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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停破产企业职业病诊断工作的思考

发表日期:2011-05-04 09:12: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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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病诊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显,尤其在矿产输出大省、劳务输出大省和落后产能较集中的地区,职业病群发事件频频发生。如今,由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转换,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监察惩处力度加大,许多工矿企业停产或破产,由此而产生的职业病诊断、保险补偿、后续康复治疗等一系列问题随之出现,使职业病防治机构面临较大的难题。

    1 基本情况调查

    2003年受所在地市政府的指定,我单位承担某化工企业(民营企业)一起群发“四乙基铅”中毒事故的职业病诊断工作。该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易,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低,未进行上岗前培训及体检,工作场所防护装置及设施简陋,企业根本没有给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该企业因频发中毒事故,被市政府勒令停产。据卫生行政部门掌握的情况,自投产以来,先后共有15人发病,其中1人已死亡,2人于外市就医,其余12人均先后到我单位诊治。

    2005年末,我单位受海城市政府委托,对一家破产的某滑石矿职工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并对疑似滑石尘肺的病例进行诊断。在工作中,我们发现由于该企业长期亏损,没有给职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在对200多名接尘作业的职工进行高仟伏X射线胸片筛查后,共发现10名疑似滑石尘肺病例。

    2 存在问题及对策

    从上述两起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职业病诊断事例中,我们发现,在这些停破产企业的职业病诊断工作中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立项;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年检。但全国很多地方,或是为了局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或是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和落后的设备、工艺盲目引进,完全置法律规定的“三同时”原则于不顾,擅自上项目,开工生产,等出现职业病危害事件后,再治理整顿。

    (2)企业没有依法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可是,这些停破产企业几乎都没有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他们有的根本不知道《职业病防治法》这部法律;有的出于自身经济效益考虑,置工人的健康于不顾,野蛮生产和施工。

    (3)企业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不签订用工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四十二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①病人的职业史;②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③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在某些“黑心”民营企业,他们回避用工合同,拒绝提供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那些因发病而被企业辞退的工人,大部分是农民工,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举证艰难,职业病诊断困难重重,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在长期的基层职业病诊断工作中,针对上述情况,我们也积极地探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方面依法诊断,一方面最大限度保障用工单位、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承担某化工企业一起“急性四乙基铅中毒”的职业病诊断工作之初,我们感到非常棘手,因为依法诊断必须有完整的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必备要素。我们经过认真讨论,反复研究,决定从现场调查和病人(家属)调查着手,逐项补充诊断需要的证据。首先,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到企业现场实地检测,从生产工艺、设备情况入手,逐个设备、逐个车间排查,同时采用了企业类比的方法,分析了该企业在生产中可能存在危害因素的工种和作业点,并且撰写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

    价报告”。同时,职业病临床工作人员详细调查病人入厂前的身体情况,以及发病的整个经过和病情发展演变的情况,准确详实地撰写了“职业病疑似病例调查笔录”,收治的12名疑似病人均完善了各项理化检查。在对12名疑似病人诊断时,我们外请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资深专家,与我单位诊断医师共同组成诊断组,这样,既减少诊断中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又杜绝了诊断中可能存在的不正当行为。后经诊断组讨论通过,这12名疑似病例均诊断为“职业性急性重度四乙基铅中毒”。

    对于那些没有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破产企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例如,在某破产滑石矿的尘肺诊断工作中,首先,我们查阅了该矿现场监测的历史记录,对粉尘危害严重的作业地点、作业工种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而后,我们深入矿区,走访了周围近6个自然村,调查了近500个家庭,据统计,曾在该矿工作过被确诊为滑石尘肺的职业病患者78名(其中已经死亡16名)。这样,我们就掌握了同工种发病情况的第一手资料。最后,我们对10名疑似病例做了翔实的既往疾病史调查笔录,同时收入我院住院观察1个月。住院期间,对这10名疑似病例均做了X射线胸部摄影、生化检查,针对性予以正规抗炎治疗,其中排除了3人胸片影像学检查的尘肺改变。1个月后,我们组成由3名具有国家级尘肺诊断资质医师和5名临床资深医师(副主任医师)的诊断小组,其目的就是鉴别诊断,尽量避免漏诊和误诊。在此次疑似尘肺病诊断工作中,我们所遇到的最大难题是:仅仅依靠一张胸片能否诊断为尘肺病?虽然业内有约定俗成的办法,但这种办法的科学性有多少,使用此种办法诊断病例中冒诊、漏诊的概率又有多少,目前没有确切的数据。

    3 讨论和建议

    建议建立部门协作监管的长效机制,规定行政许可的职业卫生前置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是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政府及多个部门,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国家应该统一制定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把职业卫生许可和年检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年检的前置条件。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立项;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年检。

    把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指标。凡是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发病率高或发生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方,要追查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那些忽视职业病防治,漠视劳动者健康,造成职业病暴发的领导干部,应予以问责,直到引咎辞职或撤职。

    增强守法意识,严格依法诊断。虽然《职业病防治法》已经出台5年了,像所有的法律一样,只有切实执行才是有意义的。在诊断工作中,一定要做到客观公正,注重事实,讲求证据,要充分保障用工单位和职业病病人的利益。作为基层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我们恳请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对国家法定的职业病诊断目录及标准进行修订,使其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

    加快建立职业病救治体系,建立专项救助基金,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应当明确职业病防治为公共卫生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费投入上与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同等对待。建议设立国债项目,加强对现有职业病专科医院的建设,提高其诊治水平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救援能力。各级政府应建立职业病预防救治专项基金,解决因职业病致贫、支付不起医疗费的农民工和特困、破产企业患职业病职工的体检和治疗问题,解决当前不少职业病患者医疗待遇不落实、病情进展快、病死率高的实际问题。

    信息来源:工业卫生与职业病 09年1月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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