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权威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l600万家,受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已超过2亿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工业企业得到迅速发展。同时,随着产生职业病的环境在不断扩大和转移,加上职业病患者在社会上的频繁流动,新旧危害重重叠加,职业病的危害及其负面影响已达到不容忽视的程度,给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在这种形势下,如何使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达到既能保障工人身体健康,又能促进企业良好发展的目的,这是一个颇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就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谈点粗浅看法。
1. 职业危害现状
根据国家职业病报告不完全统计,1999年卫生部收到急性职业中毒报告218起,中毒人数759例,事故起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病死率均比1998年有较大幅度增长。特别是1999以来,重大、恶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连续发生,有些事故一再发生,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在这个特定时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法律真空和管理薄弱环节。如放射源管理、有毒化学品和有害工业原材料的管理等都存在许多问题。
(2)政府执法监管力度不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违法者有可乘之机。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因而未形成合力,实际效果与预期的目标相差太大。由于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在实施过程中,各部门之间未能够很好的密切配合,不但为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而且有时会引起企业的极度不满,甚至会拒绝正当的监督监测。有时管理部门之间还会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严重损害了监督部门的形象,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仍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不少国内外行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难以实施。
(3)法制观念淡漠,有法不依与法盲并存。特别是小企业(集体、私营、三来一补、个体工商户)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严重存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由于《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得不深入,加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地方领导以保护企业为名,无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人为设置种种障碍,使得正常的职业卫生监督与监测工作难以开展。企业领导职业卫生法制观念淡薄,其经济观念掩盖冲淡了对职工健康保护的法制观念,抽减防尘、防毒资金,取消卫生防护设施,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相关义务,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另一方面又普遍存在对法律的无知,这也是造成有法不依的一个重要原因。
(4)存在侥幸心理,忽视预防措施,不按要求配备、使防护设施和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公众社会的事故预防意识薄弱,缺乏识别和避免危害的基本常识和救生技能。
2. 职业卫生管理对策
2.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要接轨
由于各企业所在地区改革的进程不一,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出现了多样化。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的职业卫生职能管理由企业的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企业不再设专业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监测均委托地方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完成。
(2)企业的职业卫生职能管理由企业的卫生处负责,企业也不再设职业病防治机构,日常工作交给地方,但由于这样的企业内部多还留有一定的医疗力量,有些日常工作(如体检等)还是由企业医疗机构完成。
(3)企业除有职能部门外,设立专业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企业内部的职业病诊疗、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4)还有的企业将过去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压缩成一个科室并归属企业综合医院。还有的企业与地方一样,也成立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各级政府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后,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要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要接轨。这仍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但是有3个原则必须坚持:
(1)企业必须履行《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和义务。
(2)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无论其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如何都应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相应的资质。
(3)政府必须加大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法律监督力度。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模式的转变、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去留、职业卫生资源的优化组合等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精神进行处理和解决。
2.2加大普法力度
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作为一项长期而又重要的工作来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举办培训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使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守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断增强企业领导层的法律意识,提高工人卫生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3开发领导层
通过开发领导层,使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正确认识招商引资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发展经济与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关系、经济利益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高认识,把职业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切实解决当地职业危害问题。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卫生、劳动、乡镇企业管理、工会、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存在重大职业危害及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对那些工艺落后、生产条件差、防护措施不落实、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要彻底关闭,从根本上治理职业危害。
2.4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
企业要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对可能产生职业的危害的建设项目要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认真落实有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从源头上抓起,对现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采用隔离式操作,密闭和机械排风等技术加快改造;对存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三合一”(生产车间,仓库,生活三合一)的生产作坊要坚决关闭,对职业卫生条件达不到国家要求的企业要停业整顿,待整改合格后,方可开业。并要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推广适宜防护技术。
2.5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职业卫生执法力度,首先要各级政府牵头,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培养一批优秀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员,各级财政增加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职业卫生的执法力度和质量,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运行。积极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依法履行向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要使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决非一朝一夕之功,它需要法律法规的不断成熟和完善,需要企业管理者素质的提高,需要劳动者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执法、管理部门的真抓实干。只有这一切都落到了实处,我们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才能逐渐步入健康良性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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