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醚、醛、酮类中毒——甲醛

发表日期:2011-05-04 09:34: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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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
    甲醛中毒

毒理:
    甲醛(formaldehyde)为无色且具辛辣刺激性气味的气体,易溶于水、醇和醚,且易燃、易爆,是重要工业原辅料。40%的水溶液称之为甲醛溶液,又名“福尔马林”,是防腐剂、熏蒸消毒剂。甲醛及其溶液对人的皮肤黏膜及呼吸道有极强的刺激性和弱麻醉作用,且对视神经有一定影响,有原浆毒作用。若吸入甲醛60 mg/m3浓度5~10分钟后就会导致肺与支气管的严重损害。人经口致死量为10~20 ml。最近报道有不法商贩用甲醛泡发海产品和“保鲜”而引发中毒,应予警惕。



临床表现:
  (1)经呼吸道吸入者:轻者仅表现为鼻、咽喉部不适和烧灼感,以及流涕、喷嚏、咽痛、咳嗽等。重者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并出现胸部紧束感、呼吸困难、头痛、头晕、心悸,以至发生喉头水肿、痉挛,声门水肿,并可能发生肺炎和肺水肿。


  (2)经口摄入者:表现为口咽、食管和胃部烧灼感以及剧烈疼痛,局部糜烂,呕吐血性物,腹泻,甚至胃肠穿孔。严重者呼吸困难、休克、昏迷、尿闭(急性肾衰竭)及肝功能损害而危及生命。若经抢救得以痊愈者则多遗留下疤痕性狭窄(食管、责门、幽门以及肠腔狭窄)。


  (3)长期接触低浓度甲醛蒸气可引起头痛、软弱无力、感觉障碍、排汗障碍、体温改变和脉速等。此外,可使呼吸道肿瘤发病率增加。


  (4)经常接触甲醛液体,可使皮肤变干燥、裂开,手掌角化过度,皮炎(红斑、丘疹)、瘙痒,指甲软化及甲沟炎;若溅入眼内可致眼部烧灼感,眼睑水肿,结膜充血和水肿,角膜上皮浅层点状脱落,重者发生角膜灼伤,角膜水肿、混浊,甚至失明。

急诊处理:
  1.吸入性中毒者,应迅即脱离现场。


  2.吸氧,并予2%碳酸氢钠、地塞米松雾化吸入。


  3.抗生素静脉滴注或肌内注射以预防继发感染(忌用磺胺类抗生素)。


  4.其他处理同刺激性气体中毒。


  5.口服中毒者应尽快予稍温水加入尿素60g或药用炭30g洗胃。


  6.予生鸡蛋清5~7个、冷牛乳、药用炭30~60 g口服。


  7.可口服3%碳酸铵或15%醋酸铵100 ml,以使甲醛变成毒性较小的六亚甲基四胺。


  8.对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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