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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调查分析

发表日期:2011-05-04 09:30: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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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简介:由于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相对滞后,职业危害事故时有发生。据初步调查统计,近5年广东省乡镇企业年均发生职业中毒事故11宗,共中毒282人,死亡37人。

    广东省现有乡镇(含涉外)企业近40万间,职工500多万人,其中存在有害作业场所的企业约31万间,从事有害作业工人超100万人。由于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相对滞后,职业危害事故时有发生。据初步调查统计,近5年广东省乡镇企业年均发生职业中毒事故11宗,共中毒282人,死亡37人。为了加强乡镇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控制中毒事故发生,我们对广东省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广东省乡镇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广东省对乡镇企业的预防性、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监测覆盖率还比较低。全省只有约15%的乡镇企业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执行“三同时”(即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接受卫生部门的竣工验收。据1997年抽样调查,深圳、珠海市执行“三同时”的乡镇企业约3%,中山市64•9%,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83%。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得较好的区。该区设有专门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规范,区政府明文规定所有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卫生机构审查,凡卫生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程项目,均不能投产。由于该区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预防措施得力,设区以来未发生过急、慢性职业中毒和尘肺病。

    据1996年抽样调查结果,深圳宝安区、珠海市、中山市和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乡镇企业的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监测率分别为32%、27.4%、49.4%和67.9%。未覆盖的有害作业场所成为了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隐患,某市一间电子厂发生的几十人正己烷中毒等多宗职业中毒事故均发生在职业卫生监督未覆盖的企业。

    1997年广东省开展的《三资企业职业卫生现状调查》资料显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深圳宝安区、珠海市、中山市和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性体检受检率平均为49.3%,仍然有部分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未能得到必要的职业卫生监护。

    近几年来,全省事故性卫生监督有了进一步的加强,每宗接报的职业危害事故都得到了妥善的处理。

    但也仍存在有部分企业对职业危害事故瞒报和私了的情况,某市一宗乡镇企业发生一宗集体苯中毒事故,企业老板隐瞒不报,以职工患病不能坚持工作为名,将中毒者辞退,部分中毒者返回家乡后病重死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根据乡镇企业存在的突出的职业危害问题,部分地区采取了一系列防治措施。深圳市宝安区对职业危害隐患严重的“三苯、三氯、七个行业”(三苯:苯、甲苯、二甲苯;三氯:二氯乙烷、三氯乙烯、三氯乙烷;七行业:电子、化工、塑料等七个行业)270多间厂企作业场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珠海市、中山市加强了二氯乙烷作业场所的防护措施,中山市、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毒物毒性,将作业场所进行分类,确定作业场所的监督监测和作业工人健康监护频率。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加强,使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率有了下降。据统计,1997年全省乡镇企业职业病(83例)和急性职业中毒(32例)发生率比1996年分别下降了60.2%和48.9%;珠海市、中山市从1994年起再没有发生过职业性急性二氯乙烷中毒事故;深圳市1997年急性职业中毒发生15宗,中毒34人,分别比1996年下降了6.3%和81.4%。

    二、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客观存在的“先求发展,后求治理”吸引外资的观点,简化投资审批手续,不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职业危害未能消除在投产之前。投产后尘、毒的治理难度很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也甚为被动。

    2.乡镇企业具有易上(马)、易下(马)、易转(产)的特点,无论是生产性有害因素还是从事有害作业工人,常会在短期间内发生较大变化,这就给监督、监测及连贯性健康监护带来了很大困难。

    3.法规不健全,可操作性差。我国职业卫生管理法规体系仍很不完善,乡镇企业作业场所管理的法律依据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下称“条例”)、《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及《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下称“省条例”),但“省条例”总体上是劳动部门与卫生部门联合执法,且有些法规还未有实施细则,可操作性较差,实施起来很不方便。乡镇企业作业场所大量管理工作无法可依或者缺乏可操作性,开展工作困难很大。

