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术语和定义
发表日期:2011-04-23 11:45: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术语和定义是理解本规范的基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对22个术语进行了专门的定义与说明。
一、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是指造成主观上不希望看到的结果的意外事件,其发生所造成的后果可分为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共五大类。
这里所说的疾病包括职业病和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其中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我国,是指1987年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所列出的职业病,其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核
“为获得证据和客观评价所确定的准则是否被满足的系统、独立和文件化的验证过程。”
审核是一种验证过程,验证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建立并运行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验证的过程是收集多方面的大量证据,验证的依据是所确定的审核准则,验证的目的是客观评价该体系对审核准则的“符合性”、“实施性”和“有效性”。因此,为达到上述验证目阶,审核必须采用系统、独立以及文件化的方法与手段来验证。而且,审核的方式要有计划、有步骤、规范地进行,也就是说审核工作本身也要有程序可以遵循。为了求得审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样本的选定、客观证据的收集、审核结论的得出等都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和办法,如编制审核计划和检查表、召开首次和末次会议;开列不符合报告、编写审核报告、跟踪纠正措施等。现在体系审核已成为一套正规的国际通行做法,“系统性”的含意日益得到体现。
三、持续改进
“不断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以全面改进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过程,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所有的活动领域。”
持续改进是强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过程,是整体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改进与提高。绩效的持续改进有赖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强化与完善。
持续改进“不必同时发生于所有的活动领域”。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是多方面的,表现在对各种活动不同危害因素的控制和不同目标的实现与完成上。本规范所要求的持续改进不必体现在所有危害因素的管理改进和提高上,因此,持续改进不必同时发生于所有的活动领域。
四、危害
“可能造成人员伤宙、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危害是指可能带来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或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可以理解为危险源或事故隐患。从本质上讲,就是存在能量、有害物质和能量、有害物质失去控制而导致的意外释放或有害物质的泄漏、散发这两方面危害因素。对于危害因素的分类方法有多种,如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则可根据GB/T13816—92《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分为六类: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生理性、行为性及其他危害因素。该种分类方法适用与各行业在规划、设计和组织生产时,对危害因素的预测和预防、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应用计算机管理、劳动安全卫生信息的处理和交换及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危害因素的分析。除此之外,也可根据事故类别、职业病类别等进行分类。
五、危害辨识
“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危害辨识就是确定危害的存在和性质,辨识时应识别出危害因素的种类与分布、伤害(危
害)的方式、途径和性质。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辨识的主要部位为厂址、厂区平面布局、建(构)筑物、生产工艺过程、生产机械设备、有害作业部位(粉尘、毒物、噪声、振动、辐射、高温、低温等)和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抢救设施及辅助生产生活卫生设施等。
六、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件。”
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并未造成任何损失。对于没有造成疾病、死亡、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事件可称之为“未遂过失”。
七、相关方
“关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相关方可以是团体,也可以是个人。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关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或受到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影响。
受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状态影响的相关方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改善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可能造成其人身、经济或福利的损失,这类相关方主要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另外还包括与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活动相关的如股东、供货方、分包方等。
关注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相关方可能包括:银行、政府主管部门(如规划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急救与应急服务机构等)、安全与卫生服务中介组织等,这些相关方可能间接地受到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影响。
八、承包方
“在经营管理者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经营管理者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承包方是相关方的一个特定形式,是用人单位在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关注(施加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
九、不符合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伤亡、疾病、财产损失或作业环境破坏的违背作业规范、规程、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不符合就其实质来说是一种行为或偏差,这种行为或偏差判定的依据是既违反所约定的审核准则,同时又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事故。不符合可由以下任一种情况所形成的:
1.体系文件未遵照规范的要求,即文件规定不符合规范; 。
2.体系现状未按体系文件执行,即现状不符合文件规定;
3.体系运行结果未达到预定的目标或违反相关法规规定,即效果不符合。
不符合就性质来说可分为两类:严重不符合和轻微不符合。分类的原则有两个,其一是不符合情节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其二是如果不纠正,会产生何种问题。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严重不符合:
1.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失效。如某一要素、某一关键过程重复出现的失效现象,例如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的“常见病”、“多发病”,即多次重复发生不符合现象,而又未能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加以消除,形成系统性失效。
2.体系运行出现区域性失效。如某部门、场所的全面失效现象,例如某化学品仓库出现了帐、卡、物不符,标识不清,状态不明,库房漏雨等全面失效现象。
3.影响员工、相关方或体系运行的后果严重的不符合现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轻微不符合:
1.对满足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要素或体系文件的要求而言,是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轻微的问题。
2.对保证所审区域的体系有效性而言,是个次要的问题。
严重不符合和轻微不符合性质的判定,对审核结论有决定性影响,对受审核方能否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有关键性作用,因此每一个审核组历来都把不符合性质的判定,作为审核中重大问题加以处理,不敢掉以轻心。
十、目标
“在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方面,用人单位自身确定要达到的目的。”
目标是一个用人单位依据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要求规定自已在预定时间期限内所要实现的目的,制定目标时既要针对用人单位内广泛共同的职业安全健康事务,又要针对各个职能和层次具体的职业安全健康事务。
十一、职业安全健康
“影响作业场所内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的对象是作业场所中的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并不是对所有方面的保护,而是专指在作业场所内、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伤亡和职业危害的保护,不包括职工其他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保护,也不包括一般的卫生保健和伤病医疗工作。
十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管理体系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管理要素和相关活动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用人单位的机构与职责、策划与规划活动;也包括用人单位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供的资源、惯例、过程和程序等。其核心是建立和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全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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