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国家认可与监督管理
发表日期:2011-04-23 11:43: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17
一、环认委(CACEB)及其“对认证机构认可的基本要求”
1.环认委(CACEB)及其组织结构
环认委是由国家授权的我国唯一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权威机构。
环认委的主要工作任务:
(1)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资格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工作文件;
(2)实施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其获准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3)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标志的管理,监督认证机构对认可标志的正确使用;
(4)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或投诉工作;处理与认证有关的投诉工作;
(5)开展国际双边、多边互认合作及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活动。
环认委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环认委下设秘书处,为环认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环认委的日常事务。
环认委的工作原则及工作程序均以ISO/IEC指南为准则,在具体工作内容与方式上既遵循国际惯例的原则,又与我国环境管理的具体情况相结合。通过对认证机构进行认可评审的方式,严格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与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对认证机构认可的基本要求
环认委于1998年3月正式发布了文件CACEB:EA—110《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基本要求》(简称《认可基本要求》),该文件为认证机构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
环认委的《认可基本要求》的制定是基于IAF:ISO/IEC指南62《对环境管理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同时综合考虑了我国现行环境管理的特点。
(认可基本要求)中包含了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对文件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及相关定义作了说明;
第二部分:“对认证机构的要求”,此部分内容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资源条件及管理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部分“对认证活动的要求”,这部分内容对于认证活动中应把握的一些技术原则与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认证机构认可程序
环认委文件CACEB:EA—12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简称《认可程序》)是对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基本程序作出了规定。
按认可程序规定,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程序主要分以下步骤:
1.受理认可申请
申请机构按环认委秘书处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并递交相关材料,环认委秘书处对申请资料进行申请评审,决定是否受理认可申请。
2.文件评审
环认委秘书处在受理申请后,组织评审组对申请机构的文件及有关资格进行文件评审,并向受评审方提交文件评审报告。
3.现场评审
在文件评审的基础上,评审组织将对申请机构总部实施现场评审。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合格,评审组将向受评审方提交不合格报告,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4.颁发临时认可证书
在申请机构完成了文件及现场评审的不合格纠正,并经评审组验证关闭后,由评审组完成评审报告,提出推荐意见;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环认委主任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临时认可证书,获得临时认可证书的机构可以开展认证,临时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5.审核观察(见证审核)
审核观察是由认可评审员跟随审核组观察审核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对认证机构实施认证的能力进行评审,以作出最终评审结论。
获得临时认可证书的机构必须按环认委的要求安排最初的2-3个审核项目由环认委秘书处实施审核观察,同时,对不同认可业务范围的认证项目进行抽样评审。审核观察项目的数量与选择取决于认证机构申请的认可业务范围。
6.颁发认可证书
在审核完成且全部不合格得以纠正并经评审组验证关闭后,由秘书处向环认委提交最终评审报告,经环认委认可评定会议评定通过后,环认委主任签发认可证书。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
三、认可标志
认可标志是用于表示已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认可标志的式样由环认委设计、发布并赋予使用权。
获得环认委认可的认证机构可以按规定的要求,在认证证书及认证机构的有关宣传中使用认可标志。认可标志的使用必须满足CACEB:EA—310《认可证书及认可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获准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1.获准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必须接受环认委的监督管理
在认可证书四年有效期内,环认委将组织评审组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评审,以确保认证机构按认可要求保持并有效运行其质量体系,同时严格按有关准则实施认证活动。监督评审采取对总部的现场评审与审核观察相结合的方式。
监督评审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至少每年一次。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督评审可增加次数:
(1)发现认证机构违反环认委认可基本要求;
(2)对认证机构的投诉中反映出重大问题;
(3)认证机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包括方针和重要的程序及组织机构的改变;
(4)影响认证机构能力的有关因素的改变,如人员、设备、场所、工作环境或其他重要资源的改变;
(5)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发生变更;
(6)在以前的认可评审中,未实施充分评审的特定领域;
(7)在特殊情况下,环认委可提出监督要求。
2.警告、暂停及撤销
环认委若发现认证机构不符合认可基本要求,或发现认证机构徇私舞弊,认证质量严重不合格时,将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认证机构,环认委暂停或撤销其认可资格,并予以公告。
3.复评与注销
凡希望继续保留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可在认可证书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重新认可的申请,复评一般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之内进行。复评通过后重新颁发认可证书。
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认可的认证机构不得继续使用认可证书,并由环认委公告,注销其认可资格。复评程序与认可评审的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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