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新型劳动大军。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市, 一方面为城市发展、国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农民工也面临着职业角色转换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所谓农民工问题, 实际上就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问题。近年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 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和措施, 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很多,其中农民工职业安全状况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农民工因为从事某种职业而引发职业病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已经非常严重。由于种种原因, 农民工已成为职业病侵害的最脆弱的群体。
一、农民工职业病危害情况
目前, 我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已超过2亿人, 并以每年500万人以上的速度递增。他们大部分分布在采掘、建筑和加工制造等行业, 其中采掘业最多, 已占从业人员的近80%, 建筑业占71%,加工制造业占68%。在乡镇企业中, 83%的企业不同程度存在职业危害, 30%的工人接触有害物质, 60%的企业没有为从业人员配齐必要的防护用品。[1] 这些数据说明, 农民工大多从事危险性大、难度大的工作, 且不少工作具有一定的职业危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矽肺病是传统职业病中最常见的一种, 是因为长期接触、吸入二氧化硅的粉尘而引起肺部疾病。这种职业病在从事采石业、采金业、隧道开掘、石料粉碎、轧砂、石英加工等行业的农民工中最为严重。比如, 浙江省泰顺县400余民工于1993年北上辽宁开掘遂道, 至今已有196人经诊断患有矽肺病; 江西修水县上衫乡开山取石的农民工至2003年初, 30岁以下患矽肺病的有400人, 其中40人死亡。[3]
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除了矽肺病外, 比较严重的还有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试剂, 如三氯乙烯、正己烷、苯、甲苯等, 这些有机溶剂在电子行业、五金制品、电镀、制鞋、印刷、装潢等行业都有应用, 而在这些行业工作的大都是农民工, 特别是在广东珠三角地区。接触有机溶剂可通过皮肤、呼吸道等途径进入人体, 劳动条件差, 接触时间长都可能引起中毒。有机溶剂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对中枢神经系统, 可累及心、肝、肾等脏器及周围神经系统, 从而引起全身皮肤严重损害。苯、甲苯这类有机溶剂还可使人体造血功能受到损害。因此, 有机溶剂导致的职业病伤害是十分严重的。2002年6月, 江西省高安市田南镇16岁的女孩付会梅在广东东莞一电子厂打工, 10多天就出现三氯乙烯中毒症状,肝肿大、腹水, 全身皮肤出现剥脱性皮炎, 很快在痛苦中死亡。一个年轻的生命从外出打工到惨死只有半个月的时间。而她的父母至今也未能为她从工厂获取任何补偿。2003年初, 从湖南农村到东莞谢岗镇五金制品公司打工的女工黄某, 做清洗工几个月后, 身体严重不适, 面临瘫痪的危险, 在东莞职业病防治中心她被确诊为正己烷中毒。问题出在清洗液上, 她说“老板没说过清洗液有毒, 我自己也不知道什么是职业病。一天工作12个小时, 就想多挣点钱。”[4] 在化学品加工、装修、装潢、制鞋等行业, 没有任何防护设施, 打工者直接接触苯、甲苯试剂或含有苯的强力胶等情况是经常性的, 引发苯中毒情况也十分严重。另外,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一些发达国家将部分旧的生产工艺和劳动密集性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由于发展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职业危害也随之而来, 我国也是受害国之一。如国外大量的废旧电子产品在我国一些沿海城市登陆, 这些废旧物中的大部分都进入了电子垃圾拆卸行业。这个行业的劳动工作条件极差, 处理手段粗糙简单, 很多全靠手工, 工人们在有毒、有害气体充斥的环境下工作, 给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 而这些从业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
近年我国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状态, 据一些省市统计, 如四川省有职业病患者26848例, 2002—2005年新增职业病患者2260例, 主要是尘肺和铅、锰、苯中毒;河南省截至2005年底, 各类职业病累计43225例, 其中尘肺31807例, 死亡6744例; 广西近4年( 至2005年底) 累计报告尘肺病7804例。这些职业病受害人群主要集中在外出打工人员, 即农民工身上。值得注意的是, 由于我国职业病统计要经过严格的诊断、鉴定程序, 没有进入正规程序统计的职业病患者还有不少。特别是那些在外地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工种的农民工返回家乡才陆续发病即“带病返乡”现象普遍存在, 因此, 农民工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比统计数据反映的还要严重得多。由于大多数农民工没有社会保障和福利, 没有工伤保险, 有的人甚至不知道职业病这个概念。他们享受不到社会保障的权益, 也不知道患上职业病后, 企业、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他们本人应获得哪些权益, 很多人不得不将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钱又全部花在治病上。
二、农民工职业病危害严重原因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
