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0认证评审员注册申请与注册保持
发表日期:2011-04-23 11:43: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一. 评审员注册申请与注册程序
(一) 评审员注册申请与评价程序
1. 申请文件的要求
评审员在注册申请时,必须填写注册机构规定的表格,并附证明文件:
1) 评审员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2) 教育程度证明(含学位证书);
3) 目前评审员注册情况(适用时);
4) 工作经历与质量工作经历(适用时需有聘用机构的推荐书);
5) 审核经历(附审核记录)。
2. 申请担保人和个人声明
1) 每位申请人首次注册时应有聘用机构或与申请人有业务关系的二名评审员(经注册机构注册)担保,对申请书的提供内容予以担保。
2) 个人声明: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或复查换证时均要签署遵守评审员行为准则的个人声明。
3. 对申请的评价
1) 对评价人员要求:评价人员应由对申请人无任何偏见、并对评价结果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评价人员应受过专业培训、具有资格、熟悉掌握认证/注册准则,能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经历作出合理的评价;评审员注册机构对评价人员进行选择、培训与考核,以确保评价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价人员由注册机构聘任。
2) 评价人员需验证的信息:申请人将申请文件递交注册机构后,由注册机构确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准确性。交评价人员验证时,每份申请书应由两名评价人员验证。验证的信息从三方面获得:
——从验证评审员处验证的信息:个人素质、审核经历、领导审核的经历等;
——从聘用机构处验证的信息:质量与工作经历、聘用组织的类型、聘用时间与其职责等;
从受审核方处验证的信息:申请人参加审核与现场审核日期,可接受审核类型与审核依据,确认是否符合ISO10011标准要求;确认申请人作用和是否有能力进行审核、审核组长姓名与审核组人数等。
3) 评价的结果将作出是否还需要面试的决定。
4. 面试
当申请书所提供信息不够准确、或申请人的教育程度不能满足准则规定要求、或有其他与评审员资格准则相关原因时,可由评审员注册机构决定是否对申请人进行面试。
IATCA规定评审员注册机构应制订选择、培训主考人和面试的程序。如:
1) 主考人的选择、培训;
2) 面试的时间、地点、时限;
3) 向面试人了解信息的检查表内容;
4) 对面试人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技巧和个人素质进行合理判定的方法;
5) 报告面试结果及向面试人提供面试结果的过程;
6) 接受面试人申诉的过程。
(二) 评审员注册程序与要求
1. 评审员注册与注册证书
按照评审员注册准则规定,评审员经评审委员会作出注册决定后,获得注册的人员应得到相应级别的评审员注册证书及相应的身份证明卡。
证明卡内容含:评审员姓名;注册级别;注册机构;注册编号;注册日期与有效期;IATCA及注册机构之标志。
2. 评审员档案和注册评审员名录
注册准则还规定,为每位申请人和决定注册评审员建立保留档案,内容含:原始申请资料;评审记录副件;对评审员的投诉记录及调查记录;评审员申诉记录;与保持或晋升相关的信息等。
注册准则还规定,每年发布、出版有关评审员注册的名录,内容含:评审员姓名;联系单位;地址与通讯;注册级别;注册日期;受聘情况等。
3. 处理申诉、上诉与撤销注册的程序
注册准则还要求规定,注册机构对其注册、复认、撤销注册决定等的申诉、上诉建立书面程序;对注册人员违反评审员准则规定、建立撤销注册的书面程序。
二. 对评审员行为准则的要求
IATCA要求每个评审员注册机构制定一套评审员行为准则要求,并通过程序规范评审员的行为,以体现对评审员个人素质的要求。ISO10011-2《质量体审核指南 第二部分;审核员的评定准则》也提出:“审核员候选人应思路开阔、成熟、具有很强的判断和分析能力,坚韧、能够客观地观察情况,全面地理解复杂形势及各部门在整个组织中的作用”。
IATCA对评审员行为准则的范例是:
1. 忠于职守,准确而又公正;
2. 努力提高评审技能与声誉;
3. 帮助那些我雇用或在我监督之下的人员提高其管理、质量或审核技能;
4. 不代表冲突或利益之争的任一方,不向任何委托方或雇主隐瞒有可能影响我判断的任何关系;
5. 除非在受审核方和审核组织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讨论或披露任何有关审核的信息;
6. 不接受任何受审核组织及他们的雇员或有任何利益方的回扣、礼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也不纵容同事去做;
7. 不有意传达任何错误的、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防止影响审核或评审员认证过程的完整性;
8. 在任何情况下,不损坏评审员注册机构或评审员注册过程的声誉,并向任何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提供全面的合作。
三. 评审员注册的保持
为确保获得评审员资格的人员能够始终保持准则所要求的水平,除须遵守评审员的行为准则外,IATCA还提出注册复查、审核经历、专业发展和级别晋升的要求,否则将被注销注册。
(一) 注册的复查
IATCA要求评审员注册复查为3年。除见习评审员不复查外,凡按IATCA准则注册的评审员、高级评审员均应保留一份详细的审核经历和专业发展的记录,每年进行确认。
(二) 对审核经历的要求
1. IATCA对评审员保持注册的规定
应提交进行覆盖标准所有要素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证据:
1) 在规定的期间每年至少进行2次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或者经证实其审核经历等效于每年2次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2) 所有的审核均应按ISO10011的要求进行;
3) 要求任何相邻2次审核间隔时间不大于18个月。
2. IATCA对高级评审员保持注册的规定
应提交进行覆盖标准所有要素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证据:
1) 在规定的注册期限内每年应至少进行2次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其中至少一次担任审核组长;或者经证实其审核经历等效于每年2次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2) 所有的审核均应按ISO10011的要求进行;
3) 要求任何相邻2次审核间隔时间不大于18个月。
(三) 对专业发展的要求
1. IATCA要求评审员或高级评审员须完成至少15小时的继续性专业发展的培训或活动;
2. 专业发展的记录应表明所进行活动的持续时间和类型、提供者的名称与通讯。
专业发展应结合个人特点与所需,应与质量原理、实践相结合,达到提高审核技能和知识更新的目的。
(四) 级别晋升
对于见习评审员晋升为评审员、或评审员晋升为高级评审员都可随时按规定程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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