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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间关系

发表日期:2011-04-23 11:45: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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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将该管理体系按不同的功能分为17个体系要素,每一要素都有其独立的管理作用。仅仅从各要素要求去理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不够的,规范所提供的是一个系统化、结构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这就要求将规范的各个要素要求综合起来考虑,协调一致,共同构成-个有机整体。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用人单位全面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所需各种管理要素。因此,应根据方针的要求与承诺,通过PDCA循环和各体系要素功能的展开,保证方针的实现。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遵循PDCA这一传统的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按实现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要求分解为:4.2方针;4.3策划,实现方针的计划安排和重点要求;4.4实施与运行,实施计划并实现方针的相关要求;4.5检查与纠正措施,通过检查和纠正保证实施过程不偏离方针所规定的方向;4.6管理评审,通过评审实现方针中有关持续改进的承诺。因此,可以说用人单位方针的制定是用人单位实施规范的起点,方针中的承诺和要求也相应地成为体系策划与运行的出发点。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对方针的要求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这就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方向。如"遵守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承诺",这使得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为基准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另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素要求并不简单地以PDCA模式运行,而是相互交错,必须将多个体系要素结合起来才能发挥良好的作用。如用人单位方针要求由最高管理者批准,实际上就明确了相应的职责与权限;方针要求传达到全体员工,就潜在地意味着应对员工加以培训,使其在工作中了解遵循方针的要求。这一要求在"4.4.2培训、意识与能力"中又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再者,方针作为一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本身的制定与管理也应符合"4.4.5文件和资料控制"的要求等等。从这里我们仍可以看出职业安全健康管体系的17个体系要素以用人单位方针的要求为核心,展开各管理要素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保证方针中有关承诺和目标的实现。

     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的掌握与理解不仅要掌握各体系要素的各自的功能,而且应了解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形成一个整体。

     一、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的目的在于控制各类风险,改善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因而全面识别危害因素、准确评价重大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成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与保持的基础。对评价出的这些重大风险的控制与管理成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关键。

     围绕危害因素的辨识、风险评价、提出控制要求与实现目标、按要求实施执行控制要求、检查落实完成和遵守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递次展开。这些体系要素,包括4.3.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4.3.3目标;4.3.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4.4.6运行控制;4.4.7应急预案与响应和4.5.1绩效测量与监测等。这一类要素的直接作用对象是与危害因素相关的行为、设施或环境,以改变危害因素对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的影响为目的,直接减少负面影响,改善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从这一系列要素的逻辑关系看,危害因素辨识与风险评价的结果,即重大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将直接应用于目标、指标的制定上(4.3.3);进而制定出管理方案,明确实现用人单位目标的方法和时间表(4.3.4);(4.4.6)运行控制与(4.4.7)应急预案与响应的目的是控制与风险有关的运行与活动及潜在的紧急情况,构成确保目标实现的主要支持机制;绩效测量与监测(4.5.1)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有关的运行标准的符合性等,并针对出现各类问题加以纠正和采取预防措施(4.5.2)。这样,在重大风险的管理上就构成了一个PD-CA循环,成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主线。

     其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也同样对重大风险的有效控制发挥作用,如协商与交流(4.4.3)的重点是危害因素及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关的信息;记录和记录管理(4.5.3)的重点为记录实施与运行体系所需的信息;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4.3.2)也是用人单位依据危害因素确定所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等等。这样,危害因素一旦得以辨识并被评价为重大风险,则成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的管理核心,对该因素的管理则可从17个要素出发全面考查。

     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具有实现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的功能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与质量体系不同,应服务于自身员工和其他众多相关方的需要,这种需要不是通过一种简单的合同、投诉形式向用人单位传达的,而是以政府法规要求、社会意愿等隐含形式表达出来。因此,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与其他满足单一需要的体系的显著不同是:如何将社会的需要纳入用人单位的管理,确定出实施规范的基础性要求,进一步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现并验证这一基础性要求。为此,作为社会要求体现的法律法规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基础地位。

     规范的17个要素中直接涉及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要素共有五个,它们是4.2方针;4.3.2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4.3.3目标;4.4.5文件和资料控制;4.5.1绩效测量与监测,这五个要素构成了法规要求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的PDCA循环,使法规要求贯穿于整个体系。4.2方针中要求用人单位的方针包括对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体现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宗旨与行动纲领,有承诺就应采取行动,体系要求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得以实施与实现;4.3.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则要求用人单位能充分掌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有相应的程序跟踪信息,为体系的运行操作提供依据;4.3.3目标要求在建立过程中考虑法律和法规要求,用人单位所设立的目标应与方针一致;因此,用人单位可将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要求作为用人单位的目标,通过各种管理方案和程序的实施确保其实现;若仍然存在着"违法"问题,则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形成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规定职责、方法和时间表,实现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这一目标,同时体现在用人单位各职能与层次的具体管理要求上。有这要求的承上启下,运行控制、人员培训、应急准备与响应中也自然应体现出对法规的遵守;4.4.5文件和资料控制要求对法规文件的一类特殊重要文件作出专门的规定,确保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文件的正确使用和贯彻。4.5.1绩效测量与监测中要求定期评价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对存在不符合法规要求的问题,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以上若干条款的要求,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概念被全面地贯彻在整个体系中,使宏观的国家和地方劳动保护要求与企业的微观管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家的管理意志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联系起来,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成为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

     三、职业安全健康,S理体系的监控系统对体系运行的保障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一个管理上科学,理论上严谨、系统性强的管理体系,具有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功能。其监控机制,具有实施、检查、纠错、验证、评审和提高的能力。包含4.5和4.6两大要素的所有内容,其中的4.5.1绩效测量与监测、4.5.4审核和4.6管理评审三个条款均具有独立发现问题的功能,包括日常操作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体系要素评价,也包括根据用人单位外部要求和经营状况总体判断,他们分别与解决问题的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要素,共同构成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三级监控机制。

     首先4.5。1绩效测量与监测中对生产操作和基层管理的监督、检查,也包括对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目标的例行监控。如生产线操作、锅炉房运行、施工管理、化学品库管理等等;解决问题的方法是按程序要求及时解决。监测的结果应对照用人单位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符合性判断。

     第二级监控(4.5.4)审核则由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代表组织企业内部审核员进行的,内审员得到了充分的授权,将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作出评价。审核的内容则包括生产操作与用人单位的管理活动,包括主要部门和主要责任人,也可以包含部分决策层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要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是集中发现问题、并集中解决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内审完成后应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按计划有效实施,是否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的要求做出结论。

     第三级监控,即(4.6)管理评审是由最高管理者进行的,将一些实施层解决不了的问题,关系用人单位大政方针的问题集中在一起,由决策层加以解决。管理评审的内容包括内审的结果、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持续改进的要求等。管理评审应对体系的持续适用性、有效性和充分性做出判断,一般不涉及操作层的问题。

     这三级监控措施并不是各自独立的,在监控的内容上有所交叉,互为补充,构成完整的监控机制以保证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

     四、明确组织机构与职责是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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