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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基层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发表日期:2011-05-04 09:41: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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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以来,各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走向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对于预防、控制和消防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方面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基层(县级以下单位)执行时,却是阻力重得,现作如下分析和讨论。
    1存在问题
    1.1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1执法主体力量薄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必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作为执法主体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是委托当地卫生防疫站从事卫生执法工作的。而卫生防疫站一直以来作为防病机构往往把主要精力投入到计划免疫、传染病管理工作中去,甚至根本没有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科室,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只有两个人,却要承担着分布在全县36个乡镇方圆两千多平方公里的200余家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本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1.1.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无法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认证阶段要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但实际上,大部分新、改扩建项目活力了这一重要程序,其原因在于:首先,用人单位没有进行职业卫生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照样可以取得工商部门的注册,拿到营业执照,而不象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那样受到卫生许可的限制;其次,政府部门为发展经济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往往做出简化手续的承诺。根本不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在议事日程上;再次,目前作为县级防疫站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预评价资质,事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未免有执法犯法之嫌。另外,由于基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缺乏卫生工程学方面的专业知识,面对复杂的工程图纸往往会一筹莫展,使预评价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又流于形式。
    1.1.3 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监督管理不平衡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环保法》中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职能分别作出了明确的办公室,而在基层工作中,对于监测费好收易于管理的企业,往往两家争着管,而对于偏远的乡镇个私企业,却都疏于管理。导致重复监督管理和行政不作为现象普遍存在,出现严重的监督管理不平衡。
    另外,目前中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负责现场作业场所的监督职能,与卫生部职业病防治职能相互交叉,基层部门已经深入车间开始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能了。由于防疫站本身不是执法主体,在处理与环保、安监部门的关系上,显得有些无奈。
    1.1.4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由于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和纳税大户宠爱有加,采取极端的保护政策。只要被政府冠以“重点保护企业”名称,这些企业就有了保护伞,各职能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时就会缩手缩脚,在权和法面前迷惑不解。
    1.2职业卫生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1.2.1 仪器设备落后 由于职业卫生监测所需仪器比较贵重,计量谁费用太高,而防疫站人员超偏,资金短缺,根本无力购买,只能是得过且过。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又在不断出现,落后的仪器设备已明显滞后于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需要。
    1.2.2 交通工具受限 由于乡镇企业距离县城较远,监测过程又需要携带沉重的仪器,没有车辆很难完成工作。而防疫站车辆有限又往往优先提供给防疫、仪器等科室使用,这样以来监督覆盖面和检测率很难达到上级要求。
    1.2.3监测费难收 由于防疫站同时承担着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两项职能,一些用人单位对监督监测过程中收取监测费十分反感,抵触情绪很浓。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没有设立卫生管理机构,凡事老板一人说了算,为躲避监测费而谎说不在单位的经常的事。这样以来,严重影响了监测的进度。
    1.3 健康监护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监护工作。而实际情况历年的健康监护率却不足10%。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首先,由于目前企业改制,精简机构,一些法人代表把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的岗位,安置给农民工干,并采取随时更换的办法,从而躲避健康监护。其次,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不同于公共场所和食品卫生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其体检项目多,技术水平要求高,收费标准也高,企业以负担不起为由拒绝接受职业性体检,即便接受体检,企业主们又会从谎报数字上减少体检人数,从而造成实际监护率降低;最后,由于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不同于公共场所和食品卫生体检,可委托当地的乡镇卫生院代查而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防疫站进行。
    2对策探讨
    2.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识水平
    2.1.1 提高政府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认识水平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取得政府部门的领导和支持。因此,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要想办法让政府部门切实把职业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树立忧患意识,注意保护可贵的劳动力资源,引导地方经济向着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运行。而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为代价片面追求眼前的经济效益。建议政府部门在对各级领导和用人单位进行绩效考核时,把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在议事日程而不能仅以纳税多少论定。另外,建议国家政府部门在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的时候,也应把职业卫生纳入考核标准,以促进各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2.1.2提高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自觉寒潮是职业病防治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所以,一定要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培训,让他们明确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主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2.1.3 增强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卫生行政部门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时,一定要深入车间,让劳动者能够亲眼目睹法律内容,知晓自己的权利,并能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免受侵害。同时,经常向他们普及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从而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2.2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
    2.2.1 增加职业防治的硬件设施提高人员素质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职业病危害情况及时添置必要的监测、健康监护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增强自身素质,及时掌握新技术,面对不断出的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到正确监测和评价。
    2.2.2 尽快取得职业技术服务的各项资质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赋予卫生行政部门很大的处罚权(罚金达50万元),但由于作为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卫生防疫站尚未取得《法》要求的职业卫生监测、预评价等各项资质,导致处罚不能进行。所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尽快取得相应的资质,以便卫生行政部门做到依法行政。
    2.2.3 加快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目前由于卫生监督体制不到位,卫生监督员监督证件早已过期,服装不整齐等因素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只有加快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步伐才能更好适应目前的卫生监督工作。
    2.3树立全局观念,加强部门合作 工商行政部门在给用人单位注册,发放营业执照时,要关注一下企业的职业卫生篇和安全生产篇,看其是否经过卫生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合格,是否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合格,从而在源头上控制和消防职业病危害及安全事故的发生,以达到一级预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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