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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民工“过劳死”现象

发表日期:2011-05-04 09:39: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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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关于“过劳死”的报道时见报端,但人们大多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企业老板、知识精英、白领管理者,对于普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 “过劳死”的问题,却关注不多。事实上,农民工打工仔作为弱者,在维护自身权利方面缺少应有的手段,他们的过劳死问题更应受到关注。

   所谓“过劳死”,一般来说,指的是一些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规,要求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任务引发的猝死。即由于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导致精疲力竭,甚至引起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继而出现致命的症状。从某种程度上说,民工过劳死现象比其他行业更为严重,只不过由于他们低微的社会地位而往往被人忽视。

   频繁发生的过劳死现象

   2001年2月2日《扬子晚报》报道,南京复合肥厂一位叫贾夫平的民工在1月18日凌晨至上午这段时间无缘无故的因“非外力致死”。

   贾是安徽泗县草沟镇农民,1997年到南京复合肥厂做工,工种是简单的体力活——倒料。人死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死者的同伴说,工作时间长可能就是贾死的主要原因。他介绍,这里的民工由包工头组织,每天早上7:30上班,除了吃饭,他们干活的时间经常达到18个小时。

   2005年以来,民工过劳死报道更是频频见诸报端。2005年4月29 日《南京零距离》报道,南京某建筑工地的一名工人陈某被发现猝死在睡梦中。仅两天前,工地上另一名37岁的工人也和陈某一样,在睡梦中死去。据分析,这两位民工都是属于“过劳死”。

   2005年6月,重庆某厂一名农民工在车间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0月,北京一酒店杂工上夜班猝死于搭乘的小公共汽车上;10月28日,年仅30岁的广州铧鑫工艺品有限公司民工何春梅3天只睡6小时,在说了声“太累了”之后,倒在下班的路上再也没有醒来,之前她已连续工作 24小时。

   2006年上半年,类似的报道似乎更深入细致、更触目惊心:2006年5 月30日深夜,广州市海珠区一家服装厂35岁的女工甘红英死在出租屋。医生注明:死亡原因是猝死。此前,从5月27日到30日,工厂为了赶活,甘红英每天都是从早上工作到次日凌晨。四天工作时间达54小时25分钟,累计加班逾22小时。她生前最大的愿望就是“想好好睡上一觉”;7月3日,福建长隆纺织厂女工刘运芳因中暑引起中枢神经衰竭而死亡,之前已发高烧的她想请假竟得不到通过……这样的新闻,让人看了心情格外沉重。

   谁是元凶?

   大多工厂或工地,为了赶工期,老板们都会想方设法地延长工人们的工作时间,有的甚至一天工作长达十七八个小时。工人们一边是每天高强度的工作,一边是有效的休息却得不到,再加上营养也跟不上,身体自然会吃不消。可以说,过度加班是导致过劳死的首要原因。

   在增城永新伟达制衣厂宿舍楼303房,一名江西籍的男工人被发现突然死亡在宿舍床上。据同厂工人介绍,这名工人是连续加班了4天后死亡的,是加班劳累致死的。该厂几乎每天晚上都是加班超过3小时,如果哪天晚上不加班就是不正常。

   对于民工们来说,加班实在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加吧,没日没夜地干,身体实在吃不消;不加,老板们根本不同意。更何况,在实行计件工资制、工价压得很低的情况下,要想增加一点收入,也只能选择加班。黑心的老板们就是这样把民工们绑上加班的“战船”。但是由于民工很少是直接累死在工作台上,合同书上也找不着强迫加班的文字,这样的死亡往往是白死,甚至连“工伤”都算不上,更谈不上抚恤金了。

   2006年6月22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开对省内20家“血汗工厂”进行谴责。这些企业普遍存在严重超时加班、恶意拖欠工资以及雇用不满16岁的童工等违反《劳动法》的现象。

   另据广东省有关部门的一次调查:92%以上的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加班,其中近七成企业每周加班超过10小时,个别企业每周加班多达28小时。

