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体会
发表日期:2011-05-04 09:12: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3类。现就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此《办法》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及体会分析如下。
1 存在的问题
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根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同时,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要求:“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标准》发布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标准、规范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识别、评价和判定”。虽然《办法》中对分类原则作了明文规定,但多属于定性指标,缺少定量成分,在实际工作中,当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将其判定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还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机构、评审专家之间总会出现意见分歧。
例如拟采用二级活性污泥法(又称曝气法)处理工艺的某污水处理建设项目,定员18人,工作方式主要是巡视,类比企业工作场所监测结果显示,工作场所空气中硫化氢、氨浓度均低于检出限(硫化氢最低检出限0.53 mg/m3、氨最低检出限0.13 mg/m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对类比企业污泥脱水间(出泥时)工作场所有毒物质测定结果为:硫化氢最高浓度0.36 mg/m3,远低于国家最高容许浓度标准(MAC 10 mg/m3);本项目针对有毒化学物质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及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合理可行。评价机构认为:硫化氢、氨为
《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但其浓度低、接触时间短,根据《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本项目属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专家认为:硫化氢属高毒物质,检测值虽然低于检出限,但硫化氢是细胞窒息性气体,易引起急性中毒,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为宜。
在预评价工作中,类似以上情况经常遇到,当评价项目存在《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或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的粉尘,而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下,将评价项目定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还是严重的建设项目,意见往往不统一。坚持判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理由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为了规避责任,同时也为了引起建设单位高度重视,消除中毒事故隐患,应从严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坚持定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的理由是:虽然存在高毒化学物质,但综合考虑发生职业中毒或事故的可能性很小,如定为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要做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为建设单位增加了人力、物力以及经济负担。
2 建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标准》应尽快出台。应对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等进行量化后能够得出一个可比较的综合指标。有人提出危害分类指数比较法,综合考虑建设项目中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国家标准、浓(强)度、接触人数、接触机会、危害特性来计算每种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分类指数,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中最大危害分类指数≤1的建设项目为一般项目,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中最大危害分类指数>1的建设项目为严重项目[1]。危害分类指数的应用既考虑了危害因素的定性,又考虑了危害因素的定量,避免了只定性而导致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过多现象。但是,危害分类指数的计算非常复杂,并且存在人为因素的干扰,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掌握。
我们认为,当建设项目中有《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或(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的粉尘时,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国家卫生标准,可以判定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高于国家卫生标准,可以判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只要存在放射性因素,均判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分类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统一标准,同时避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了规避责任,将本应定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判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为建设单位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参考文献
[1] 张贻瑞,杨乐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方法的探讨[J].中国工业医学杂志,2005,18(6):359—361.
信息来源:工业卫生与职业病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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