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目前职业病发病数居世界首位,而受职业病侵害者则大多数为农民工;许多企业漠视职业病危害问题,对职业病的防范措施、防护设备、疾病治疗、危害补偿等严重缺失,导致了许多灾难性后果。因此,必须加强对国家防控职业病相关法律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和农民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增强防范和保护意识,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使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职业病危害;农民工;法律;防控;健康权益
一、我国职业卫生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建国五十多年来,虽然我国职业卫生工作有了较长足的进步,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某些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仍未能完全控制。目前,我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无论从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新发现职业病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人数还是因工伤事故死亡人数等均居世界首位。国家卫生部有关报告指出,目前全国涉及有毒有害物品的企业超过160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2亿人。这是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各种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引进,一些过去未曾见过或十分罕见的职业病危害正在不断地出现。
据统计,我国职业病发病数量最多的是尘肺病。2005年,我国新报告各类职业病共计12212例,其中逾七成是尘肺病,且多是矽肺或煤工尘肺。根据职业病专家介绍,我国每年新增矽肺病例1万人,另外还有疑似病例60多万人。截至2001年底,我国累计矽肺病人数已经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和。同时,尘肺病发病工龄在缩短。据2005年全国21个省市报告,接尘工龄两年以下的尘肺病例211例,最短接尘时间不足3个月,最小发病年龄20岁。其次是职业中毒,如正己烷中毒、二氯甲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三氯乙烯中毒、一甲胺中毒等严重职业危害和伤亡频频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恶性事件有增无减,死亡人数明显增加。
从全国范围看,职业病主要集中在两个重点人群:一是约1亿名在中小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的流动劳动者;二是1.36亿名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劳动的农村劳动力,可见受职业病侵害者绝大多数是农民工。90%以上的农民外出务工从未接受过任何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部分人员所在工作场所环境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及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致使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成为遭受职业病侵害的最为弱势的目标群体。2005年3月,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给广西马山县百龙滩镇和白山镇到海南省东方市一金矿打工的回乡农民工中的348人进行了高仟伏胸片摄片检查,诊断为矽肺病的有140例,加上此前已确诊的12例矽肺病患者,这两个乡镇实际已检出矽肺病152例,矽肺合并结核39例(25.66%)。此外,尚有可疑矽肺病(O+)15例,还有11例因患严重肺结核病变需进行抗痨治疗后再做进一步的矽肺病诊断。类似马山县农民工这样外出打工患上尘肺病、各种急、慢性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者在其他地方也屡见不鲜。许多职业病是不治之症,一旦患上便会伴随终身。而一例矽肺病人一年的治疗费就须约5万元。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农民工群体频频遭遇职业病危害反映了我国用工制度的不公平、不合理和卫生防护设施的不健全。农民工本已是弱势群体,他们付出了诸多艰辛,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却承受着不该有的痛苦和重压。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带病返乡”现象不容忽视。这样的悲剧是一个以人为本、健康发展的社会所不能允许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农民工“带病返乡”是家庭之悲,更是社会之痛。现实呼唤国家主管部门对这一领域的重视和监管,也呼唤着法律工作者和医务工作者对农民工职业病防治问题开展深入研究,认真和负责任地关注患职业病农民工群体,为农民工走出职业病危害的困境,获得健康保障,摆脱贫困,走向富裕提供智力支持。
二、建立健全我国职业病防治的保障体系
农民工职业病问题是可以有效防范的。建立健全我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保障体系,特别是法律保障体系是花钱少、作用大、成效高的措施,对于遏制农民工职业病持续攀升的势头,对于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有着积极的意义。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和政府陆续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尤其是《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更为劳动者享受健康权利和职业卫生工作者进行卫生监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监督部门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问题仍相当严重。
1.职业病问题深刻化的主要原因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5年以来,职业病流行并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在某些领域甚至有恶化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1)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必要知识。很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没有经过相关知识培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缺乏识别和避免职业危害的基本常识和救生技能。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知之甚少,甚至完全无知。一些患上职业病的农民工既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懂得可以保留证据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2)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感严重缺失,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有的企业主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知故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漠视对员工身体健康的保护,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也有的企业主甚至根本不懂我国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危害的基本常识,不懂也不愿建立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制度和措施,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简陋,用工管理混乱。凡属这样的企业,职业危害现象都非常严重。一些乡镇小企业和外来企业这方面的问题尤其突出。这其中大部分企业在新建厂房时,都没有做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作即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有的企业在引进国外设备时为节省资金,只引进主体设备,未同时引进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致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生产原料和工艺过程都得不到安全保障。