
本指南提供了环境审核的通用原则,它适用于一切类型的环境审核。任何根据本指南定义为环境审核的活动,都应满足本指南推荐的做法。
2.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注:关于环境管理方面的术语与定义见ISO14050。
2.1 审核结论
审核员关于审核主题事项的专业判断或意见,它应基于并仅限于审核员根据审核发现所做的论证。
2.2 审核准则
审核员用来同所收集的关于主题事项的审核证据进行比较的方针、惯例、程序或要求。
注:要求可包括(但不仅限于)标准、指南、组织规定的要求、法律或法规要求。
2.3 审核证据
关于事实的可验证的信息、记录或陈述。
注:1.审核证据可以是定性的或定量的,供审核员用来判断是否符合审核准则。
2.审核证据通常来自面谈、文件审阅、对活动与情况的观察、现有的测量与试验结果或审核范围内的其他方法。
2.4 审核分析
将收集的审核证据与商定的审核准则进行比较所得出的评价结果。
注:审核分析是编写审核报告的基础。
2.5 审核组
受委派承担审核的一组或一名审核员,其中可包括技术专家和见习审核员。
2.6 受审核方
受审核的组织。
注:由审核组中的一名审核员担任审核组长。
2.7 环境审核员
具备从事环境审核资格的人员。
注:ISO14012例举了对环境审核员的资格要求。
2.8 委托方
委托进行审核的组织。
注:委托方可以是受审核方,或是拥有法规或合同权力提出审核委托的其他组织。
2.9 环境审核
客观地获取审核证据并予以评价,以判断特定的环境活动、事件、状况、管理体系,或有关上述事项的信息是否符合审核准则的一个系统化,并形成文件的验证过程,包括将这一过程的结果呈报委托方。
2.10 环境审核组长
具备主持与从事环境审核资格的人员。
注:ISO14012例举了对审核组长的资格要求。
2.11 组织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业、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或是上述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
2.12 主题事项
特定的环境活动、事件、状况、管理体系,和(或)有关上述事项的信息。
2.13 技术专家
为审核组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但不以审核员身份参加工作的人员。
3.环境审核要求
环境审核重点是明确界定并形成文件的主题事项,还应明确主题事项的责任方并形成文件。
审核组长在与委托方磋商后,认为已具备下述条件,才能开始审核:
——具备了关于审核主题事项的充足适用的信息资料;
——具备了开展审核活动所需的充足资源;
——能取得受审核方的充分合作。
4.通用原则
4.1 目的和范围
审核应以委托方规定的审核目的为基础。审核范围要满足审核目的,由审核组长与委托方商定。审核范围规定了审核的深度和广度。
审核前应将审核目的与范围通报受审核方。
4.2 客观、独立、称职
为了确保审核过程、审核所见与结论的客观性,审核组成员应与被审核的活动无关。他们在审核全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不存偏见,无利益冲突。
审核活动是由内部还是外部人员承担,由委托方决定。从组织内部选择的审核组成员不应是受审核主题事项的直接负责人员的下属。
审核组成员应具备从事审核工作的知识、技能与经验。
4.3 职业守则
审核员在从事环境审核的过程中,应谨慎、勤奋、娴熟、明断。
审核组与委托方之间应做到保守机密和充分信赖。没有委托方的许可(必要时包括受审核方的许可),审核组成员不得将审核中得到的信息或文件,以及最终审核报告,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法律上有要求者除外。
审核员应遵循质量保证程序。
4.4 系统化程序
进行环境审核,应遵循通用原则和针对相应类型环境审核制定的指南。
注:ISO14011例举了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指南。
为了加强一致性和可靠性,进行环境审核应遵循一套成文的、规定严密的方法学与系统化程序。任何类型的环境审核,方法学与程序都应一致。一种类型的环境审核采用有别于其他类型环境审核的程序,只有在该类型审核具有特殊性而必须如此时方可允许。
4.5 审核准则、证据和所见
环境审核首要步骤是确定审核准则。这些详尽适度的准则应经审核组长和委托方共同认可。然后提交受审核方。
应收集、分析、说明并记录所需信息,为审查和评价过程提供审核证据以判定是否符合审核准则。
审核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应达到这样的水平,即由称职的环境审核员参照同一审核准则,独立地对同样的审核证据进行评价,能得到下相似的审核所见。
4.6 审核所见与结论的可靠性
环境审核过程的设计,应使审核所见与结论的可靠性达到委托方和审核员所期望的可信程度。
由于环境审核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时间和资源的限制,收集到的审核证据只能是现有信息的一部分样本,因此,所有环境审核都具有不确定性因素,环境审核结果的所有使用者都应注意这种不确定性。
环境审核员在审核过程中应考虑到所收集的审核证据的局限性,认识到审核所见和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并在计划和实施审核时考虑这些因素。
环境审核员应努力获取充足的审核证据,个别既要考虑的重要审核所见,又要考虑次要的审核所见的总数,因为二者都可能对审核结论产生影响。
4.7 审核报告
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将审核所见和(或)其概要报送委托方。如无委托方的明令禁止,受审核方也应得到一份审核报告的副本。
审核报告中可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有关审核的信息:
a. 受审核方和委托方的名称;
b. 商定的审核目的和范围;
c. 商定的审核准则;
d. 进行审核的(起止)日期和审核含盖的日期;
e. 审核组成员名单;
f. 参与审核的受审核方代表名单;
g. 报告内容的保密要求;
h. 审核报告分发单位名单;
i. 关于审核过程的简要说明,包括所遇到的障碍;
j. 审核结论。
审核报告中应包含以上哪些内容,还须增加哪些内容,由审核组长与委托方共同商定。
注:通常由委托方或受审核方负责决定对审核所见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但如与委托方有协议在先,审核员可就此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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