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
发表日期:2011-05-04 09:42: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美国为控制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于1920年通过了职业安全卫生法(OSHAct),经数年的实践和改进,于1983年修订,并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手册》,对美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如OSHAct第二节(3)明文规定:“授权劳工部制定带有强制性的适用于各州之间经济事务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并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委员会,依据本法行使裁决职能”。
劳工部于1971年成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OSHA),并以OSHA为核心,建立了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系统。OSHA下设业务协调实验计划、就业机会均等、信息交流等三个办公室,及政策立法计划、卫生标准、安全标准、联邦计划与州计划管理、培训教育、技术支援及行政管理计划等七个处。该局本部现有工作人员441人。下属有23个州级安全卫生管理局和10个地区性办事处。劳工部系统共有5000名安全卫生专业人员,其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在掌握OSHA的标准和危险情况辨识方面经过严格培训具有丰富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和实践经验。这些人员负责安全卫生法的实施监察工作。
一、OSHA的宗旨:
1·促使雇主和雇员减少工作场所的危害及完善或改进现行的安全卫生计划;
2·为获得更好的安全卫生绩效,确立雇主和雇员间既独立又相关的义务和权利;
3·对工伤和职业病进行监督,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报告及档案制度;
4·制定强制性安全卫生标准,并有效地予以执行;
5·督促各州努力制定其各自的职业安全卫生计划并加以实施。
OSHA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审查及重新制定标准和实施方案。该局在其工作的各个阶段,从标准的制定一直到标准的实施,都要保证雇主和雇员充分享受其权利。
二、 监查员职权
按OSHAct规定,当一名OSHA监察官员向雇主、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提交适当证书(件)之后,该监察员有权:
1·在合理时间内,不容延误地进入任何一家工厂、单位、建筑场所,或其它作业场所,只要那里有雇主雇佣的雇员在劳动;
2·在正常工作时间或其它合理的时间里,在允许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检查或调查任何作业场所和所有有关的条件、结构物、容器、装置、设备、仪器和那里的原材料,并可向任何雇主、所有者、代理人或雇员分别提出询问;
3·在权测定和照相(作为记录用);
4·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进行改进和治理;
5·有权提出起诉、控告或罚款。若企业主不服而上诉或抗诉,此时监察员有权出庭提出处罚的理由和出示有关证据。
三、 监察程序
监察员所进行的检查一般不事先通知被检查对象。若发现有人将OSHA准备开展的检查事先通报给被检雇主,则当事人会受到1000美元的罚金或6个月的监禁处罚。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OSHA可将要实施的检查的情况事先通报雇主,但这种通报仅限于检查前24小时之内发出。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存在紧迫危险状况,需尽快予以纠正;
2·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内进行的检查,或对方须作特殊的准备工作;
3·为了通知对方务必保证雇主及雇员届时一定到场;
4·OSHA的地区办事处主任认为,事先通知受检方可使检查更彻底,更有效。
雇主事先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雇员代表或按OSHA的要求去做。
四、 处罚
OSHA的职业安全监察人员须严格按照OSHAct的规定进行监察。每次检查之后,监察员将检查结果上报,然后由OSHA地区办事处主任作出决定,对违反OSHAct者签发传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和(或)刑事处罚。罚款金额每次可高达1000美元乃至1000美元,刑事处罚可是为期6个月的监禁。对攻击监察员,或对抗、反对、恐吓、干预监察员执行公务者,则可处以5000美元以下的罚款和(或)3年以下的监禁。
五、 争议
若被监察对象对监察部门的处理(罚)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一定时间内通过OSHA地区性管理机构向美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OSHRC)提出申诉(OSHRC也是根据OSHAct而建立的一个独立行政机构,为一由总统任命并得到参议院确认、拥有三名成员的准司法部门)。后者可就OSHA所采取的行动听取各方意见,并就传讯、拟议的罚款、撤销期及确定这类行动的合适程度进行裁决。必要时,OSHR也可单独进行调查、批准、修改或取消COSHA的决定。可见,OSHRC是一个对OSHA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司法机关,有最后裁决权,但其裁决和命令也可能受到法院的进一步复审,以此来保证OSHA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公正性及与OSHAct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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