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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总则

发表日期:2011-04-23 11:43: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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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对认证机构认可以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并适用于认证机构规范和管理自身的认证活动。

    1.2 引用文件

    IAF:ISO/IEC导则62:1997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GB/T24001—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240010—ISO14010:1996环境管理体系—通用原则

    GB/T240011—ISO14011:1996环境审核指南—审核程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GB/T240012—ISO14012:1996环境审核指南—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1.3 定义

    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相关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3.1 认证机构:根据颁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体系所要求的其它辅助文件,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的第三方机构。

    注:第三方机构为独立于被认证组织及不受其经济及其它利益制约的机构(如被认证组织的供、需方)。

    1.3.2 认证机构认可:环认委依据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按照认可程序对认证机构所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能力及范围的承认。

    1.3.3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证机构依据规定的标准及程序,对受审核方的环境管理体系实施审核,确认其符合标准要求而授予其证书的活动。

    1.3.4 标志:由认可或认证机构向被认可方或被认证方发放的一种标识,以表明受审核方的认证体系或环境管理体系符合特定的标准。

    1.3.5 不符合: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中一个或多个体系要素存在缺陷(缺少该要素或该要素实施和保持不当),或客观证据表明其环境管理体系不能保证实现其环境方针和目标。

    1.3.6 认证制度:为保证认证工作的质量及水平而建立的一套程序和管理制度,认证机构依据该制度开展审核认证以及对获证组织的监督活动。

    1.3.7 认可业务范围:认证机构经认可机构认可的有能力保证的认证活动范围。

    1.3.8 认证评定: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及受审核方的环境管理体系予以评审,对受审核方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予以最终确认并决定是否准予认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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