   民工工种的特征是:居无定所、环境简陋、饭食恶劣,工作的地方最脏、最累、最危险,也最得不到保障。恶劣的生产条件是导致民工过劳死的又一重要诱因。

   2006年7月3日晚,位于福州马尾的福建长隆纺织厂女工刘运芳晕倒在车间内,次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医生介绍,刘运芳得的是热射病(中暑病症中最严重的一种),进而引起中枢神经衰竭而死亡。刘晕倒前,已经发高烧,她曾向工厂请过病假,却没有得到批准。

   大活人活活“热死”,着实令人震惊。但看看死者的工作环境,就知道像刘运芳一样经受着酷暑煎熬的纺织工还大有人在,只是她们比刘运芳 “幸运”一点,没有发高烧,或者体质较好。“纺织车间是全封闭的,一楼和三楼都没有空调,而且通风差,加上纺纱车在运转过程中产生热量,所以夏天车间内的温度一般会比室外高好几度。再加上机器的轰鸣声,整个车间显得异常燥热。”在这样的环境下,不“热死”人才怪。

   如果说无节制地过度加班和恶劣的生产条件已将众多民工推到了“过劳死”的边缘的话,那么长期的营养不良无疑让农民工更是雪上加霜。

   某报记者采访陈姓猝死工人的工地食堂看到,大锅里盛放的全部都是蔬菜,没有一样荤腥。工人们告诉记者,他们平时吃的都是素菜,已经很久没尝过荤了。有时候想自己出去改善一下伙食,工地的门卫都不允许。一名年纪大的工人气愤地说,工地方这是把他们当猪呢,有次他出去买几个五香蛋,还被门卫拦了下来。据了解,该工地的工人每天6点之前就要起床干活,一直要高强度地干到晚上七八点钟,而每天的工资只有50元。采访中,工人们纷纷表示,他们一天要干11个小时的体力活,每天的伙食却很差,根本吃不消,陈某和另一名工友很可能是因为过度劳累,营养又跟不上而猝死的。

   一个人的劳动强度过大,体力透支,加上缺乏营养,又没有足够的休息时间,这些都有可能导致突发性疾病,甚至死亡。

   政府不能缺位

   农民工过劳死有深刻的社会原因。不少地方农民工得不到所在城市劳动者的应有待遇,社会保障对农民工群体覆盖面小,造成他们的就业、养老、看病、子女就学等各方面压力加大,加上不少企业工资水平过低,这些都迫使农民工不得不用更长的时间和更高强度的劳动,来缓解压力以便获得必要的保障。

   首先必须在制度建设上做出努力,尽快建立完善的覆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制,提高他们的工资标准,改善其住宿饮食条件,消除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通过制度来抑制过劳,避免“过劳死”。

   目前,在我国的劳动保障范畴内,尚不存在“过劳死”的概念,“过劳死”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而对于更多的“过劳而不死”的农民工来说,目前的法律更是“爱莫能助”。虽然《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但在一些地区,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通过大量劳力低薪高强度劳动获取利润,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人为了获取薪酬和稳定的工作机会,往往被迫接受长时间加班,对于限制超时加班问题,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文。

   其次,要明确规定“过劳死”的责任承担。由于“过劳死”是因为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长期得不到保障造成的,“过劳”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而死亡常常未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用工单位往往会利用这种特殊性为自己作辩护,劳动仲裁部门也会以这种理由进行裁决。因此,如果不从立法上完善“过劳死”的规定,“过劳死”死者的权益是无法得到维护的。

   最后,职能部门要强化职责加大查处力度。2006年7月10日据媒体报道,上海对无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强迫职工“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下猛药进行整治。一家制衣公司因违法情节严重被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以 83万元罚款,引起了媒体的普遍关注。

   对于任意让劳动者加班加点,损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行为,我国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加以惩治,而且更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检查、处罚。劳动监察部门应该把这些民工视作自己的亲人,自己的兄弟姐妹,为了维护他们的权益,“主动”地进行监察,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被动地等着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再根据举报投诉去检查和监督。如果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都能像上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一样地严格执法,相信民工“过劳死”现象一定能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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