⒈职业病防护“先天不足”, 企业缺乏主体责任意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职业病防护设施; 生产布局合理, 有害与无害作业应分开; 有配套的卫生、劳动保护设施。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 应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接受监督。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明确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 很多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大都“先天不足”, 很多工厂建厂时就未经劳动卫生部门审查和验收, 工厂车间布局不合理, 生产环境达不到要求, 缺乏防护设备。如我国珠三角地区, 近年职业病发生率不断上升,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每年收到的投诉就有几百件。导致珠三角地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直接原因就是“有毒有害企业先天不足”, 即工厂在设计、建厂时就没有考虑职业病防护问题。如有些制鞋的蒙鞋工序使用的胶水、溶剂, 大多含有苯、甲苯等有毒化学试剂, 而这些工序与接面、车面、包装等不使用有害化学试剂的工序往往在同一车间, 使有毒、有害试剂的影响面扩大, 另外,车间通风设备不好, 车间空气中含有大量有机溶剂的挥发物, 有的工厂为了节约成本, 甚至将原有通风设施停运。企业、业主只注意工厂的效益, 在职业病防护方面缺乏主体责任意识, 由于“先天不足”, 导致后续改造成本也加大, 这样企业更不愿意花钱改善工作环境, 而使职业病加重。据有关资料显示, 每年在珠三角地区就业的外来工超过1000万人, 大多分布在电子、五金电镀、制鞋、印刷、宝石加工等职业病高发行业, 而这些外来务工者大多是农民工。
⒉企业用工制度规避责任, 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很多存在有毒有害工种的企业, 明知从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段时间后会患上职业病, 不是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 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 而是在用工制度上实行短期行为, 轮换用工, 反复换人, 而且不签订劳动合同, 用这样的手段来降低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成本, 也以此逃避法律责任。这种用工制度是普遍存在的, 甚至在一些国有大型企业, 有毒有害工种、易发职业病的岗位往往也是雇用临时工。这样的用工制度大大加重了职业病的危害。农民工往往是这种用工制度的承受者, 这也使得农民工患上职业病, 很难找到直接责任方而维权艰难。
(二)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第8条规定: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即政府各级卫生部门是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机关。但是, 根据2003年10月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和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这两个文件精神, 安全监管部门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监督检查的职能。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对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的有卫生和安监两个部门。职业病防治, 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 应该说是一个整体, 而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有两个, 虽然有明确分工但在具体工作中沟通、协作方面存在问题, 而使得职业病防治方面监管不得力。比如检查、检测大都集中在大型企业和外资企业, 而对中小企业、有毒有害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关注少, 也深入不下去, 而这样一些企业往往职业安全问题很多, 也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是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的根本, 卫生部门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致病机理、职业病的诊断、治疗等方面有优势, 但在具体工作场所通风、降尘、排毒、防护等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工程技术措施方面不是所长, 所以, 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的前期预防工作难以提供切实可行的工程技术指导, 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工程技术方面有优势, 但在职业病致病因素方面不是所长,这些都使政府部门对职业病防治监督不力。
另外, 我国整体职业卫生技术防护力量薄弱, 人员数量有限,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覆盖面低。在当前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形势下, 远远不能满足职业卫生工作的需要, 特别对于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中小企业、有毒有害的行业监督管理很难到位, 往往是出了问题, 而且是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才会引起有关部门关注。
除了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导致职业病危害严重外,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原因就是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不重视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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