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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职业病人权益保护的难点和对策

发表日期:2011-05-04 09:12: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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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不容乐观,各类急慢性职业病时有发生[1],在职业病人权益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及诊断标准等体系相对完善,职业病人权益已能得到基本保护,而对于尚未明确诊断的疑似职业病人,因法律、法规等方面缺陷,其就诊、治疗等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还难以得到落实,一些患者因此失去治疗良机导致伤残甚至死亡等严重后果,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不少见。本文从保护疑似职业病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工作实践,分析疑似职业病人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难点,提出相应对策,以供同行参考。

    1 疑似职业病人权益保护的难点

    1.1 疑似职业病诊断有效认定难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有关职业卫生文件均无疑似职业病法定定义。在《职业病防治法释义》里有相应说明,其第四十九条释义把疑似职业病定为“有些职业病诊断的作出,需要较长的诊断观察时间,医生疑诊为职业病而没有最后确诊的,称为疑似职业病”[2]。该规定宽泛无操作细则,易致两个后果:(1)规定过于笼统,医生在遇到相关病例时难以把握,不敢下疑似职业病结论。(2)可能导致疑似职业病诊断泛滥,丧失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按字面理解,医生只要(不一定是职业病诊断医师、也不一定要遵循集体诊断原则)怀疑疾病与病人职业相关,即可作出疑似职业病诊断结论。而临床医师一般难以深入企业对病人所提供信息进行现场核实,易偏听偏信,加上我国医学教育的缺陷,临床医师对职业病的复杂性、政策性和技术性估计不足,有时会出于“同情心”应病人要求下诊断,这些结论,企业争议大,也难被卫生监管部门采信,反过来影响疑似职业病人权益保护。

    1.2 疑似职业病诊断责任主体不明

    当前,我国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定已相当完善,但在疑似职业病诊断方面几乎是空白,从诊断医师资格要求到诊断机构资质要求、从工作程序到报告办法等还无明确详细规定,特别是疑似职业病诊断的责任机构尚未明确,受这些因素影响,一些临床诊断机构甚至一些职业病诊断机构担心疑似职业病诊断依据不足,从避免风险角度出发,诊断积极性一般不高,而拒诊所面临的责任风险却相对小,容易出现推诿倾向。

    1.3 疑似职业病人难以被及时发现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医疗机构法定报告人的职责均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职业病(包括疑似职业病)瞒报、漏报情况严重[3],据文献报道,内蒙古自治区2002~2006年间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漏报率为100%[4],林铮等人曾报道在山东省某地35例农药生产性中毒亦100%漏报[5],这些均显示医疗机构漏报率较高,政府部门难以准确了解与掌握疑似职业病实际发生情况,隐瞒漏报的一个后果是疑似职业病问题长期得不到应有重视。

    1.4 职工维权意识差和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薄弱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已开展多年,但受经济条件等制约总体水平仍不高,且职业人群中农民工、外来工所占比例较大,他们囿于自身文化水平、法律意识及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等诸多因素,维权意识差[6],一旦得病往往自认倒霉,较少有人主动寻求法律维权。一些企业负责人重生产轻管理,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7],对职业卫生法律规定所知甚少,不了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疑似职业病人的诊疗诉求往往抵触情绪很大。另外,疑似职业病人权益保护问题长期得不到应有重视,一些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甚至对这个领域也较陌生。

    2 疑似职业病人权益保护对策

    2.1 从思想上重视疑似职业病人权益保护工作

    众所周知,职业病存在冰山现象,已明确诊断的职业病人仅是冰山一角,“看不见”的疑似职业病人数量更大,如果长期漠视他们合法权益保护,由职业因素所致的伤残或劳动力损失可能越来越严重,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可能恶化,十分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因此,政府部门必须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疑似职业病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做好权益保护工作。

    此外,政府、职业病防治机构及媒体等还应通过群众喜闻乐见方式,多途径、多层次对企业及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切实提高企业负责人及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使职工了解自身合法权益,并懂得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2.2 尽快制定监管和保护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规范

    当前,应采取措施尽快使疑似职业病诊断工作正规化、常规化,为众多疑似职业病人提供及时有效保护,建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针对当前疑似职业病人权益保护存在问题,选择部分工作条件基础较好的省市试行,积累经验后及时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国工作,使工作全面铺开。应鼓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立法宗旨,积极探索疑似职业病人权益保护。在适当时候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增加疑似职业病诊断方面的条款,力争疑似职业病诊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卫生、安监等职业病防治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大职业病监管力度,提高监督覆盖率,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督促企业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工会等群团组织也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开展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多部门、多系统共同努力,提高职业病总体防治水平。

    2.3 从执行上规范疑似职业病诊断和报告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发生、发展及转归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应克服畏难情绪,打破门户之见,积极协助临床机构开展疑似职业病认定,要破除旧的思维方式,主动把疑似职业病诊断纳入职责范围内。此外,有学者认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即使无职业病诊断资质,也要积极开展疑似职业病诊断工作,并履行报告、通知的义务[8]。只有扩大了疑似职业病的来源,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疑似职业病的发病状况,才能促进全社会重视并解决疑似职业病人权益保护问题,此外,适当降低疑似职业病诊断门槛,才能有更多的患者获益。

    医疗机构特别是临床诊疗机构直接接触各类急慢性职业病患者,其职业病(包括疑似职业病)报告意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职业病报告制度能否落实,也直接影响有关部门对职业病发病情况的掌握。医疗机构应重视报病工作,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疾控机构应加强技术指导,确保报病质量,卫生监管部门应加强报病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行政,奖优罚劣,同时,应加大对临床一线医学工作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报病意识,并创造条件方便医护人员报病。

    参考文献

    [1]张敏,李涛,周安寿,等.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展与控制对策[C].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专业委员会2008年工作年会暨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厦门: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专业委员会,2008:51—60.

    [2]卞耀武,刘左军,刘淑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9—110.

    [3]陈曙旸,高耘,李德鸿,等. 我国职业病统计报告的漏报现况[J]. 中国公共卫生,1993,9(2):55—57.

    [4]席晓光,吕晓芬,尹建新. 内蒙古自治区2002~2006年职业卫生监测情况[J]. 职业与健康,2008,24(12):1138—11411.

    [5]林铮,黄金祥,朱秋红,等. 山东省两乡村急性农药中毒的调查[J]. 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05,23(2):149—151.

    [6]皱观湘. 农民工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分析[J]. 实用预防医学杂志,2006,13(6):1573—1574.

    [7]宋良,范晓晔. 苏州高新区企业职业卫生现况调查分析[J]. 上海预防医学杂志,2005,17(12):599—600.

    [8]陈志先.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诊断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例责任探讨[J]. 中国职业医学,2007,34(2):133—136.

    信息来源:工业卫生与职业病 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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