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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表日期:2011-05-04 09:32: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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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工矿企业职工伤亡人数未突破省控指标。但非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现状令人堪忧。
  一、当前我市非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情况来看,我市非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
  1、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非公企业安全生产“三基”(基层组织、基础管理、基本建设)均不到位,缺乏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存在管生产的不管安全,管安全的不懂安全等现象。
  2、进城务工人员成为伤亡事故的“主角”。进城务工人员聚集的船舶修造、建筑安装、矿山采掘、危化企业、加工制造等行业,对新上岗进城务工人员不进行安全交底,不安排安全培训,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使之成为全市伤亡事故的重点。2006年1-10月份全市工矿企业因工死亡21人,非公企业占80%,进城务工人员占95%。其中,造船企业死亡11人,占总数的52%。
  3、重伤事故瞒报现象普遍。2005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受理工伤鉴定987人,定级863人,而当年上报市安监局的事故重伤仅6人。如果按定级人数的1/10为重伤统计,则应为80人以上。
  4、存在的事故隐患较多。事故易发的苦、脏、累、险工种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分包、外包现象严重,处于监管的盲区。承揽工程的劳务企业大多未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纳工伤保险。151家危化企业存在许多事故隐患。
  5、职业病防治问题突出。全市乡镇以上有毒有害企业共1286家,接触尘毒作业职工8万人左右。市属企业健康监护率为4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为48.3%,非公企业更大大低于上述数据。2004年至目前,全市新诊断职业病42例,进城务工人员占85%。职业危害因素现场监测,60%的非公企业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严重的甚至超过国家标准200多倍。本市的箱包、制鞋、旅游用品、小化工、小造船等行业的职业病防治存在问题较多。
  6、新建企业审查验收工作不规范。部分企业竣工投产时未按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三同时”验收。去年全市新上工业项目企业没有一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报市总工会参加“三同时”审查、验收。一些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投入使用,埋下了安全卫生的重大隐患。如市区某企业,由于厂房设计、生产布局、工艺流程不合理,导致生产区域焊尘严重超标,在1000名体检职工中已诊断出焊工尘肺一期以上16例。
  二、非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原因分析
  非公企业事故多发、职业危害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由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交汇形成的。
  1、新建非公企业开工投产把关不严。部分地区随意降低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企业安全评估、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及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没有开展或者走过场,导致非公企业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生产基础差,一些落后生产方式、落后生产工艺乘虚而入,产生了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隐患。
  2、现行的安全卫生监管工作因体制不顺存在职能重叠、职责交叉,监管主体不明确,运行机制不顺畅等问题。特别是基层管理力量薄弱,监管部门人员少,日常事务都应接不暇,“以一当十”来对变化大、转型快,数量多的非公企业实施有效监管是不可能的。
  3、安全生产企业负责的运行机制尚未建立。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依据《刑法》一般是追究直接责任人,而 “对企业全面负责”的法人代表则可逃避追究,因而责任意识淡薄。尽管《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大量中小型非公企业、个私企业对这一要求置若罔闻,在“利益”趋动下,压低生产成本,减少安全投入,迫使职工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作业。
  4、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制订和修改相对滞后。我国现行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规定、标准大多是计划经济时期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私企业已很难适用。随着科技进步和产品换代升级,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被广泛应用,许多新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也缺乏配套法规和国家标准。
  5、伤亡赔偿、经济处罚标准过低,不足以刺激企业增加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投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标准和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额度都很低,一起事故死难者的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金大约是5-6万元,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对责任人的最高罚金是20万元,均不足以从“经济利益”上对漠视安全生产的企业主和管理者产生震慑作用。
  6、工会“群众监督参与”职责难以落实。在小企业,尤其是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十分恶劣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仍然面临业主的重重阻力。一些已建立的非公企业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能时也存在“不敢维”、“不会维”、“不能维”的问题。即,工会干部本身也是企业雇员,面对雇主不敢“较真”;对职责及任务不熟悉、不清楚,不会组织职工落实“群众监督参与”;企业没有建立平等协商的机制,工会难以履行维权职责。
  三、加强非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建议
  1、进一步提高对非公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认识,明确政府部门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问题上的主导责任。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各级政府在推动非公企业建立安全卫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中的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通过明确目标、落实防范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工作落到实处。
  2、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建立安全生产企业全面负责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手续,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执法,协同监督,防范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新建企业进入市场。加大对进城务工人员聚集行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企业。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和安全信用体系,用市场经济手段将事故多发企业淘汰出局。
  3、进一步加强对非公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威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规模以下非公企业的监管力度,有效控制各类事故,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企业的职业危害,要求企业对有毒有害岗位职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抑制职业危害上升的势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计件工资制”的监督,严格工时备案制度,防止企业以不合理的记件工作形式掩盖其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的事实,切实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4、落实专项经费,加大职工安全知识培训力度。各级政府要支持工会与安监部门开展职工安全知识电视培训活动,并把这项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市财政应拨付专款用于进城务工人员安全知识、素质、技能培训和奖励;主管劳务市场的部门应将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内容纳入职业培训计划,使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同步进行。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中心或基地,落实培训专项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的、专业性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从源头上把好职工安全素质关。
  5、进一步加强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针对目前非公企业事故多发,规模以下非公企业事故频发的特点,各级工会的劳动保护工作将实现三个转移,即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乡镇工会,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把维权对象重点转移到进城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各级政府应将地方工会列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成员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落实工会参与“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建立健全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把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事项,以合同形式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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