很多外来企业或个体企业为了增加效益,节省资金,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加工设备,这往往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而受各种因素影响,目前大部分个体企业都无法达到或完全达到国家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要求,生产条件差,工人得不到应有的职业病安全防护,使得个体经济企业成为职业危害事故多发的主要集中领域。这类企业普遍存在隐瞒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实情、不告知劳动者危害真相,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不进行上岗前、在岗中定期和离岗时健康检查,对从事有害作业者不提供应有的防护措施、不为劳动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强令劳动者在恶劣的条件下从事有害作业,甚至当得知劳动者患病后即将其解雇,或者与劳动者订立生死合同,借此逃脱赔偿责任。(3)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方面不到位、不作为。虽然,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已颁布5年,但一些基层地方政府领导人甚至不了解这部法律,更谈不上重视依法监管、防范职业病问题。一些地方官员片面强调经济发展,担心由于监管严格影响外来资金的引进,影响政绩和升迁,因而,对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不积极。正由于职业病危害源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导致了我国目前不少地方存在职业卫生监督不到位、卫生服务不能适应新出现的职业危害的问题,也使相关监控和服务脱节、企业职业危害频仍、外企职业危害转嫁等现象出现。
2.建章立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职业病的恶化势头
要在全社会范围内防范职业病,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当然必不可少,但更重要的是要从危害的源头抓起——企业必须承担起依法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认真防范职业病,彻底消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隐患,保证生产安全卫生;劳动者要掌握职业安全知识和依法维护自身职业健康权利的法律知识;行政职能部门必须加强责任感,关注民生,服务人民,依法监管,从源头上消灭职业病。为此,必须把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提上议事日程,做到标本兼治。
(1)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国家应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站、板报、标语、宣传栏等各种传媒,采取专题报道、座谈会、新闻发布、科普文章、知识竞赛、散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自觉守法、依法防治职业病的良好氛围,为《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2)建立切实有效的从业人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职业病危害的基本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制度。强化全民的安全意识,让公众了解自己身边可能发生的风险,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要使劳动者懂得职业危害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从而懂得必须坚持在符合卫生安全标准、依法配备有卫生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企业和工作场所工作;还要使劳动者在职业中毒事故发生前懂得怎样杜绝事故的发生,一旦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果断地采取正确的措施自我保护;更要使劳动者在受到职业危害后,懂得如何应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要对农民工加强职业安全培训,在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大张旗鼓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农民外出务工前和上岗前培训中都要加入防范职业病的相关内容,免费印发宣传资料。要让每一个农民工懂得,当遇到有严重安全隐患或有导致职业危害的情形出现时,他们有权拒绝工作,企业只有立即改善生产条件、消除职业危害隐患的义务,不得强迫劳动者劳动,也不得因此克扣工资和解聘劳动者。
(3)应当在中学生中开展适宜、适时的职业健康教育。中学生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未来有可能在有职业病危害的场所从业的劳动者,在他们就业之前了解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知识,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掌握职业病危害的基本防护知识,关系到他们终身的职业健康和家庭幸福,利国利民。中学生中也有一些人会成为未来的企业领导人,让他们从小了解职业病防治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病危害的基本防护知识,能使他们将来在管理企业的时候,充分重视生产作业场所的卫生安全,从而文明、人性地管理企业,避免今天的悲剧重演。因而,应当在初三以上的中学生健康教育课中增加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职业卫生知识。
(4)国家主管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相关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要使各类企业严格执行和公开各种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要开展对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及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培训使企业管理人员都充分认识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必须承担起依法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这既是企业的法定职责,也是一个负责任的企业的社会责任;了解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权利;明确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强化企业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识和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作用,从而增强企业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护意识。对于唯利是图、明知故犯的个别企业,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严惩,使造成或姑息职业病危害成为一条碰不得的高压线。
(5)加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工作人员的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培训。职业病防治工作不仅仅是卫生部门的事情,也不是卫生部门一个部门努力就能搞好的事情,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工作人员都应当掌握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把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一项具体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办事效率和实效。
总之,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亿万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只有大力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强化法制意识,加强监管力度,才能有效地控制职业病,促进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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