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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程序

发表日期:2011-05-04 09:38: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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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由于有明确的病因,所以在诊断上有以下特征:


    (1)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准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  

    (2)劳动者只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  

    (3)职业病诊断应具备以下资料:病人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  

    (4)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其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集体讨论诊断。  

    (5)一经确诊的职业病诊断,应由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一式三份,给患者、其所在单位及存档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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