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诊断原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职业病诊断应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
(2)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3)做好职业病鉴别诊断;
(4)严格按照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5)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6)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在“诊断过程记录表” 中详细如实记录,并由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签名,“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表”不得随意更改,有涂改之处,视为无效;职业病诊断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
(7)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应由参加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签名,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也应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签名;
(8)职业病诊断必须有三名以上(含三人)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参加诊断方可有效;
(9)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须经单位审核并加盖诊断章后方可生效。
(10)没有确切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职业病诊断组可以不予受理;
(11)对职业病疑似病人,诊断应由职业病诊断组进行集体诊断。
2、职业病诊断程序
(1)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
(2)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表;
(3)接收科室认真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决定是否受理;
(4)对已受理的职业病诊断申请,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核实;
(5)职业病诊断申请资料齐全后提交相应的职业病诊断组,诊断组应对资料认真审核,认为需要其他相关材料,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诊断组认为资料如有疑义,也可直接向申请人或申请人单位进行核实。
(6)各职业病诊断组接受资料齐全后,(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及时组织三名以上(含三人)职业病诊断医师集体诊断,如实做好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并在“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表”签名;
(7)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各职业病诊断组负责打印、签字,并交由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审核、盖章;
(8)各职业病诊断组对接收科室提交的职业病诊断申请审核无疑议后应在15个工作内作出职业病诊断;
(9)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两份送交接收科室,由接收科室送交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各一份。
(10)诊断程序示意图
3、职业病诊断证明
(1)作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和当事人单位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4、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交的资料
(1)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诊断)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5、职业病诊断档案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6)其他相关资料;
(7)职业病诊断结束后,诊断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由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统一永久保存;
(8)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不得外借,查阅职业病诊断资料需经所领导同意, “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非本专业诊断医师不得查阅。
6、职业病诊断医师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2)取得职业医师资格;
(3)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5)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6)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管理;
(7)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工作;
(8)经培训、考核合格,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7、 职业病诊断成员职责
(1)职业病诊断医师在进行诊断时做到客观、公正,严格按照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2)不受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3)职业病诊断医师严禁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吃请和馈赠;
(4)职业病诊断医师与职业病诊断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影响公正的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
(5)职业病诊断组成员应当对诊断情况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诊断会议内容或者将诊断结论以个人名义通知当事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以职业病诊断组的名义发布相关信息。
8、法律责任:
(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2)严格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违反以上法律和法规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
(3)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对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4)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5)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以上有违反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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