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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谁该对这起职业病危害事故负责

发表日期:2011-05-04 09:41: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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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与王某合伙投资建设一旅行用皮包生产厂,但资金不足。因当时市场上该品种皮包的销路很好,为抓住商机,尽快获取经济利益,二人经商议后,决定砍掉计划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先投产再说。


  设备工程师尚某向张、王二人提醒道:“如果不购买通风设备,就会使生产车间通风不好,苯含量超标,很容易发生苯中毒事件。”张某满不在乎地答道:“哪有你说得那么严重呀?车间通风差点儿,顶多也就是味道难闻一点儿,怎么可能轻易发生苯中毒呢?”王某接着张某的话继续对尚工程师说道:“工厂的资金现在已经全投到原材料购买上面,暂时没有财力购买通风设备。不过,只要我们将来赢利,马上就解决通风设备问题。”尚工程师听了两位老板的话,也不好再坚持自己的观点了。


  本以为企业赢利后,很快能为车间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可谁知,工厂赢利后又立即扩大了生产规模,通风设备的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该企业在皮包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有毒有害的含苯黏合剂。苯是一种高毒物质,由于车间没有通风设备,苯就无法从车间排出。这样一来,短时间工作的员工个个患了神经系统方面的疾病,而长期在车间工作的员工有的患上了再生障碍性贫血,还有的患上了白血病。两年后,该企业内的众多打工者出现了苯中毒症状。许多员工纷纷向老板反映此事,呼吁尽快解决车间的通风问题,但老板却置之不理,直到后来出现了员工34病的恶性苯中毒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老板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为时已晚,老板已经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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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事故案例在皮包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含高毒化学品苯的黏合剂。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条规定:“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张、王二人使用这种黏合剂一是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上述规定,采用了限制使用或者淘汰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二是违反了我国于2002512日公布施行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的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三是违反了该条例第13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该厂属于新建的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就施工建设、开工生产,从源头上就属于一家违法建设、违法生产的企业。


  本案例中的企业老板违法建设,在工厂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下就违法生产,导致这起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因此,老板应对这一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62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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