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制度
发表日期:2011-05-04 09:27: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1、完成职业危害作业点的确定、申报与监测工人
(1)安全环保部根据国家标准,会同市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确定职业危害作业点,并进行申报、监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2)对市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监测评价结果要认真对待,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3)对生产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各单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2、职业性健康检查
(1)安全环保部会同工会、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确定公司职业危害种类、岗位及人员。
(2)安全环保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体检周期项目,组织在岗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委托有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
(3)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进入、退出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人员的健康检查。
(4)职业病管理机械负责依据体检结果及处理意见,将体检结果通知安全环保部及本人,并对其进行复查或治疗。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妥善保管。
3、健康监护及预防
1、各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对应使用而不使用防护用品的,安全环保部可按经济责任制进行处罚。
(2)各单位要对接触作业危害作业人员按月发放保健费用。
(3)安全环保部负责为职工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暑期安全环保部要督促、检查各单位防暑降温措施的落实情况,预防中暑。
4、职业健康教育
(1)职业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重点职业性有害因素防治知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及个人防护知识。
(2)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新入厂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安全环保部和各生产单位负责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教育。
5、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
(1)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设施,各有关单位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春处于完好状态。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严格执“三同时”规定,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
(3)物产办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情况的监督检查;安全环保部对职业卫生健康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停运、拆除或闲置必须向安全环保部门审报。
(5)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检查员,负产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6、职业病统计报告
(1)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的人员不得虚报、漏报、所报、迟报有关数据。
(2)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市职业卫生监督机构,急性职业病在六小时内报告职业卫生监督机构,急性职业病在确诊后六小时内报告职业卫生监督机构。
7、对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和禁忌作业人员和管理。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检查。
(2)对体检中发现的禁忌作业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工会进行协调,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3)发现疑假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用人单位及员工本人,安排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其工资、体检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疑似职业病病人,人力资源部应予以调离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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