    4.工人卫生知识贫乏。乡镇企业生产工人90%以上是从外省农村雇用的临时工,文化程度较低,85%以上为初中以下水平,上岗前多未经过卫生培训,缺乏基本的职业卫生知识和防护知识,身处有害作业环境却往往对职业危害一无所知,常常因怕麻烦而不能坚持使用防护用品,有的发生了中毒却仍未能意识到与职业有关。

    5.先进生产技术和进口原料带来的问题。我省一些乡镇企业属科技密集型产业,设备和技术先进,具有现代工业性质,高度机械化、自动化、空调环境、净化车间的作业场所;大量应用进口的化学品,绝大多数只有商品名或代号(如正己烷叫“白电油”,1,2-二氯乙烷称“ABS514”胶水),对作业场所监督监测须要有高技术手段,我们目前难解决,困难不少。

    三、搞好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对策

    1.加速职业卫生法制建设步伐。要根本解决乡镇企业职业危害,扭转工作被动局面,关键是“立法”。

    卫生立法是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国家应尽快制订和颁布有关职业卫生的法规,并针对乡镇企业的特殊性,制订相应的卫生管理条例。

    2.落实现有法规,实行许可证制度。虽然我国目前尚无职业卫生职业病的法规,但省和部分市已颁布一些条例规定,如《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职业卫生监察部门要大胆行使职能,积极执行作业场所劳动卫生许可证制度。另一方面应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制订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予以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树立法制权威,促使厂家遵法守法。

    3.依法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力度。外商多来自经济发达、法制较健全的国家或地区,他们清楚法律的约束力,当然也会钻法律的空子。少数外商正是利用我们法制不健全、管理不严,急于引进外资的心理,把某些国外已淘汰,甚至已禁用的有利可图的生产原料转入我国。如果我们依法加强监督力度,特别是严格实行“三同时”卫生监督,是可使职业危害控制在较低水平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是三级预防中最重要一环。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情况表明,只要较好地实行和落实“三同时”,车间尘毒和噪声的合格率可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是可能的。因此,我们一定要主动地向外商及地方管理部门提供和宣传我国现行的法规文件,并依法对每个环节加强监督。

    4.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抓好各地职业卫生监察机构的配套建设,充实职业卫生基层单位的技术力量,配备足够的监督员和监测设备,使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能逐渐与工业发展需求相适应,有真正的实力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力求能及时发现毒害,早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5.抓住重点,解决职业危害主要问题。目前,多数地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压力很大,几个人往往要管理数百甚至数千间工厂。因此,要求他们面面俱到地严格管理好这些厂,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是不现实的。故对作业场所的监督应突出重点,注意主要问题。目前全省乡镇企业主要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有机溶剂和噪声,特别是有机溶剂,不仅接触人数多,造成的危害也最大。应抓住这两种主要的有害因素,突出重点,加强作业场所监督,对有机溶剂,力求在较短时间内能较好地控制、减少其职业危害,避免严重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健康,保障生产的健康发展。

    6.加强卫生宣教工作,提高工人健康保护意识。乡镇企业许多工人并不了解生产环境或哪些原料是有毒害的,也不懂得怎样防护。女工尚有特殊心理,在中毒死亡案例中有几例接触三氯乙烯的女工,全身出现皮疹,但不愿主动就诊,终于失去救治的时机。

    如果她们知道溶剂毒性,懂得防护知识,情况可能就不一样了。因此,加强宣传,对防止中毒,保护工人健康很有意义。企业和卫生、宣传部门都应加强这方面工作,过去重视不够,宣教材料也甚缺乏。省和中央应增加职业卫生宣教的投入,应多制作象《怎样预防有机溶剂中毒》、《××毒物中毒实况录像》之类的宣传材料,为基层开展宣传提供条件。要不断提高领导、社会的认识,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工人卫生知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才能最终达到控制、减少职业危害的目的。

    信息来源:中国职业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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