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中日邦交正常化30周年之际, 中国机械安全检查访问团应日中技能者交流协会的邀请, 于2002 年10月26日~11月8日, 以考察日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机械安全检查为主题, 参观和访问了日本厚生劳动省国际协力部、安全卫生课、日本劳动研究机构、中央劳动灾害防止协会、产业安全研究所、社会经济生产性本部、日本起重机协会、大阪起重机检验所、日东树脂公司、阪神水道集团、日本富士达电梯集团等机构和企业。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成效大
日本作为工业发达国家之一,1999年国内生产总值达4.5万亿美元, 仅次于美国, 是中国的4倍, 但其2000 年工伤死亡人数仅为1,889 人。 日本近10 年来工伤死亡人数基本稳定在1,800 人 ~2,500 人之间, 作为有5,356 万劳动力的国家, 其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成效很大。这与日本完善的安全卫生法律体系、职责明确的组织管理体系分不开。
法律体系完善
早在1947 年日本中央政府成立劳动部后, 就颁布了《劳动基准法》, 战后的日本经过十余年的经济复苏调整自60 年代起到 70 年代初, 日本经济以超过6%的年增长率发展, 其中1966年~1969年的经济增长率更是超过10%。经济发展初期, 也是日本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伤亡人数最高的时期, 1961年工伤死亡人数达到了6,712 人。因 此,1972 年《劳动安全卫生法》颁布, 以加强国内安全卫生管理。随后经过不断修订和补充, 建立了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体系, 安全卫生状况不断得到改善, 到1998 年工伤死亡人数仅为1,884 人。
《劳动基准法》是第一层次的安全卫生立法, 《劳动安全卫生法》是依据基准法制定的, 劳动部根据《劳动安全卫生法》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规则》, 进一步增强了其安全卫生管理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劳动安全卫生法》共12 章122条, 由国会审议通过, 是日本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法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工业事故预防;安全卫生管理的组织与职责;工伤与职业病预防措施;机械安全管理;有害物质安全卫生管理;工人上岗要求及管理办法;保持和促进劳动卫生管理办法;创造舒适工作环境的要求;许可证的管理;安全卫生促进计划;劳动安全咨询和劳动卫生咨询的管理;监察。
《劳动安全卫生规则》共有四部分, 分别为总条款、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特殊管理办法。内容涉及广泛, 包括了与工人健康、安全有关的所有方面, 不分行业与企业类型, 也不分工人还是雇主, 政府组织还是非政府组织, 以保护工人安全健康为线,,囊括了从标准、法规的制定, 安全卫生监督、检验, 到工伤保险与补偿等纵向一揽子事务, 是安全卫生管理者的工作指南, 也是知法、守法和执法的依据。
另外还有《工伤事故预防法》(1964年)、《尘肺法》(1960年)、《作业环境测量法》(1975 年)等法律, 与《劳动安全卫生法》一起组成了日本完善的劳动卫生法律体系。
管理职责清晰
《劳动基准法》明确了厚生劳动省负责一切与工人安全、健康有关的事务, 包括制定标准、管理规章、行政监察、工伤保险和中介机构的管理等。自1947 年劳动部成立以来, 机构名称虽有所变化, 但安全卫生管理职责一直延续下来, 相当稳定。
厚生劳动省属中央一级政府, 设有11个局和8个部, 安全卫生管理设在安全卫生部, 该部内设政策法规课、安全课、劳动生生课、化学物质调查课。
日本一共有47个都道府县, 直属于中央, 每个县设有地方劳动局, 机构设置比照中央一级政府, 均有安全卫生课。中央一级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 地方机构负责监督执行, 地方一共设有343个劳动基准监察办公室, 负责辖区内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厚生劳动省还直属三个有独立行政法人的研究机构:国立劳动安全研究所、国立劳动卫生研究所、国立健康和营养研究所, 主要为行政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除了厚生劳动省垂直领导的政府组织体系以外, 还有一些与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非政府组织, 在政府授权的条件下代行一些检查与监督职能。 (1) 依据《工业事故预防组织法》成立的六个协会:日本劳动安全卫生协会(JISHA)、日本建筑安全卫生协会 (JCSHA) 、日本道路运输安全卫生协会、日本港口工伤事故预防协会 (PCAPA) 、森林和木材加工事故预防协会、日本矿山安全卫生协会;(2) 受权的检验和监察职能机构:日本锅炉协会、日本起重机协会、锅炉和起重机安全协会、劳动安全技术研究所;(3) 受权的合格评定机构有安全卫生合格评定研究所。除此以外, 还有一些基金会、 促进会等组织。
日本将公共安全卫生与劳动安全卫生分开管理。例如商场、民用建筑内电梯安全由建设部管理, 个人交通工具安全也不在厚生劳动省管理范围。
日本非政府组织的收入来源, 一般由政府拨款、政府项目款、劳动安全卫生服务收入等组成。以 JISHA为例,2001年财政年度里, 总收入 140 亿日元, 其中政府拨款占 22%, 项目费占34.2%, 自营收入占40.9%, 基本上靠自己经营来维持, 这类公益性机构税收很低。
