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现状及改革
发表日期:2011-05-04 09:30: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同现实的职业危害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相比,同国外工业化发达国家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相比,我国现有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仍存在诸多不足,某些方面也亟需补充完善。
建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发生了三次重大变化。第一阶段是,自新中国成立到l998年,职业卫生监管主要由劳动部门负责;第二阶段是,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变由卫生部承担;第三阶段是,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又明确将此项职能划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这方面的职能划给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此同时,由于一直没有对法律法规进行整体规划,随着职能的多次划转,我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出现了很多问题,直接影响了职业卫生监管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急需解决。同现实的职业危害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相比,同国外工业化发达国家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相比,我国现有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仍存在诸多不足,某些方面也亟需补充完善。
1. 现状及存在问题
1.1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分离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来,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工作由不同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与职业安全的日常监管等工作逐渐分离。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职业卫生和职业安全分别进行了规范,负责职业卫生的卫生部门和负责职业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分别对职业卫生和职业安全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与此同时,职业卫生安全的标准也开始出现分离。2003年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调整,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划归安监部门负责,出现了将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统一管理的趋势,但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法律、法规仍处于分离状态,未能及时调整以适应政府部门职能调整。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法》是《劳动法》的子法(分支法),属于劳动法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虽已经制定、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从法律体系的归属来说,这几个法律似乎都不能纳入劳动法法律体系,它们不能取代职业安全卫生法。从国际上看,几乎所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均将职业卫生和职业安全连接在一起,把预防控制职业病、职业危害以及职业伤害并列在同一法律法规文件中的同一条款内,旨在全面保护工人的健康,这个总趋势恐怕是不会逆转的。
1.2现行法规标准体系涉及多个部门、职能交叉、执法主体交错
一直以来,除各时期不同主管部门负责总体的职业卫生工作外,矿山、铁路等行业的职业卫生工作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故现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包含了三部分: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有关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基于上述原因和国务院一直没有对职业卫生有关的部门规章等进行清理,现行有效的职业卫生法规体系呈现出职能交叉、执法主体交错的局面,不仅影响到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也给企业遵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带来不少的困惑。类似的,现行的职业卫生标准也涉及多个部门,并表现为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共存的特点。
1.3缺乏总体规划,时代特征强,尚不能形成一整套有效体系
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前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完全针对职业卫生的法律,职业卫生职能的部门调整以及长期缺少职业卫生基本法律使得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的制定缺乏总体规划,更多情况下是根据当时的职业卫生形势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或者标准。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的职业卫生形势特点不同,出台的一系列的法规呈现出显著的时代性,其中尤以通知、公告显著。
《职业病防治法》出台的时间晚于多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出台后并没有完全根据相应条款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对原有部门规章进行梳理,导致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现状,虽初步形成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的框架,但没有做到很好衔接并真正融合成一整套的体系,某些方面甚至出现混乱与抵触。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职业危害控制形势不断变化,法规标准固有的滞后性、很多法规标准出台较早而一直没有修订、某些标准配套的法规或标准的修订等原因,使得现行有效的法规标准中,有一些已经不适用于当前的职业危害控制形势,给主管部门和企业等的应用带来不少的问题。
2. 解决措施:
2.1 总体规划,统一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在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工业化发达国家多是在构建一个基本雏形后予以统一规划,并根据职业危害形势和职业卫生发展工作的需要不断进行补充和修订。例如美国、日本、德国等的职业卫生有关的法规,在颁布后多周期性地进行调整或修订,以使之适应职业卫生工作的形势,从而真正发挥作用。因此确立合理可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制修订管理制度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周期性的梳理、修订与更新,可以使相关法规标准体系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一整套能不断发展完善的、成熟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
2.2 对现行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进行梳理
我国职业卫生职能几经调整后,执法主体的交错在各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里表现尤为突出,亟需解决。对此可以在梳理现行法规的基础上,对其中存在冲突或者需要清理的部分提请有关部门修改或者废止,并尽快建立一体化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2.3 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经验
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仍处于探讨与摸索阶段,而很多工业化发达国家的职业卫生工作已经相对成熟。因此,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应针对我国现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对国内职业危害形势的充分调研,学习工业化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在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为制订、修订有关法规标准提供依据,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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