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毒 打工者的黑色恶梦
发表日期:2011-05-04 09:46: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漫漫维权路:一鞋厂女工中毒后的遭遇
力雅英是福建清禄鞋业有限公司古山厂的一名女工,从事橡胶热压成型工作,因中毒造成白细胞严重减少,2002年7月15日经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查诊断为"疑似苯中毒"。然而,一年零八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在数十次奔走求助于各个部门后,她的权益并没得到保障,最后还被用人单位单方面除名。她的经历暴露了职业病患者在维权路上的艰辛。
在一些小企业,打工者的工作环境恶劣,厂房就是用居民楼改造而成。
福建清禄鞋业有限公司古山厂的女工力雅英,中毒后数十次奔走求助于各个部门。
刷胶时必须戴口罩,采用防护措施。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埠兴村村民力雅英,在福建清禄鞋业有限公司古山厂工作了1年零8个月后,2002年5月出现乏力、头晕、胸闷、恶心等症状,被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2002年7月15日检查诊断为--白细胞严重减少,"疑似苯中毒"。力雅英的丈夫陈信友说,妻子被认定为"疑似苯中毒"后,他就怀疑是在工厂工作时中的毒,因为自己家里的房子一住就是几十年,并非是装修房间造成苯中毒,而且妻子在工作之外没有和苯接触过。
力雅英反映,公司招工时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未按规定对她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她所在车间包含平压台、补漆、烘干、修边、包装等工种,根据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监测报告,古山厂的补漆烘干场所都存在甲苯、二甲苯、丁酮等危害因素,而自己工作的平压台离补漆不到2米的距离。公司未按规定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未对有毒作业场所进行法定检测分级,清禄公司应该对其中毒患病承担全部责任。
力雅英向记者介绍,在中毒患病期间,公司拒绝承担医疗费用,影响了自己的治疗康复。公司的违法行为引起了有关部门关注,在有关部门督促下,清禄鞋业承担了一些医疗费用,但此后又一度中断和停付。2003年5月,清禄鞋业停止力雅英报销医疗费用。9月19日,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清禄鞋业鼓山厂应报销力雅英医疗费等。2003年10月31日,在职业病防治院做了一年多治疗的力雅英接到厂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称,由于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2003年9月25日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对力雅英的诊断结论为"不支持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苯中毒",而力雅英未按厂里要求于10月19日前来上班,已构成连续旷工,公司决定与力雅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记者到清禄公司古山厂了解相关情况,厂方安排一位姓左的厂医接受了采访。左医生说,公司员工进厂前都由福州市职业病医院做过体检,工作场所和设施等都有经过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所以公司员工不大可能出现职业病中毒。但他承认,力雅英进厂时确实没做职前体检,如果体检过,那纠纷就好解决了。记者问他,没体检怎么能进厂工作呢?他回答说,具体情况不知道。他说,公司按照诊断结论处理此事,既然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不支持为职业性苯中毒,那公司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力雅英进行处分。
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为何在2003年9月25日作出了"不支持诊断为职业性苯中毒"的结论呢?该院负责人向记者解释,职业病诊断要综合三个条件: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力雅英拿不出工作场所存在有害因素的有利证据,厂方却能提供原材料不含"三苯"--苯、甲苯、二甲苯的证明以及这几年合格的劳动卫生监测报告。因此,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才作出上述结论,如果当事人对诊断不服可以向卫生局和卫生厅提出签定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职业病鉴定。
在中毒女工同工厂这场是否职业中毒的争议中,厂方的"护身符"是年度劳动卫生监测报告。然而,这份报告的真实性却令人怀疑。报告的提供者是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财林称,他们每年都对福州市的工厂进行年度劳动卫生监测,但都是先通知工厂约定日期后进行检测。力雅英住院诊断为"疑似苯中毒"后,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没有对清禄公司古山厂抽查,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提供的数据只是以前的年度监测报告。当记者问到这种预约检测能否保证结果的真实性,他表示,按照惯例都是这样,至于厂方自己提供的原材料不含"三苯"的证明,真实性应该是工厂自己负责。在2003年5月23日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给福州市卫生局的信函中有这样一段耐人寻味的话:"完成一份符合规范的职业卫生监测报告,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现场的取样、布点,符合规范的取样、布点和实际工作中的取样、布点经常不相一致……我们只对采集到的样品负责……厂方必须对他们的行为负责,我们也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在举证上处于劣势的力雅英告诉记者,自己和丈夫为了讨个说法,数十次奔走于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院和公司,但始终看不到满意的结果。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说做出职业病诊断需要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依据的只是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年度监测报告,而且,每次检查都是事先打过招呼的。在这样的监测报告前,劳动者毫无保障自己的能力。她说,作为一名打工者,自己同公司相比处于绝对的劣势,要自己举证更是难上加难。但是,自己进厂工作后得病是不争的事实,公司不能认定是其他因素导致苯中毒,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自己明明是职业中毒,为什么相关部门认定起来却是如此之难?
