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的 探讨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性质,指导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方法 通过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目的、工作原则、制度设定等进行分析,讨论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性质。结果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以医学为基础、追求法律真实的准仲裁活动;诊断与鉴定工作属非行政性行为,诊断与鉴定结论具有法定强制性。结论 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实质上是以医学科学为基础,以解决职业健康权益责任纠纷为最终目的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准仲裁制度。<?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随着社会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作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赔偿或者参照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在职业健康损害维权活动中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和职业病学科的发展趋势来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开展将会更加广泛。如何正确理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性质,对于正确地应用相关法律法规,指导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有着重要意义。但有关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性质问题,迄今为止,尚未见对此有较深层次的研究报道。相反,受传统思想或专业习惯的影响,社会上对此问题存着一定程度的错误认识,影响实际工作的正确开展,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
1 两种传统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思维模式及其局限性
从实际工作和文献资料来看,当前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性质目前仍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传统的思维习惯对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理解与应用主要倾向于以下两种模式。
1.1 疾病诊断模式
持这种思维模式者认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实质就是对劳动者所患疾病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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