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劳动安全监督
发表日期:2011-05-04 09:42: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一、立法
日本于1947年4月颁布、9月开始实施以保护劳动者为目的的综合法《劳动基准法》(该法于80年代末重新修订,并于88年4月起开始执行),并为保证和监督《劳动基准法》的实施而成立了劳动省基准局、地方劳动基准局和劳动基准监督署,形成了上下一体化的监察体系。同时,《劳动基准法》还规定在劳动基准行政部门建立“劳动基准监督官”监察制度,负责对《劳动基准法》及其后相继颁布的一系列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1972年10月,日本又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的综合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该法于80年代末重新修订,并于8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除重申《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劳动基准监督官制度外,还增加了产业安全专门官、劳动卫生专门官及劳动卫生指导医制度,使监察工作在严格监察的同时加强了技术指导,从而使监察部门的工作朝着积极主动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也使企业界对劳动行政有了新的认识。
二、 机构
劳动省基准局是日本劳动安全卫生(不包括矿山安全等)的最高监察机关。基准局管辖47个都道府县劳动基准局,后者在前者的指挥监督下,负责各都道府县劳动基准的实施,并指挥监督和指导协调管区内劳动基准监督署的工作,其工作范围包括指导缩短工时对策和工资制度的改善、指导伤亡事故防止对策和健康管理、发放锅炉等设备的制造许可证和特殊工种执照、对高技术企业进行监察指导、确定最低工资、负责劳动保险的使用和征收劳动保险费、对劳动保险金不服的核审等。
另外,日本还设有343个劳动基准性监督署和4个支署,它们是第一线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在都道府县劳动基准局的领导和监督下。根据《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法律开展监察指导及其他各项工作。具体有:对所管企业的监察指导、处理企业提出的各种计划、报告和申请等、处理工人的申诉和咨询、伤亡事故调查、发放工伤保险等。
日本具体负责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队伍由劳动基准监督官、产业安全专门官和劳动卫生专门官组成,日本劳动省劳动基准局、都道府县劳动基准监督署都设有劳动基准监督官、产业安全专门官和劳动卫生专门官。劳动基准局长、都道府县劳动基准局长和监督署长由监督官担任。
三、职权
1·劳动基准监督官的任务是:
负责与《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作业环境测定法》等法律有关的事务和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监督官在执法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入工厂,向有关人员提出询问,检查帐薄、文件或其他文件,可以对机器的结构、性能和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检测作业环境,在检查所需的和限度内无偿收走产品、原材料或器具等。身为医生的劳动基准监督官可对患有应予禁止就业的疾病嫌疑者进行健康诊断。
劳动基准监督官在建筑工地或其他作业现场,发现企业主没有依法采取应该采取的预防危害的措施而使工人面临危险时,有权命令企业主全部或部分停止作业、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或改用建筑物。
劳动基准监督官除了行使一般的行政权限以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具有司法警察权。对违反法规的罪行,劳动基准监督官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警察的职权。
2·产业安全专门官的任务是
负责大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审批;对企业制订和实施安全卫生改善计划进行指导;审查企业呈报的危险或有害的机构和建筑物的设置、迁移和变更计划等;负责事故原因调查等需特殊安全专业知识的事务;以及对企业主、工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防止危险的指导和援助。
3·劳动卫生专门官的任务是:
负责有关化学物质的制造审批和作业环境检测方面的专项技术事务;对企业制订和实施安全卫生改善计划进行指导;审查企业呈报的有机溶剂设备、局部通风装置等的设置、挪动和变更计划等;负责事故原因调查等需特殊卫生专门知识的事务;以及对企业主、工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防止健康危害的指导和援助。
中央产业安全专门官和中央劳动卫生专门官除上述任务外,还对地方产业安全专门官、地方劳动卫生专门官、都道府县劳动基准局和劳动基准监督署的劳动基准监督官及有关职员进行工业安全和劳动卫生的专业技术指导。
产业安全专门官和劳动卫生专门官在履行职务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进入工厂,对有关人员提出询问,检查帐簿、文件及其他物件,进行作业环境检测,有限度地无偿收走产品、原材料、器具等以供检查。但与基准督导官不同,产业安全专门官和劳动卫生专门官不具备司法警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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