日本有些纯公益性、非创收性的机构, 例如负责安全卫生宣教的国际劳动安全卫生交流中心(JICOSH)所有经费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机械安全检查切实保护劳动者安全
受检率几乎百分之百
日本为了切实做好劳动者的安全保护,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起重机械、电梯等实行安全性能的监督管理, 管理通过行政、业主、第三方来实施。 在法律法规中对行政单位管什么, 业主自己管什么, 第三方管什么, 这三个方面怎么来进行管理等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且在这些规定中还明确了业主的正常维护保养怎么做, 业主自主检验哪些内容, 第三方监督检验如何进行等让人一目了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 自然而然地建立了涉及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能检验体 系, 最终达到了防止事故发生, 保护劳动者安全卫生的目的。
从我们在日访问了解的情况看, 日本的起重机械、电梯等涉及劳动者安全卫生的机械设备都处于较好的安全性能监督管理之中, 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按情况分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业主单位能自觉地申报要求检验, 设备的受检率几乎为百分之百。可以这样说, 日本的《劳动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涉及劳动者安全的机械设备如何管理, 健全了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并落到了实处。
日常维护保设备安全
在日本, 防止事故人人有责, 这一观念深入人心。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及其相应的法规在明确对涉及劳动者安全的机械设备纳入监督管理的同时, 强调了业主对机械设备安全运行的责任, 规定业主除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外, 还须对在用的起重机械、电梯等机械设备进行业主自主检查, 并规定了自主检查的内容。自主检查每月必须进行并做好记录, 业主每年尚须进行年度自主检查, 出具年度自主检查报告。该年度自检报告在第三方进行定期监督检验时必须向第三方提供, 第三方检验时以此报告为基础。这项条款的目的是促使业主做好自律工作, 强化安全意识, 严格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 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
从日本以上的要求使我们进一步感到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靠的是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方的检验只是对业主日常工作的一个督促和管理, 强调业主对机械设备安全运行的责任, 明确业主自主检查的要求, 对起重机械、电梯等涉及劳动者安全的机械设备的日常监督管理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值得借鉴。
检验程序简化
在日本我们观摩了起重机械的检验和电梯的检验并进行了交流。从观摩和交流的情况来看, 在检查的方法和手段上两国大同小异, 安全监督检验的要求也差不多, 但日本在检验过程中简化的程序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如一台设备只有一人进行检验, 检验过程未发现异常则当场下结论, 签发合格证, 方便了客户。另外, 日本监督检验涉及的项目比自主检查涉及的项目少许多, 重点放在安全项目上。如起重机械中的行车的拱度和挠度测量在监督检验时就不进行, 只看自主检查报告。这一切和我们的检验程序大相径庭。
以实力占据市场
按照日本的法律、法规, 日本的机械设备安全性能检查在政府授权的前提下是一个开放的市场。日本起重机协会属政府授权的从事起重机械、电梯等机械设备安全性能检查的组织, 控制了全国85% 的检验市场份额并形成了全国一盘棋, 各地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组织, 做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步调一致。 面对开放的市场, 日本起重机协会能基本形成垄断, 我们的感慨是实力。
该协会除遍布全国的分支检查机构承担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查外, 还承担起了日本起重机械标准的修订、制订工作, 涉及劳动者安全的机械设备事故研究和防止事故的措施的研究工作, 以及有关起重机械、电梯知识的普及和业务指导、培训、考核等工作。以自身的实力真正成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技术支撑, 同政府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关系。
我国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该向日本起重机协会学习, 面对未来的市场, 强化自身的实力, 应当改变目前全国检验机构众多、基础弱、设备差、人员少的状况, 建立区域性的检验机构, 以增强抗风险的能力。有实力才能占领市场, 巩固市场, 才能为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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