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诊断
发表日期:2011-05-04 09:36: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1.诊断依据
(1)病人的职业史包括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车间、工作岗位(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接触时间;现场危害调查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状态、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作业工人是否受到伤害或有类似的表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分析。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临床表现包括患者的症状与体征,根据其临床表现和患者的职业接触史、现场调查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实验室检查并做出相应的分析,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作用与病人的临床表现是否相符;按照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与疾病发病规律是否相符;病人发病过程和(或)病情进展或出现的临床表现,与拟诊断疾病的规律是否相符。
2.诊断机构
职业病诊断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确定的职业病范围进行,如尘肺诊断、职业中毒诊断、职业性物理因素损伤疾病的诊断、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诊断、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等。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超出确定的诊断范围进行职业病诊断
为了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上述条件依法进行综合分析后,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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