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氯乙烯中毒
发表日期:2011-05-04 09:45: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是工作中接触高浓度三氯乙烯蒸气或液体所引起的以神经系统改变为主的全身性疾病。除神经系统受损外,亦可累及心、肝、肾等脏器。工业上用作金属脱脂剂、有机物溶剂、油脂提取、干洗、农药制备以及有机合成等。三氯乙烯经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吸收,属于蓄积性麻醉剂,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抑制作用。一般在1—5g/立方米空气浓度下1—2小时或6—20g/立方米数分钟即可发生急性中毒;吸入53.8g/立方米浓度下可迅速昏迷或死亡。长期接触可致神衰综合征、周围神经炎、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也可致心肌和肝脏损害;还可引起成瘾性和对酒类耐受性降低。国内目前尚未发现慢性病例,国内也尚无慢性中毒诊断标准。一般急性轻度中毒者脱离接触后,恢复很快,亦无后遗症。重症中毒者,除个别浓度高抢救不及发生猝死外,多能获救,但可留下长期后遗症状。
【临床诊断要点】
一、短期大量接触三氯乙烯的职业史;
二、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
三、现场生产环境三氯乙烯浓度测定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四、排除其它类似疾病;
五、诊断分级:
(一)观察对象
头晕、头痛、乏力、心悸、恶心等症状,或眼及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现象,一般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
(二)轻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外,出现欣快感、易激动、频繁呕吐、步态不稳、嗜睡或短暂的浅昏迷者。
(三)重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并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1.昏迷;
2.以三叉神经为主的颅神经损害;
3.明显的心、肝或肾损害。
【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
一、精神抑郁、类偏狂性精神病:
参见中毒性精神障碍与赔偿有关内容。
二、视觉功能障碍:
(一)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评定为伤残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8%(或半径<=5度),评定为伤残二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度),评定为伤残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评定为伤残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五)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半径<=25度),评定为伤残五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六)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0.3;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等于0.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度),评定为伤残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七)第Ⅲ Ⅳ对脑神经麻痹,评定为伤残七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八)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0.5;双眼等于0.4;双眼视野<=80%,(半径<=50度);评定为伤残八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九)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评定为伤残九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十)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评定为伤残十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心肌损伤,肝、肾功能损伤:
参见其它内容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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