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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保健的有关规定

发表日期:2011-05-04 09:42: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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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年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了《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该规定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强调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该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县以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的保健工作。

     该规定对女职工月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的保健措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同时规定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二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

     1987年卫生部发布了《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强调围产保健直接关系到母婴的健康与安全,是妇幼保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实现优生、优育,提高民族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所谓围产保健,是指在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基础上以母子共同为监护对象,扩大保健内容,采用适宜的监护技术,对母子进行统一管理;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是在总结部分城市近十年开展围产保健工作经验基础上制订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到临床和保健相结合,提高防治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围产儿死亡率、残疾儿出生率和提高新生儿的健康素质。该管理办法详细介绍了围产保健的具体内容,如早孕保健;产前检查,孕危妊娠筛查、监护和管理,产时保健,新生儿保健,产褥期保健等。该办法还规定了围产保健机构3级分工,按城市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及从属关系分为3级。该办法还规定了实施围产保健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3级妇幼保健网、组织围产保健协作组、做好围产保健原始资料的统计分析和利用。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从劳动保护的角度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等等。

    四、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

    1989年卫生部发布了《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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