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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方案

发表日期:2011-04-23 11:46: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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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适用范围

    本认证方案适用于方圆标志认证中心(简称:方圆中心)实施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满足第三方认证制度规定,作为认证服务提供规范,必要时,在认证合同中补充相关的技术要求。

    本认证方案在认证双方签订合同时予以确认和采用。

    2 认证模式

    本认证方案规定,首先对被认证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两个阶段的初次审核,经过评定,确认是否批准认证;在通过认证之后,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对获证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按期进行监督审核,确认能否保持认证资格。必要时进行复评。

    3 认证基本条件

    a) 申请认证方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承担法律责任;

    b) 被认证方是申请认证方或是申请认证方的一部分或是其下属单位;被认证方建立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可以独立运行;

    c) 被认证方建立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现场审核前应运行3个月以上;

    d) 被认证方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事故;

    e)申请认证方/被认证方遵守本方案的规定,承诺获得方圆认证后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f) 按合同规定支付认证费用。

    4 认证申请

    4.1确认认证范围

    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分类表》的要求按专业、产品和主要活动确认认证范围。

    4.2 申请

    方圆中心统一制定认证申请书,内容覆盖必要的认证信息。由法人或经过授权可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正式提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

    5 审核策划

    审核策划的依据是认证申请书和合同。方圆中心通过合同评审了解申请认证方的需求,在能力范围内受理认证申请,策划认证审核。申请认证方如有“结合的审核”需求,方圆中心关注与其他认证领域审核的协调。

    5.1 审核准则

    认证双方确认的审核依据标准为: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审核准则还包括被认证方所适用的方针、程序、标准、法律法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合同要求或行业规范。

    5.2 审核的目的、范围和期限

    方圆中心根据申请认证方的要求,在《审核计划》中规定审核目的、审核范围和审核期限:

    a) 审核目的是:通过审核,确定被认证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满足GB/T28001-2001标准要求,是否向方圆中心提出通过认证的建议;

    b) 审核范围包括对物理位置,组织机构,活动和过程以及有关时期的描述;

    c) 审核计划与实施能够满足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需要;

    d) 审核期限的规定应能够满足审核取证的需要,符合性直接证据可以追溯到被认证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正式运行以前,但应有间接证据表明审核时仍具备这样的能力。

    5.3 审核特性

    方圆中心通过沟通,了解被认证方的基本特性,配置相应的审核资源,制定《审核计划》时主要考虑以下情况:

    a) 活动涉及的专业范围

    b) 被认证方的规模、审核区域的数目

    c) 复杂程度

    d) 相似性及多现场情况

    e) 被认证方和审核区域的位置

    f) 风险程度

    g) 被认证方对语言方面的特殊需求

    h) 因地域、民族、习惯的文化背景产生的管理差异,通过沟通交流了解这样的差异给审核带来的特殊需求和合理性

    i) 因社会问题引发的管理需求,合理解决由此引发的管理问题

    5.4 审核机构和人员

    5.4.1对审核机构的要求

    由方圆中心评价、批准可以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机构。分包的审核机构须经申请认证方/被认证方同意。

    5.4.2 对人员的要求

    由方圆中心制定、发布各类认证人员准则,经过评价,确认可以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和审定人员。申请认证方/被认证方有权拒绝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审核组。

    5.5 审核实施

    方圆中心进行初审、复评和扩项审核或获证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变化时要进行文件审核,出具文件审核报告。

    初审一般进行两阶段审核,如本次审核基于扩展认证领域,对受审核方已经有必要的了解,达到一阶段的审核目的,经评审可以直接进行第二阶段审核。

    监督、复评审核不分阶段。

    5.5.1 文件审核

    由被认证方提供质量手册或/和其他文件,审核组进行文件审核,确认管理体系与审核准则的符合性。通过文件审核,使审核组对被认证方有初步了解,利于沟通和审核。

    5.5.2 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按《审核计划》进行,需要被认证方积极配合。应满足认证合同和认证方案对审核的基本要求。

    5.5.2.1 第一阶段审核

    在被认证方的配合下,审核组到现场了解组织的基本情况、生产布局、生产过程及涉及卫生安全的主要因素,现场确认认证范围,初步了解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日程安排。

    审核组向方圆中心报告第一阶段审核情况。

    5.5.2.2 第二阶段审核

    在被认证方的配合下,审核组通过现场审核,收集客观证据,综合评价申请认证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审核准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有效。向方圆中心报告被认证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确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能否持续满足认证准则的要求。

    5.5.3 审核报告

    审核组根据审核收集的信息,提出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经被认证方确认,需要时提出不同意见。

    6 认证结果评定和批准

    6.1批准认证的条件

    a) 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已经采取补救/纠正措施;

    b) 审核结论为符合/基本符合准则要求,审核组同意推荐批准认证;

    c) 审核证据表明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的安排已被实施、有效且得到保持,并已进行了一次覆盖管理体系所有要求的完整内部审核。

    d) 经审查、审定未发生影响批准认证的事件;

    e) 遵守方圆认证协议。

    6.2审查和审定

    认证决定人员对审核资料进行审查和审定,被认证方应配合工作,必要时采取补救/纠正措施。

    6.3认证批准

    经评定符合认证的条件的,批准认证,颁发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经评定,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的,由中心向申请认证方发认证不合格通知书,说明不合格内容,给予最长三个月的整改期限。被认证方应采取措施消除不合格原因,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达到和保持认证要求的水平,提出复查申请和纠正/纠正措施证据,并交纳复查费。方圆中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组织进行审核,以证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否满足要求。复查合格的,按程序批准认证。复查不合格或超过整改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的,发注销认证申请通知书。

    7 颁发证书

    7.1 认证证书表述

    认证证书具有以下内容:

    a) 申请认证方名称,申请认证方具备法人资格的,以法律文书名称为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法人名称后缀被认证方名称;

    b) 被认证方(未独立申请认证,但自成管理体系)名称;

    c) 认证依据标准;

    d)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活动及其运行的区域;

    e) 注册号;

    f) 颁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

    g)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分支组织。

    7.2证书发放

    方圆认证证书发给申请认证组织或其授权的人员。

    8 保持认证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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