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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申请及受理

发表日期:2011-04-23 11:44: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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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出申请

    已建立并有效地运行了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可向认证机构提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组织在申请时应选择经国家环认委(CACEB)认可的认证机构,并了解认证机构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及其它有关要求。

    申请认证的组织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填写认证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上述认证申请也可由委托方向认证机构提出。

    二、受理申请

    认证机构在接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方进行申请评审及合同评审,以确定是否可受理认证申请。

    申请评审是对申请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以确定申请方是否具备申请认证的条件。

    合同评审是认证机构对承担认证项目的能力进行自我评价的工作过程。合同评审通常包括对申请方的产品、活动、服务进行归类,分析其主要的环境因素,确定其专业类别,判断本机构的认可业务是否包含了申请方的专业领域,同时分析自身具备的审核资源与能力是否满足认证审核项目的需求。

    认证机构通过申请评审与合同评审对是否接受认证申请进行确认,如果接受申请,即可与委托方或受审核方签定认证合同。

    三、委托方与受审核方

    委托方是指提出审核要求、委托进行审核的组织。委托方可以是受审核方或其相关方,或是拥有法人或合同权力提出审核委托的组织。

    受审核方指接受审核的组织。

    在认证活动中,委托方与受审核方的责任如下:

    1.委托方的责任

    委托方的责任和活动应包括:

    (1)决定审核的启动与实施;

    (2)与受审核方接触,取得后者的充分合作并启动审核;

    (3)确定审核目的;

    (4)选择审核机构,对审核组长及审核组的组成予以确认;

    (5)提供开展审核所需要的资源;

    (6)与审核组长商定审核范围;

    (7)确认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

    (8)确认审核计划;

    (9)接受审核报告并决定其分发范围。

    2.受审核方的责任

    受审核方的责任和活动应包括:

    (1)视需要向员工传达审核的目的与范围;

    (2)向审核组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审核的有效进行;

    (3)选派负责并胜任的人员配合审核组工作,担任现场向导,向审核员介绍审核现场的健康、安全及其他有关要求;

    (4)应审核员的要求,为他们提供有关信息和记录以及现场观察的便利条件;

    (5)协助审核组实现审核目的;

    (6)如无委托方的明令禁止,接受审核报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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