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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11-05-04 09:27: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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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
    1.1 
劳动保护用品是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辅助措施,它不能替代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及对尘毒有害物质的治理。
    1.2 
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工种未列入及超出标准规定的领用需经资产运营部批准。
    1.3 
员工对领用的防护用品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多领、冒领、不送人、不变卖。
    1.4 
为更好的开展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工作时间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护用品,是安全操作规程中首要规定,经安全检查在上班时间未使用相应规定的防护用品,按违章作业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1.5 
培训人员、代培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在生产现场所需用的防护用品,由负责单位按防护安全要求标准规定自行解决,不属公司发放范围。各分公司经资产运营部审批可领、买一部份需备借用的防护用品并自行管理。
    
二、防护用品使用标准及其它规定
    2.1 
领用防护用品按不同工种、不同工作环境、不同劳动条件及不同劳动强度,规定发放标准及使用期限。(详见各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规定)
    2.2 
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在使用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不能强求统一,做到基本合理,特殊情况按“1.2”执行。
    2.3 
因病、事、工伤、产假、专职上学、下岗一个月以上,一般劳保用品停发。退休、退职或离岗生产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发或顺延,其它防护用品一律停发。
    2.4 
新调入本公司员工依据调令,由本单位安全员带领至资产运营部,由资产运营部对其进行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后,方可纳入本单位管理,办理个人领用防护用品。第一次按标准规定发放,下次发放超过半年的随本单位统一发放,不超过半年的随下一次统一发放。
    
三、赔偿办法
    3.1 
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包括借用的);
    3.2 
属特殊情况,损坏防护用品者根据情节,折扣赔偿费比例,但不得低于20%
    3.3 
赔偿价格按公式计价:提前领用月数/规定使用月数×现行价格赔偿费
    3.4 
需补领的防护用品经本人申请,本单位领导审批,交赔偿费后,由本单位安全员或专职人员向供应分公司领买补发。
    
四、防护眼镜的发放范围及其规定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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