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搞好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卫生工作,其目的是从职业病危害的源头即三级预防中的第一级预防来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其意义是从根本上消除或最大可能地减少与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接触,使作业环境和生产过程达到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1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标准依据
国家为搞好和加强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卫生工作,已制订一系列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标准。目前已颁布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2建设单位应做的工作
2.1选择评价机构
有建设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方),在做职业病危害评价前应根据项目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来选择具有相应级别资质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方)。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其评价只能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评价方做:①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②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极》(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③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④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⑤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范围的。上述情形以外的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可由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评价方做。无资质或资质级别不够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所进行的评价无效,还要受到法律处罚。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2.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以下简称预评价)
建设方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预评价,应向评价方提供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及其他有关资料。
2.3预评价卫生审核
完成预评价报告后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审核申请,并提交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建设方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经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预评价与审核。
2.4设计审核
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方应向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并提交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和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不需做设计审查。
2.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下简称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方应对建设项目进行效果评价。需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方在试运行期间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效果评价。
2.6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以下简称验收)
建设项目验收时,建设方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效果评价报告。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2.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建设方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3评价机构应做的工作
3.1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
评价方承接建设方的评价业务时,首先要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且根据自身具有的资质等级,再考虑是否承接该项评价业务,决不能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评价业务,更不能无资质证擅自从事评价业务。
3.2预评价
预评价是一项新的工作,在我国现有的文献中未见报道。评价方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中预评价的要求,按照准备、评价、报告编制三个阶段进行预评价。
3.3效果评价
该项工作,我国自1994年以来开展较多,但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中控制效果评价的要求,需要增加下列内容:①评价选址、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②工程防护设施及其效果;③评价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警示标识情况;④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含职业卫生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资料归档等情况)。评价方应认真地、完整地做好效果评价的每项工作。
4两部规范的比较
国家卫生部于1994年颁布了《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老规范),2002年颁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将新老规范作了一下粗略的比较,有下列异同点。
4.1机构和分工的变化
老规范中的卫生预评价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卫生学审查与评价。老规范公布时卫生机构没有改革,故没有分工;《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新规范出台后,卫生机构和分工发生了变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预评价、效果评价等技术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从事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行政把关工作。
4.2“预”字的异同
两部规范“预”字的共同点都是预防性,不同点在于新规范中的预评价中的“预”字具有预测性、预计性,即在建设项目未开工之前就开展预测、预计、预见、预评价,而老规范是在项目建成后才有评价,相当于新规范中的控制效果评价。故新规范比老规范更超前,更能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职业病危害及停产或整改所造成的损失。
4.3“预评价”内容的异同点
相同点:两部规范都含有可行性研究内容。不同点:老规范中没有提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字眼。新规范中已单独列出,且增加了以下新内容:如工程分析中的拟配置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卫生调查(含收集资料和类比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预评价报告编制。
4.4效果评价的异同点
相同点:两部规范都是在项目试生产正常后且在竣工验收前做评价,都有相同的评价依据。不同点:老规范使用的名称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新规范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老规范的评价内容少,新规范增加的部分见3.3;老规范中有评价标准,并将评价标准分为合格、基本合格、限期治理、不合格四级,有评价指标,并将评价指标分为测试项目达标率及超标率,测试项目综合评价指标(综合指数、综合卫生预评价级别、综合指数超标率),而新规范中却没有这些。看起来新规范要求更严,但没有这些却给评价的实际工作,特别是在作评价结论时增加了很大的难度,这说明新规范还需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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