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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0认证机构对认证/注册的后续管理

发表日期:2011-04-23 11:43: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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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监督审核

    为了验证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注册要求,以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认证机械我必须对获证组织进行监督审核,这也是获证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要求,以维护认证证书的信誉。

    根据ISO/IEC导则62《对从事质量体系评审和认证/注册机构的通用要求》和《IAF对ISO/IEC导则62应用指南》的规定,对监督审核的主要要求是:

    1. 认证机构应有年度监督审核的计划,监督审核的周期不能大于一年。监督审核必须保证获证的组织持续符合标准的要求。

    2. 监督审核时,其计划内容应包含:

    1) 组织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纠正与预防措施等直接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要求;

    2) 顾客的投诉;

    3) 影响质量管理体系变更的领域:如产品服务或过程的变更、组织机构的变更、最高管理层的变更等;

    4) 向认证机构提供的申诉、投诉和争议中,所发现的组织任何不符合项;

    5) 关闭以前发现的每一个不符合项;

    6) 查标志、证书的使用;

    7) 国家、地方抽查情况。

    3. 监督审核应注意的原则和方法:

    1) 应拜访、会见对质量管理体系负有责任的管理者;

    2) 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实现组织质量目标的有效性;

    3) 确定组织的任何对顾客的违约都报告给管理层的程序的功能;

    4) 评价组织旨在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功能的有计划活动的进展情况;

    5) 组织对内部审核结论的跟踪审核;

    6) 组织对上次审核指出的不符合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4. 监督审核的程序同初次审核。若已认证的组织其质量管理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发生了影响认证/注册基础的变更,监督活动应按认证机构确定的特殊规定进行。

    5. 认证机构须有程序明确规定,在对组织监督审核或复评审中的任何不符合项,必须在认证机构所同意的期限内有效纠正。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得到有效纠正,则认证机构有权对其认证/注册做出缩小、暂停或撤销的处理。

    二、 认证机构对组织投诉记录的调阅

    认证机构应通过其公开文件、要求获证的组织在要求时能够提供所有对组织投诉的记录,以及组织根据所依据之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要求所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投诉可能预示是不符合项的信息源,已获证组织在接到投诉时应确定其性质,并适当的报告,调查引起不符合的原因,包括组织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任何倾向性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认证机构应清楚地了解组织是否通过调查采取了补救/纠正措施,这些措施应包括:

    ——法规要求时须报告有关上级;

    ——尽快地恢复其符合性;

    ——防止再发生类似问题;

    ——评价与调整任何对质量管理体系的不利方面与相关影响;

    ——确保与质量管理体系其它部分的充分协调;

    ——评审已采取的补救/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只有当补救/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已得到证实,并且对文件、程序和记录进行了必要的更改后,才能认为补救/纠正措施的实施已完成。

    三、 认证机构对组织的复评审

    认证机构需要建立对获证组织复评审的程序,以对申请延长认证证书有效期的组织进行全面的复评审,确定其质量管理体系与标准的持续符合与有效性。其主要要求是:

    1. 复评审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2. 复评审的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相同,包括三个环节,即:

    ——申请的评审与审核准备;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核;

    ——现场审核。

    3. 复评审的主要目标:

    ——质量管理体系所有要求间相互协调作用的有效性;

    ——运营变更后其质量管理体系整体上的有效性;

    ——对组织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承诺的证实。

    4. 在复评审中如果发现任何不符合项,其处理必须符合本节第一款第5条的要求,即必须在认证机构所同意的期限内有效纠正,否则认证机构有权对其认证/注册进行缩小、暂停或撤销的处理。

    四、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

    认证机构应建立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管理程序,以控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及对不正确或错误使用时的处理。

    1. 认可的证书应说明批准认证/注册所依据的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颁发该证书的认证机构名称、认可机构名称和注册号。证书应带有认可机构的标志以清楚地表明证书是在认证机构获准认可的范围内颁发的。

    2. 组织只有认证机构授权后方可使用规定的标志。如果组织只有质量管理体系获认证/注册,认证机构应不允许组织在产品上使用认证/注册标志或认可标志,因产品上使用标志意味着产品认证,属误导使用。

    3. 认证机构要采取必要、适当的措施处理组织不当使用或在广告、商品样本中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误导使用,这种措施包括要求组织采取纠正措施、撤销组织证书、公布其违法行为和必要时所采取的法律手段。认证机构的程序还包括不允许其认证组织的采购方以混淆的方式使用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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