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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其他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问题介绍

发表日期:2011-04-23 11:43: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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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问题介绍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施行。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健康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符合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符合下列职业健康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法规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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