厂房要保持通风,便于有害气体的排放。
公司应按规定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并提醒劳工加强职业病防范。
在制鞋生产线上工作的女工。
在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作出不支持为职业病的诊断后,她和丈夫申请鉴定。2004年1月15日,力雅英收到福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诊断鉴定书,鉴定意见是同意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的结论。然而据参加鉴定的专家称,鉴定是由卫生局组织的,他们只能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这些材料包括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现场未检出"苯"等资料、厂方提供大底原材料均不含"三苯"证明、市卫生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显然,这些材料对力雅英都不能提供支持。力雅英表示,她不服这个鉴定结果,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要求进行省级鉴定,等待她的还将是漫漫长路。
五大职业危害问题不容忽视
近年来,随着沿海地区制鞋、箱包、工艺品等企业不断增加,由于部分企业缺乏职业危害防治意识,暴露出了不容忽视的职业危害问题。
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开展的综合治理中,发现五大职业危害问题比较突出:有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私招滥雇员工,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普遍存在未依法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写明;有的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有的用人单位借口福建省政府取消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变相给职工加班加点,延长职工接触毒物的工作时间,某些地区部分有毒有害企业甚至存在月加班时间超过正常上班时间的怪现象;部分中、小企业存在违法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问题;有的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条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等。
不能牺牲生命健康换取经济利益
职业病对于患病工人来说是场恶梦,在辛勤劳动的过程中却失去了健康甚至生命:2003年,福建省仙游县发生贵州农民工60人患矽肺病,19人相继死亡的事件;2003年5月,泉州市鲤城区一名四川女工苯中毒死亡,而她进厂工作还不到70天……
部分企业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为获取最大利润,不惜以牺牲劳工的生命健康为代价。企业漠视法律、急功近利,导致工人因为长期在不合规范的工作场所作业而患上职业病。在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治疗的一位莆田女工说,自己在鞋厂上班,平时没戴口罩,没防护措施。工厂经常加班,工作几个月后人就开始呕吐,全身没力气,不能走路,来到职业病防治院治疗才知道是正己烷中毒。
在工人中毒患病后,为逃脱《职业病防治法》所要求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极个别企业想尽办法洗脱责任,这对职业病患者来说无疑雪 上加霜。职业病患者在健康受到损害的同时,还需要承担经济上的损失。重庆来福建打工的范淑萍因为正己烷中毒,在福建省职业病医院住了8个月。丈夫为了照顾她,也从老家赶来了。她说,自己在鞋厂工作3年多,每个月工资只有700元到900元,如今,中毒住院后,厂里每月只给350元生活费,承担了医药费,但营养费没有。厦门一外资餐具企业的技术工人说,1998年进厂,2002年12月份发病,经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尘肺后住院治疗,但工厂经常拖欠医药费,目前自己垫付了很大部分。
有毒作业劳工权益难保障,从表面上看,是由于企业主缺乏法制意识,为获取利润最大化,不惜以牺牲劳工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利 益。但从深层剖析,根子在于基层执法力量的薄弱、行政监管的缺位以及某些地方政府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卫生、劳动等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 在日常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地方经济发展,把吸引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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