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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初探

发表日期:2011-04-23 11:40: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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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但由于种种原因,全国范围内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为了更好地做好常州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促进本市的经济发展,我们于2002年7月-2003年7月进行了常州市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初步探索。

    1 对象与方法

    1.1 选取常州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50家,用工总数为17 985人,其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为4 389人。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培训、日常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实施本职业病管理体系。历时1 a(2002年7月-2003年7月)。

    1.2 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设计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计符合本地实际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网络图1

    1.3 效果指标 ①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设置或者指定情况,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③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⑦职业卫生培训情况;⑧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设置情况;⑨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情况。

    1.4 调查方法 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收集数据,比较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实施前后各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

    1.5 统计方法 用χ2检验进行率的比较。

    2 结果分析

    2.1 干预前后机构和人员变化 职业病防治机构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指定,干预后均明显高于干预前,差异具有非常显著性(P<0.01)。见表1。

    表1 职业病防治机构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指定和设置情况

    

    2.2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数50家,干预前实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只1家,实建率为2.0%,干预后,实建率为10.0%;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干预前应建数为31个,实建数为13个,实建率41.9%,干预后应建数为31个,实建数为28个,实建率为90.30%。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建率,干预后均明显高于干预前,差异具有显著性(P<0.01,P<0.05)。

    2.3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设置 应设点为21个,干预前实设点为0个,实设率为0·0%,干预后实设点为21个,实设率为100%;新上岗劳动者合同告知,干预前应告知人数为684人,实告知人数为48个,告知率为7.0%,干预后应告知人数为1 044人,实告知人数为935人,告知率为89.6%。从结果看出;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设置率,新上岗劳动者合同告知率干预后均明显高于干预前,差异具有显著性(P<0.01,P<0.05)。

    2.4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配备率和正常使用率干预后明显高于干预前,差异有非常显著性(P<0.01)。

    表2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

    

    2.5 职业健康查体情况 就业前、就业期间、离岗位时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率,干预后均明显高于干预前,差异非常显著(P<0.01)。

    表3 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2.6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率干预后均明显高于干预前,差异非常显著(P<0.01)。

    表4 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2.7 防护设施与检测情况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率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率,干预后均明显高于干预后,差异非常显著(P<0.01)。

    表5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3 讨论

    3.1 实施干预后各项指标均有提高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设置或指定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率,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率,警示标识设置和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率,进行干预后均高于干预前,说明本设计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是行之有效的,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2 面临的困难 从统计数据分析,虽然进行干预后各项指标均高于干预前,但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这与《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对超前性和我国经济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有关。用人单位负责人法制意识淡薄,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加上没有市场需求,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需要经济投入的工作,我国劳动力够盛,用人单位用工充裕,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职业卫生监督人员和财力不足,多种因素导致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有较大的困难。

    3.3 存在问题与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我市外来人口众多,存在职业危害的工种大多由外来劳动者承担,流动性大,务工自主性较强,这给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应改变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信息化管理系统,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卫生监督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进行联网操作,把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给劳动者发放个人专用磁卡,这样,卫生监督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均可以随时查阅所需的职业健康资料,有利于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

    3.4 加大宣传和实施力度 虽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但职业卫生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必须有当地政府重视,其他各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加强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建立从下向上的职业卫生信息反馈网络,不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通过多种途径、形式向社会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理解《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的意义,把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法制、民心工程来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信息来源:职业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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