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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落实工作

发表日期:2011-05-04 09:20: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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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行以来,对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现阶段,以矿山开发带动县域经济发展模式下,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如何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存在的问题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完全掌握本辖区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现状。大多数县级没有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健康检查资质单位,用人单位不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等原因,使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危害因素企业本底状况不全面掌握,对企业前期预防性措施资料缺乏了解,日常监督缺乏检测依据,无法组织全面系统的职业病普查等工作,影响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源头预防、现场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及职业禁忌症劳动者及时调离等工作的开展。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力量不够。县级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少,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人员更少,检测设备及技术薄弱,加上县级职业病防治工作是社会效益性工作,由于没有专项经费,日常监督频次及质量满足不了需要,无法尽可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三)企业不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积极性差,不重视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不重视培训,不重视技术改造和进步,不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相关资料(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检测及评价资料,职业病人数等),档案管理混乱等。
  (四)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劳动者对职业危险因素、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知识了解匮乏,对自己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模糊,不重视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当的法律合同关系,不清楚自己利益保护机构及程序等。
  (五)职业病防治执法力度不够。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对企业的立项、准入和监管未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严格把关,职业卫生管理薄弱,出现了“先上车后补票”的做法,同时制定的企业软环境政策,严格限制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罚款、临时控制等措施,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处罚乏力。
  二、对策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自己的工作范围、权限和职责,按照要求牵头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克服职责有限、前期预防性工作难以参与、监督检查工作缺乏规范和监督员素质不高等不足,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加强队伍建设,依法对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报告审核、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人员的培训、健康体检和职业病人管理等)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或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做好资料管理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及上报,职业病人统计报告,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资料管理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资料等)。
  (二)继续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知识宣传。通过宣传,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接受教育和培训,接受职业健康监护权,知情权,请求权,检举和控告权,拒绝作业权,民主监督管理权)和应尽的责任(掌握相关知识,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听从指导和督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合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办事部门、办事程序及备用材料等,形成人人掌握职业病危害,人人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社会氛围。
  (三)提高用人单位承担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意识。通过座谈会、培训会、现场会及监督检查等形式,向用人单位负责人灌输《职业病防治法》,使用人单位把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建立管理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制定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水平;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定期开展职业培训,按要求进行上岗前、上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事故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告知劳动者检查结果;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出现事故及时上报;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管理职业卫生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各种材料或报告(职业病人数、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等),接受卫生监督执法,承担职业病防治相关(检测、监护、培训、诊断及治疗等)费用。
  (四)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创新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和经费投入,加快县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工作,制定适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标准,公布举报电话或执法单位电子信箱,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执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日常监督管理效率,掌握基本资料(如建设项目数量及其核准级别、职业危害项目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正式及非正式用工人数、体检人数、职业病人数、培训情况及职业健康监护等资料的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上级业务部门、有资质的检测、检查机构,本级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定期向当地政府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呼吁人大、政协和工会等社会各界,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共同开展调查研究,真正把“以人为本”体现在保护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上来,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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