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环境和职业安全整合管理体系审核需要在不断的审核实践中逐步完善和明确一些观念,笔者结合参加过的一些大型建筑、电力及机械行业的审核经历,提出几个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与业内同行探讨,共同提高审核水平,做好整合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工作。
1 将财务资金风险和人员因治安遭受故意伤害辨识为危险因素
在审核中曾发现,有的企业的财务部门在针对其活动进行危险识别评价提出:对资金风险,提取款的人身安全等作为危险因素,加以辨别,列入危险因素清单。甚至认为:企业将财务部门纳入OSHMS体系进行管理是为了减少财务资金及人员安全的风险。这是不对的。
(1)在OSHMS管理体系中财务部门是必须纳入的部门,目的主要是要确保并证实“管理者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财力资源),通过审核评估其配置的管理资源是否足以保障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方案的实施。
(2)这种扩大化的危险(害)的“充分”辨识也超越了OSHMS应用的范围。该标准的应用范围明确指出:“本标准针对的是职业健康安全,而非产品和服务安全”。上述认识混淆了OSHMS管理体系和其它管理如财务管理和治安管理的界线,似乎本标准可以包容一切安全和风险,这是企业在贯彻OSHMS标准初期容易出现混淆的问题。应该向企业明确指出:财务部门在本标准中的职责和权限的要求。对财务(资金)风险应归入财务管理(体系)加以考虑和实施,对提取款的人身安全包括其它部门人员因治安、刑事案件发生的伤害问题不属于OSHMS的应用范围,应从治安管理加以考虑。
出现这种误解可能是由于在建立体系时,咨询公司要求企业各部门对所有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充分的”辨识。事实上,在《审核规范实施指南》附录1中明确指出“辨识危害:辨识与各项业务活动有关的主要危害。”即要抓住企业的主要危害因素,并没有要求企业辨识全部危险(害),因为所谓的全部危险(害)是没有边际的,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要求企业辨识所有经营活动的全部危险(害)是不可能或没有实际意义的,只会给企业增加思想和经济上的负担。实际上,人类总是相对安全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2 火灾隐患仅仅是危险因素
企业因电器线路老化,易燃化学品的存放等因素存在火灾隐患,通常是列入危险因素辨识清单中,有的企业也列入环境因素清单。对此,有的审核员提出,火灾就识别为危险源就行了。笔者认为:建立Q-E-OSHMS整合体系的初期,从认识火灾对环境的影响和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角度,有必要将火灾隐患分别列入环境及危险因素清单中。事实上,在EMS环境因素的概念表述已表明,火灾的发生伴随燃烧烟尘及升温,首先是影响工作环境,甚至造成环境破坏。同时及其后,可能发生人员伤亡及资源(财产)的破坏。在识别危险源及环境因素的过程及结果中,有一些交叉,对增强企业员工的环境及健康安全意识是有好处的。但对火灾的控制措施,如目标方案,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应急响应预案等,可以综合加以考虑及实施。
3 对重大环境因素和危险(害)因素是否一定都要制定管理方案
针对重大环境因素和危险(害)因素,一定要制定目标和指标。指标应加以量化,按标准要求,一般应该为实现目标制定管理方案。但不是对所有的重大环境因素和危险(害)因素,都要制定管理方案。重大环境因素和危险(害)因素分成可改进型和控制型两种。可改进型,比如水电资源的耗用和电气线路老化短路起火等;可控制型,比如化学品的意外泄漏和交通事故引起伤亡等。
笔者认为,只能对可改进型的重大环境因素和危险(害)因素结合目标、指标制定管理方案,其管理方案的技术措施是切实可行的,有责任部门落实,有推行进度计划及考核验收办法。通过实施这种管理方案,可以使重大环境因素和危险(害)因素得到有效的转化和控制,企业可以在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取得阶段性较为明显的绩效。而对于控制型的重大环境因素和危险(害)因素,需要靠企业建立程序、作业指导文件及办法制度加以控制,加强监督检查及相关操作人员的资质及培训,以及有效应急准备的策划及演练等。此类风险特点是设备及人员突发意外失控引起严重后果。它不能靠制定管理方案这种阶段性的改进措施来达到控制的目的。比如重大交通事故和化学危险品泄漏污染,必须靠严格规范的操作运行和长抓不懈的监督检查以及即时有效的应急预案实施,才能将重大环境因素和危险(害)因素加以转化和控制。至于有的企业针对可控制型的风险因素,将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及监督检查等内容编制成文,认为就是管理方案,那也是一种误解。
4 在审核的第二阶段,是否可以针对个别部门存在的环境因素或危险(害)因素识别不充分开具不符合项
有的审核员认为,这是第1阶段应把握的问题,在第2阶段不能再针对环境或安全因素的辨识开具不符合项。笔者认为,第1、2阶段的审核应各有其侧重,对两个阶段的尺度、深度、广度必须把握好,审核内容不宜重复是完全正确的。第1阶段重点应解决辨识环境因素和危险(害)因素是否充分、策划是否到位、文件是否齐全、适宜?第2阶段重点应是体系控制是否到位和体系运行的有效性验证。但是,由于环境因素及危险(害)因素的辨识是否充分和标准若干条款的实施相关联,比如此项工作和部门的职责权限紧密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不明确、不到位,对其活动可能产生环境因素及危险(害)因素的辨识也就可能不到位、不充分。
同时,在建立体系的初期,还容易发生对个别环境及危险(害)因素辨识不恰当、不准确,甚至发现遗漏对相关方施加影响或控制的因素等。
更需要强调的是,环境及风险管理是一个系列化的动态过程,随着企业工程(工作)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对环境及危险(害)影响程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存在分布、风险及影响程度都会随之变化。因此,随着第2阶段审核的深入,有时也会发现企业的个别部门在环境或危险(害)因素的辨识及评价上存在遗漏、不足,在审核中应加以指正,提出补充要求及改进建议。
应该明确的是,应注重在第1阶段对环境及危险(害)因素加以充分识别和指正。但是,如果在第2阶段审核中,若确实发现个别部门有环境因素及危险(害)因素辨识不充分,甚至存在有重大遗漏,也应当以出具不符合项报告的方式加以指出,督促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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