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注册标志和注册证书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1-04-23 11:49: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注册标志(以下简称注册标志)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的管理,确保注册标志和注册证书的正确使用,维护国家注册制度的权威性,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注册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标志和注册证书的管理。
第三条注册标志是用于表示从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审核人员已在注册委获得注册资格的图形标识,自注册委发布之日起方可使用。
第四条注册标志的式样必须符合发布式样的要求,使用中可按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必须完整地使用注册标志,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第五条注册标志用在以下场合:
(一)注册委制定的工作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
(二)注册委颁发的注册证书;
(三)已获准在注册委注册的审核人员的名片。
第六条除注册委和获准在注册委注册的审核人员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注册标志。
第七条注册证书由注册委统一印制,注明注册级别、注册编号,有效期为三年。在三年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委对已注册的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以确定注册证书的持续有效性。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册委将责令审核人员停止使用注册标志,并注销其注册证书:
(一)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满后的三个月内,审核人员仍未向注册委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的;
(二)审核人员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向注册委提出其不再从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册委将责令审核人员暂停使用注册标志和注册证书六个月:
(一)审核人员有违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行为准则的行为,并经查实的;
(二)审核人员错误使用其注册证书的;
(三)不符合保持注册有关要求的;
(四)审核人员未按时向注册委交纳有关费用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册委将责令审核人员停止使用注册标志,并撤销其注册证书:
(一)接到注册委暂停使用注册标志和注册证书的通知后,未按期改正的;
(二)审核人员在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出现严重错误,并经查实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触及国家刑律的。
第十一条被责令停止使用注册标志和撤销注册证书的审核人员,自被责令停止之日起,一年后方能重新向注册委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注册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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