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注册安全评价师评价网!
首页 > 职业危害

外国劳动者在日本的安全卫生法律保障介绍

发表日期:2011-05-04 09:42: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安全评价推荐
    日本政府规定:在日本工作的外国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也同样适用(日本)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和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等有关劳动基准的各项法令规定。

    日本多数地区设有“外国劳动者咨询处”,如发生下列情况:领不到工资;领不到加班费;工伤休养时被解雇;突然被解雇而且又没有领到解雇预告津贴;遭受了劳动灾害却没有领到医药费及休养补助;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注明工资金额以及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不能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有发生劳动灾害的危险等,都可却附近的“外国劳动者咨询处”或者劳动基准监督署进行咨询。

    下面将(日本)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和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作一介绍。

    1 劳动基准法

    规定资方有执行下列事项的义务。

    a) 均等待遇(第3条)

    ①不得以国籍为理由实行区别对待;

    ②不得以劳动者出身国的劳动条件等比日方差为理由实行区别对待。

    b) 明确表明劳动条件(第15条)

    ①劳动合同期间相关事项;

    ②就业地点及从事业务的相关事项;

    ③上下班时间,有无超过规定劳动时间的劳动,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及劳动者分2组以上换班时的情况等相关事项;

    ④工资(退职津贴等除外)的决定、计算及支付方法、工资结算日及支付日期等相关事项;

    ⑤退职相关事项(包括退职解雇理由)。

    c) 禁止预定赔偿(第16条)

    禁止规定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禁止签订预定损害赔偿额的合同。

    d) 解雇限制(第19条)

    禁止在劳动者因工伤、因病疗养休息期间及其后30天内将其解雇;也禁止在劳动者休产假期间及其后30天内将其解雇。

    e) 解雇预告(第20条,第21条)

    解雇劳动者时,原则上应该在30天之前进行预告,不预告而解雇时,应该支付30天以上的平均工资作为解雇预告津贴。

    f) 退职时的证明(第22条)

    劳动者退职时,如果要求资方提供退职证明时,资方必须及时交付该证明书,不得拖延。收到解雇预告的劳动者针对解雇的理由,如要求资方出具证明书时,即使在解雇前,资方也必须及时出具该证明,不得拖延。但是,证明书中不得记载劳动者没有要求的事项。退职证明一般主要包括:①雇佣时间;②工作种类;③工作中的职位;④工资;⑤退职理由(如果是解雇,则应注明解雇理由)。

    g) 支付工资,归还钱物(第23条,第24条)

    工资支付必须:①用通货;②直接向劳动者;③全额;④每月一次以上;⑤在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劳动者退职时,必须在劳动者提出要求后7天以内支付未付的工资等。

    h) 劳动时间和规定时间以外,节假日以及深夜的加班费(第32~37条)

    让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原则上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外加班或者在法定的节假日(每周1天或者每周4天)从事劳动时,必须办理法律规定的手续。对于超过法定劳动时间的劳动或者深夜劳动,必须按通常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日的工资再增加25%以上的比率来计算加班费。对于法定节假日的劳动,必须依照通常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日的工资再增加35%以上的比率来计算加班费。

    i) 年度带薪休假(第39条)

    对于连续工作6个月而且出勤率达总工作日的80%以上的劳动者,必须给予年度带薪休假。

    j) 对处罚规定的限制(第91条)

    ①工作规则中如果制定对劳动者减薪处罚条例时,一次的减薪金额不得超过日常平均的一半,减薪总额也不得超过每期支付工资总额的十分之一。

    ②解雇如果缺乏客观合理的理由,不符合社会一般观念,则属于资方滥用权力,该解雇为无效(第18条之2)。

    2 最低工资法

    资方必须对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额以上的工资。最低工资额按地区和产业各有规定。

    3 劳动安全卫生法

    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以下事项:

    a) 为了防止劳动者遭受危害,防止劳动者的健康受到损害,业主必须采取设置安全装置,让劳动者穿戴防护用具,并指示适当的工作方法等法令所规定的措施。

    b) 业主雇佣劳动者或者调换劳动者工作时,必须对其实施必要的安全卫生教育。如果让劳动者从事法令规定的危险、有害的工作时,必须实施特别教育。

    c) 业主雇佣劳动者时及在每个法定期间,必须对劳动者进行法定项目的健康检查。

    d) 业主不得让没有资格的劳动者从事法定危险物品、有害物品的处理等工作。

    e) 劳动者应配合业主执行上述各项措施并严格遵守必要事项。

    4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规定,劳动者因公或者上下班中受伤、生病、残疾及死亡时,应根据受灾劳动者或者其遗嘱提出的要求:

    a) 需要疗养时,支付疗养补助(补偿)金;

    b) 因为需要疗养而无法工作,同时又不能领到工资时,必须从第4天起支付停工补助(补偿)金;

    c) 疗养开始后,经过1年6个月仍没有治愈而且留有一定的残疾时,应支付伤病(补偿)年金;

    d) 尽管伤病等已经治愈,但留有一定程度的残疾时,应支付残疾补助(补偿)金;

    e) 残疾程度严重,时常或者随时需要护理时,应支付护理补助(补偿)金;

    f) 死亡时,应支付遗嘱补助(补偿)金及殡葬费(殡葬)补助。

相关推荐:

职业病患者的健康教育

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劳保用品管理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