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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发表日期:2011-04-23 11:44: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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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2.1 认证机构

    2.1.1 总则

    1、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原则和方针以及其管理方式应具有公正性,不应使用违反本文件的程序阻止或阻碍组织的认证申请。

    2、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的申请组织开放,不应附加额外的财务或其它条件,认证机构不应为自身利益面对某些申请予以优先,也不应借故拖延申请的受理。

    3、认证机构应以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或与其职能相关的引用文件作为审核准则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4、认证机构应在批准的认可业务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

    5、认证机构应仅在拟认证的范围内规定其认证要求、进行审核评审并作出认证决定。

    6、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持续满足认可要求并遵守环认委对认证机构的所有要求。

    2.1.2 组织结构

    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能确保其认证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认证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该机构或具有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的一部分。它必须在认证活动中具有充分明确且独立的授权。如果认证机构是某一组织的一个部门,应清楚地界定其与组织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并保证该组织及其它部门所从事的活动不影响认证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

    2、具有认证活动的权限和职责。

    3、保证其制定的方针、实施的审核和所作出的认证决定具有公正性。

    4、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确保其运作的公正性。当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向环认委通报。

    认证机构应授权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或部门,执行以下职能:

    a)管理委员会:负责参与制定认证制度的方针和原则,并监督其实施情况。该委员会应由来自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过程有关的各方代表(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认证方如企业、社会公众以及本认证机构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委员会的结构应保证各方利益均衡,任何一方不处于支配地位。应有必要的工作程序及规则以保证委员会的决定由各方积极参与制定。管理委员会负有监督认证机构的职能,认证机构应及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的认证活动信息,委员会有权将认证机构的不适当行为向环认委通报。

    认证机构的负责人应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并就认证工作向该委员会负责。

    b)认证机构应授权一个技术监控及认证评定部门,负责认证评定、确定认证的技术原则并监督其执行,当认证项目需要时对有关标准进行解释并公布。认证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保证认证评定及制定技术原则的工作不受任何商业、经济或其它压力的影响。该部门的工作应直接向认证机构的负责人负责。

    c)认证机构应授权相应的部门负责受理认证申请,实施审核与监督以及负责人事、行政、财务管理,处理申诉与投诉等工作。部门设置和职权分配不应影响审核认证的公正性。

    5、具有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认证活动的正常开展。应具有区分认证活动和本机构从事的其它活动的方针和程序。

    6、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工作的类型、范围和承担的工作量配备必要的专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至少10名),该审核员必须经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注册,并按其能力承担相应的审核认证工作。

    7、具有稳定的财务状况和认证制度运作所需的资源。

    8、确保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者和全体人员均不受到任何可能影响认证结果的商业、经济和其它方面的压力的影响。

    认证机构应确保机构[注]或审核员的活动不影响认证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应建立并保持一个对相关机构或审核员违反规定的活动进行纠正的程序。

    [注]:与其有关的机构指与认证机构有共同所有权、财务联系或共同管理因素的机构。下同。

    9、应对其做出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决定负责。并应确保认证的评定不是由执行审核的人员做出。

    10、有能力处理机构运作与活动中所引发的责任问题。

    11、确保与其有关的其它机构的活动不影响认证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且不应提供:

    a)被认证的组织所提供的服务;

    b)为获得或保持认证的咨询服务;

    c)设计、实施或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的服务。

    注:认证机构从事的下列活动不属于咨询活动:

    —安排有关认证的公开信息发布会;

    —安排并参与与环境管理体系有关的公开教学及研讨活动;

    —依据认证机构的规则在明确限定的次数和持续的时间内进行的预审核,其目的仅为确定是否已做好认证准备;

    —依据超过认可范围以外的标准或规范进行的第二方或第三方审核。

    12、认证机构所聘用的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在受聘于该机构前如果为一个组织提供过咨询服务,该人员在两年内不得参与对该组织的认证活动。

    13、认证机构在咨询问题上应遵循以下要求:

    a)认证机构和与其有关的机构均不能参与咨询。

    b)认证机构在对一个组织进行认证时,也不应从事与为该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有联系的活动。

    c)如果认证机构的上级机构或该上级机构的其它部门在两年内为一个组织提供过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服务,则认证机构不得对该组织进行认证。

    d)认证机构不应为申请认证的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提供内部审核。

    14、认证机构不应为在审核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不符合提供具体的纠正措施建议或解决办法。

    15、认证机构不能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组织如果接受了某一特定机构的咨询和/或培训服务,就可:

    a)简化认证程序;

    b)容易通过认证;

    c)减少认证费用。

    2.1.3 质量保证体系

    1、认证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制定质量方针(包括质量目标及其对质量的承诺)并将其文件化。同时应保证质量方针在各个层次中得到理解、实施和保持。

    2、认证机构应依据本文件中的有关要求,依据其工作类型、范围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3、认证机构应指定一位可向最高管理者直接汇报的代表(可以是负有其它职责的人员)并确定其权限:

    a)确保依据本文件建立、实施与保持一个质量保证体系;

    b)向认证机构的管理层汇报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作情况以便进行管理评审,并提出质量保证体系改进的建议。

    4、该质量保证体系应以质量手册和相应的质量程序的形式予以文件化,其中质量手册应至少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a)质量方针;

    b)对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的简要说明,包括其所属机构名称以及管理者的姓名;

    c)能影响认证质量的最高管理者及其它审核认证人员的姓名、资格、经历及权限;

    d)组织机构图,表明源于最高管理者的各个组织层次的权限、职责和职能分配及其相互关系;特别是参与认证过程和认证决定的委员会与人员之间的关系;

    e)对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的描述,包括机构中从事特定工作的委员会、工作组或人员的详细情况及其章程、权限和程序规则;

    f)管理评审的方针和程序;

    g)包括文件控制在内的管理程序;

    h)与质量有关的各业务职能及相应人员的职责与工作内容,以使每个人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为相关人员所了解。

    i)对本机构人员的录用和培训及其监控程序;

    j)处理不合格项的程序和确保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程序;

    k)认证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方针和程序,包括:

    —认证机构获取、传达及更新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有关政策和技术信息的程序;

    —发放、保持和撤销认证文件的条件;

    —对用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有关文件的使用与运行情况的检查;

    —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及认证评定的程序;

    —对组织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和监督的程序;

    —对已获证组织的监督与复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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