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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0认证机构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发表日期:2011-04-23 11:43: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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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教材全面论述了: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导致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的发展,和第三方审核、认证/注册的程序、要求、有关内容与方法,及国际相互认可的一般原则。其目的是说明: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按ISO9000标准或等同标准或标准性文件被认证/注册,则被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给组织内部及市场以信心,表明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有能力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所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满足质量要求,认证机构必须保证他们所颁发的证书/注册能达到这一目的。为了确保认证机构能以一致的、可靠的方式开展第三方认证/注册,促进国内与国际市场接受其认证结果,认证机构应遵守ISO/IEC开展第三方认证/注册,促进国内与国际市场接受其认证结果,认证机构应遵守ISO/IEC导则62《对从事质量体系评审和认证/注册机构的通用要求》和《IAF关于ISO/IEC导则62的应用指南》所规定的认可要求,并由接受申请的认可机构通过认可的正式程序予以确认。

    对认证机构要求的首要条件就是认证机构应具有社会公认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一) 认证机构采用的方针与程序是公正的

    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的申请人开放,应以公正的方式管理实施方针与程序,不能以财务或其它限制条件妨碍或约束申请方提出申请。

    认证机构应规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的依据是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如使用其它标准性文件或特定的认证项目,则应由授权人员通过其公开文件对评审依据与特定项目进行解释。

    (二) 在组织上,认证机构应有文件证实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实体,并能:

    1. 具有独立的公正地位,即应在战略和方针、对认证/注册的决定和审核三个层次上体现公正性与独立性。

    2. 有权对其申请组织的认证/注册做出有关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的处理决定。

    3. 有对本机构的决策管理做出决定的最高管理者,主持认证机构的主要任务:

    1) 按国际标准的规定实施审核与认证/注册;

    2) 制订认证机构有关认证/注册的方针政策;

    3) 作出认证/注册决定;

    4) 监督其方针/政策的实施;

    5) 监督本机构的财务状况;

    6) 授权有关人员或委员会以认证机构名义开展规定的活动。

    4. 具有保证其公平、包括确保认证机构运行公正的文件化的组织结构,这种组织结构(如管理委员会形式)应使所有重要相关的各方在利益均衡的前提下,均能参与制定认证机构有关认证/注册体系的方针和原则。

    5. 具有保证作出每项认证/注册决定的人员与执行审核人员相异的工作程序。

    6. 具有与认证/注册相关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和承担其运作和/或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并有认证/注册体系运行所需的稳定财源和相关资源。

    7. 具有明确的将认证/注册与认证机构所从事的任何其他活动区分的政策与程序;并不受任何商业、财务和其他的压力,以影响认证/注册过程的结果;对任一参与认证/注册过程的委员会的任命与运作,也都有正式的规则和结构,亦同样不受影响其作决定的任何商业、财务和其它的压力。

    8. 当认证机构将其认证/注册工作分包给某一外部机构或人员时,应签署含保密和防止利益冲突的程序文件,同时须做到:

    1) 对分包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保留对认证/注册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的责任;

    2) 分包机构完成的审核必须与认证机构自身完成的审核具有相同的可信性;

    3) 得到申请方或获认证/注册组织的同意。

    (三) 为保证认证/注册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认证机构必须不从事咨询或与认证/注册有潜在利益冲突的服务。

    1. 不提供为其认证/注册的组织所从事的服务;

    2. 不提供为获得或保持认证/注册的咨询服务:

    ——包括准备或编写质量手册或程序;

    ——参与有关管理体系事务的决策过程;

    ——为最终认证,对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提出具体建议。

    3. 提供设计、实施或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服务。但可以提供在评审和监督检查时的超值服务,如在审核时指出已成为证据的很明显的改进机会,而不是推荐规定的解决办法;也可以从事认可范围之外其他标准或规则进行的第二方或第三方审核。

    4. 认证机构的认证/注册与认证机构的有关机构(如分包方、共同地拥有同一董事或关系、或对评审结果有既得利益、潜在影响等)的咨询不能同时促销,认证机构有责任确保不给顾客暗示使用两种服务会给申请以任何利意,并以文件确定这种控制,并要求其分包方、外部审核员不违反这种控制。

    5. 对于认证机构的人员(含管理人员)如在过去两年中参与了对申请、待认证组织所提供的任何咨询活动,则不能受聘进行该组织的审核或认证/注册的任何过程。

    6. 认证机构应独立于任何给申请认证/注册的组织提供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机构或个人;在审核过程或现场审核的末次会议中,评审员在解释审核发现或澄清评审标准要求时,不能给出指示性建议或者咨询,作为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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